【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应用规范

2024-09-18 19:12   内蒙古  

加大推广力度

筑牢强国语言基石


语言文字相关应用规范

     3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33.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35.广播、电影、电视等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36.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37.学校对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是,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通话水平达标,汉字应用规范、书写优美,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普遍具有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和自豪感。

     38.学校对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是,普通话水平达标,口语表达清晰达意,交流顺畅;掌握相应学段应知应会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具有与学段相适应的书面写作能力、朗读水平和书写能力;高校学生应具有一定的书法鉴赏能力,具有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

     39.学校使用的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40.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41.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42.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1)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2)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

     (3)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4)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5)招牌、广告用字。

     (6)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7)产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8)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43.文物古迹及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

     44.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繁体字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

     45.姓氏中的异体字可以保留使用。

     46.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也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

     (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使用的。

     (2)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4)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47.《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中所称的信息技术产品主要有:

     (1)基础软件,包括字库、输入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办公套件等。

     (2)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包括语音合成、语音转写、机器翻译、智能写作、智能校对、自动问答等功能软件。

     (3)数字和网络出版物。

     48.基础软件应当符合信息技术编码字符集等标准。

     49.汉字字库应当符合汉字字形规范。

     50.汉字输入系统应当依据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语音、汉字笔画和部件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设计,并具备一定的规范用法提示功能。

     51.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52.教材、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在语言文字的排序、检索、注音、释义、用例及相关知识阐释等方面执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变通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体现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53.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具备语言文字信息无障碍功能。

     54.面向少年儿童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符合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语言文字学习规律。

来源|达旗第三小学


鄂尔多斯达拉特旗第三小学
第三小学提出“以人为本,立德树人,促进师生共同发展”的办学理念,以“书香墨韵,和谐共进”为办学特色,确立了“全面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全面推荐素质教育,实施精细化管理,推进特色学校建设”的办学目标。培养会学习,善思考,明事理,重实践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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