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以为契约是合作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使用暴力、欺骗的恶性竞争,似乎是一种良性的事物,那么论述“契约”的“社会契约论”当然也有利于建设良性的社会。但事实不是这样,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完全针锋相对,卢梭是伪民主独裁的创始人,洛克则是现代民主的奠基人。二者在理论上都以“社会契约论”为其名义,却在实践中导向完全对立的两种政治秩序,这种对立在近三百多年间,成为人类社会政治演变的主战场,一直延续至今。上世纪后半期,出了个罗尔斯,他声称自己提出了“一种使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更为概括和抽象的正义论”(第3页),似乎表明他将超越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要为人类社会的政治演变开辟出最新战场,为公平正义而战,建设真正的良好社会。那么,罗尔斯真的超越了吗?他既不站在洛克这一边又不站在卢梭那一边?或者,他既否定了洛克又否定了卢梭?本文,将通过比较分析洛克、卢梭、罗尔斯三人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来揭示罗尔斯所谓“更为概括和抽象”的真正涵义。(本文所摘罗尔斯的文字见由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翻译的《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一,关于什么是良好的社会
三位哲学家都说他们的理论之目标是要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当然,这也是很多政治哲学理论的目标,而这类目标恰恰正是他们产生分歧的根源。他们心目中都有一个“良好社会”的蓝图,为了使蓝图成为现实,他们创想出一套理论,来描述、来论证什么是良好社会,并提出实现蓝图的路径、策略和方法。
约翰▪洛克
洛克心目中的良好社会:
洛克认为,人们之所以要结成社会共同体,是出于每个人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的目的,所以良好的社会是能够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政府、政治权力是共同体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设立,在良好社会中,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权力,政府的职责是受人民的委托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政府如果违背了人民的委托,人民可行使权力组建新政府。人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他们之间存在利益纷争和意见分歧,但只要他们一致同意结合成共同体,则每个人“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他们才能和平地订立契约结成共同体,“否则他和其他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如果必须“全体一致”地做出决定,“其结果只有重新解体”。
让▪雅克▪卢梭
卢梭心目中的良好社会:
卢梭认为,说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自愿结合成共同体,那是“骗人的结合”,说政治起源于每个人保护个人利益的目的,那是骗人的政治学说;历来的政府是由富人、强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压制穷人弱者而建立起来的,这样的社会是罪恶的社会,罪恶的根源在于私有财产及其不平等,在人性方面的根源则是“要得到一切”的“自然自由”。良好的社会应该是实现全体的最大幸福的社会,亦即每个人都同样幸福的社会,良好的社会的政治不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指向公共利益的公共意志是每个人自己的意志,也是其他所有人共同的意志,人们之所以能够结合成为社会共同体,就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这种纽带即全体一致的利益和意志。良好社会应该遏制私有财产,实现人人平等,剥夺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个别意志和“自然的自由”。良好社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体一致地服从公意(公共意志)而获得“社会的自由”,谁不服从则必须“迫使他服从”。
约翰▪罗尔斯
罗尔斯心目中的良好社会:
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社会制度普遍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正义原则”(第5页)。这种共有的正义观成为公民之间相互结合的纽带,凭借这种共同一致的正义观,限制着每个人提出过分的要求,这种共有的正义观就是构成良好社会的基本条件。罗尔斯声称他提出了这种正义观,他说“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比方说,在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第11页)。他指出:“这种正义观及其正义原则”是那些想促进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接受的,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第11页),“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第12页)。
以上,极其简要地介绍了三位哲学家对其心目中的良好社会的创想,他们提出的“社会契约论”都是为实现各自的创想而构建出来,如果人们能够辨别这三种创想之间的区别,就将悟出三种社会契约论的根本性的区别。
卢梭与洛克的针锋相对十分明显,洛克强调“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卢梭强调保护“公共利益”。洛克认为社会是由一个个人组成的,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卢梭认为出于个人利益的结合,结果是强者对弱者的榨取和压迫,导致罪恶的社会。洛克认为公共意志就是大多数人的意志,不可能存在全体一致的公共意志,卢梭认为,存在一种全体一致的公共意志,它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中。良好社会的结合就是以这种公共意志作为最高原则而实现的。
罗尔斯有否超越洛克和卢梭?没有!他明显地站到了卢梭的一边。何以见得?
其一,卢梭说在良好的社会里,“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罗尔斯说在良好社会里,“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罗尔斯的“正义观”与卢梭的“公意”相呼应,“有效管理”与“最高指导”相呼应。
其二,卢梭说公意“只不过是既属于我自己所有、也属于任何别人所有的公共意志”。罗尔斯说:“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他们都声称由他们头脑里产生的观念,就像绝对真理那样被所有人接受。
其三,卢梭说共建社会共同体的契约即社会公约“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所有成员必须“全体一致”接受“公意”的最高指导。罗尔斯说正义观“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正义观”的管理。
其四,卢梭的“公意”指向“公共利益”,他说“最大的公共利益,永远是正义。大家都要求条件应该人人平等,而正义也就不外是这种平等”,“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显而易见,卢梭的“公意”其本质涵义就是平等。
罗尔斯的“正义观”的本质涵义也是平等,他写道:“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或所有社会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第62页)。在另一处他又写道:“所有的社会基本益品——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必须平等地分配。除非某一种或所有社会基本益品的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少受惠者”。(摘自《当代政治哲学》,金里卡著,刘莘译)。
罗尔斯和卢梭心目中的良好社会是同样模式——在一种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统治之下,所有人全体一致地服从这个权威,这个权威就是“公意”或“正义观”,而“公意”或“正义观”的核心内容就是平等,包括“条件平等”和“分配平等”。他们的政治哲学就是为了实现这一蓝图而创想的理论。他们与洛克心目中的蓝图及其政治哲学相对立,而这两种政治哲学体现了两种政治体制的不同特征,前者引向专制政体,后者引向民主政体。
二,关于“全体一致”
订立契约是合作竞争的一种方式,那么,为什么要合作?合作为什么必须订立契约?有必要仔细考察一番。
为什么要合作?因为参与合作者都有同样的愿望,即希望依靠集体的力量防止和制止互相之间的侵害行为,依靠集体力量防止和制止来自外部的侵害行为,依靠集体力量在自然界的竞争中抵御各种灾祸,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共同的劳动以获取更多的资源。总之,处在竞争中的每个个人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都产生了一个共同的愿望,即与其他人合作并结成共同体的愿望。
为什么合作需要订立契约?首先,通过契约申明互相合作的共同目标,即结成共同体形成集体的力量,以满足参与合作者之生存、发展的需要。就这一点而言,可以说获得全体一致的同意,如有反对意见者,则不参与合作,当其退出以后,仍然得到留下的其他人全体一致的同意。
但是,除了声明共同目标以外,契约还有更为重要的内容。因为,为了形成和保持集体的、整体的力量,所有参与合作者必须行动一致。可是,每个参与者除了有共同目标之外,每个人都有自己个人的目标,有着不同的利益和观念,种种分歧和纷争随时随地都会冒出来,以致难以达成“行动一致”。为此,契约的更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制定全体一致遵循的规则,以限制每个人的行为而达成和保持“行动一致”,如果没有这些内容,那么就算订下了契约,也只能如同一张白纸,或者就像没有订立契约一般,因为参与结合的所有人都可自行其是,所以无法形成集体的整体的力量,而他们原来就是因为形成集体力量而结合而订立契约的。
由上可见,订立契约在以下两点必须得到全体一致的同意,其一,是全体一致同意参与结合,其二,是全体一致地遵循规则,这两点是相通的、一致的,出于同一个理由:既然你想成为共同体的成员,你就必须遵循规则。契约的更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制订共同遵循的规则,以及保证规则能有效实施的措施,涉及到执行者的权力、组织机构、权力分配、利益分配、权利义务等等。而在商议和决定这些内容的过程中,必定出现各种意见互相竞争的局面。于是显而易见,人们为了合作结成共同体而订立契约的过程中,出现两种情况,就共同目标和结果而言,要求全体一致,即一致同意结合和一致遵循契约,但就如何达成这一目标的路径、手段等契约内容而言,必定遇到分歧冲突。如何在分歧中达成一致,就成为订立契约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无法解决,那么合作、共同体、契约等等这类事物都不过是一句空话。
洛克看到了问题的所在,所以他用了几段文字专门论及此事,他写道:“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个人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结合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最后又写道:“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曾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他提出了人们在结成共同体时如何解决分歧、冲突而达成“全体一致”的办法,也是唯一的办法,那就是遵循多数原则,他把遵循多数原则作为每个人的义务,他似乎在告诫人们:你们都自愿结合成为共同体吗?那么,你们每个人都负有遵循多数原则的义务,否则,你们无法结成共同体!
人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洛克的这一论点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地位,可以这么说,如果抽掉这一论点,那么洛克的社会契约将无法站住。可是至今仍有人不明白这一点,把多数原则与多数暴政联系起来,以贬低民主政体。人们还应该充分认识到,卢梭、罗尔斯正是在这一点上与洛克针锋相对,提出了通向专制政治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和罗尔斯都承认,社会成员之间有利益一致之处,也存在利益冲突。他们也肯定必须解决冲突才能结成共同体,他们提出的办法是——全体一致地服从“公意”或“正义观”。他们以为,人与人之所以发生利益冲突,原因在于占有资源的不平等,而“公意”和“正义观”的实质就是平等分配资源,用“平等”来遏制“不平等”,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冲突。可见,卢梭和罗尔斯所强调的“全体一致”,不是指在目标和结果上的一致(全体一致地同意结成共同体,全体一致地遵循契约),而是针对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采取的办法,即迫使每个结合者服从“平等分配”的最高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提出过分的要求,不允许任何人对“公意”和“正义观”提出异议或反对。
社会契约不可避免地要求解决参与着之间的分歧、冲突,否则就无法达成契约,洛克提出的办法是遵循多数原则达成一致遵循的协议,卢梭、罗尔斯提出的办法是必须全体一致地服从平等原则,前者通向民主政治秩序,后者则通向专制政治秩序,因为卢梭和罗尔斯提出的“全体一致”只有通过绝对权力才能实现。
三,关于“每个人都有的意志和观念”
卢梭为了论证公意“只不过是既属于我自己所有、也属于任何别人所有的公共意志”,有一段艰涩的文字:“把我们和社会体联结在一起的约定之所以成为义务,就只因为它们是相互的;并且它们的性质是这样的,即在履行这些约定时,人们不可能只为别人效劳而不是同时也在为自己效劳。如果不是把每个人这个词都当成自己,并且在为全体投票时所想到的只是他自己本人的话;公意又何以总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总是希望他们之中的每个人都幸福呢?这一点证明了,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
其实这段话的意思只是简单的一句话:“公意、平等、公正都出自于人的偏私天性”,或者说:“只要所想到的只是他自己本人的话,他就会赞同公意”。所以卢梭蛮有自信地认为:“公意永远不灭地存在于人的内心”。读者对这段话可以作如下理解:当人处于失败者、弱势者的情况时,他无法达到“得到比他人更多”的自私愿望,就自然地产生“没有人比我得到更多”的自私愿望,亦即盼求“平等”的愿望,这就是“公意”和“平等”的人性依据。
卢梭当然知道,既然有失败者、弱势者,那么必定也有胜利者、强势者,后一种人为维护私利必定反对卢梭的“公意”,于是卢梭就要创设条件使所有人都进入“一无所有”的状态,迫使他们全体一致地接受“公意”所指向的平等原则。
再看看罗尔斯是怎么论证正义观“是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他说在“最初状态下”,“可以保证任何人在正义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在所有人的相互联系都是相称的条件下,对于任何作为道德人,及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来说,这种最初状态是公平的。……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最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第12页)。
罗尔斯的意思是说,当人处在“条件相称的条件下”,当人们处在“相似的环境之下”,任何人既不得益又不受害,任何人都不能设计有利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出于人的本性,人人都“有自己的目的”、正义感和理性,每个人都会接受唯一的平等分配的正义原则。他在另一处还写道:“这种正义观及其正义原则是那些想促进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接受的,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第11页)。
这种说法与卢梭的说法相一致,他们都认为,出于人的本性(自私和理性),既要守住自己的利益,又无法设计比他人得到更多利益的原则,每个人在这种“条件”和“环境”之下都只能接受平等原则。卢梭创设的“条件”是“上交一切”,从而创设“人人一无所有”的环境,而罗尔斯设计的“最初状态”也正是这种“条件和环境”。罗尔斯所设计的“最初状态”在其宏大理论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那么,这究竟是怎样一种状态?这就涉及所谓“条件平等”问题。
四,关于“条件平等”
一般人只注意卢梭和罗尔斯提出的“分配平等”,却没有发现他们提出的更为重要的“条件平等”。不妨重复一下卢梭的话:“最大的公共利益,永远是正义。大家都要求条件应该人人平等,而正义也就不外是这种平等”,“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请读者注意这两句话里提到“条件人人平等”及“遵守同样条件”,纵观卢梭的理论,可以看到他十分注重的一个课题就是如何创建一种“条件平等”的状态,他的平等观,首先是指“条件平等”然后才是“分配平等”。他认为,面对不平等的、罪恶的社会,面对利益冲突的人们,若要建立一个平等的美好社会,只有一个办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办法就是剥夺每个人的独立存在、个人尊严、拥有的财产以及一切力量,使每个人都成为一无所有的个体。这样,在结成共同体时人人都具备了同等的条件,人人都知道自己处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状态之中,他们才有可能达成全体一致地服从“公意”的契约,再由共同体为每个人平等地分配其生存所需的资源。可见,所谓“条件平等”就是指每个人都把个人的一切上交给共同体,包括交出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在这样的条件下订立契约才能结成良好的社会。由此,人们可以更为深刻地理解卢梭的那句话:"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卢梭还进一步论证了为什么要上交一切的原理,他写道:“首先,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所以对于所有的人条件都是同等的,而条件对于所有的人既都是同等的,便没有人想要使它成为别人的负担了。其次,转让既是毫无保留的,所以联合体也就尽可能地完美,而每个结合者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最后,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所有”。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卢梭的“条件平等”就是要使每个人变成“毫无保留”的、“一无所有”的人,任何人既无财产,又无力量,也无人可靠,只有依靠“集体”,忠于“集体”,服从公意,否则无法生存,卢梭认为在这种环境下,任何人不可能再失去什么,任何人也不再可能对他人提出过分的要求,既无人得益、亦无人受害,公平正义得以彰显,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成公平正义的契约,结成“尽可能完美的共同体”。
罗尔斯赞同卢梭的创想,只是觉得卢梭说的有些露骨,容易受到批评,于是创想出另外一种论说,但目标和思路则与卢梭相同。罗尔斯的目标与卢梭相同,都是要建立一个实现平等原则的良好社会,那是一个所有人全体一致地接受唯一的正义观管理(统治)的社会。罗尔斯的思路也与卢梭相同,即认为必须创设“某些条件”而形成的“某种状态”,他写道:“契约的一个起码的标准是正义原则的选择要在某些条件下进行。我们要证明一种特殊的对最初状态的描述,就要展示它联合了这些共同分享的假设条件”(第18页),他说的“某些条件”是指什么?
罗尔斯对“条件”是如此描绘的:“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都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里倾向。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和受害”。
罗尔斯把卢梭的“一无所有”换成了“一无所知”,卢梭要人们把一切权利和力量都交出来,变成没有力量的个体,而罗尔斯则要让每个人失去“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他们都认为,只有创造“一无所有”或“一无所知”的这种条件,才能驱使人们进入一个公平正义的状态(无人得益也无人受害),人们就会全体一致地选择平等原则(公意和正义观)。
不过,他们两人也有所不同。卢梭设计的《社会公约》用剥夺的、迫使的手段来创设“平等的条件”,具有鲜明的实践意义。罗尔斯则巧妙地说道:“我们并不把原初契约设想为一种要进入一种特殊社会或建立一种特殊的政体的契约。毋宁说我们要把握这样一条指导线索: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始契约的目标。这些原则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以此来确定他们的联合的基本条件。”(第11页)他还写道:“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第12页)罗尔斯要掩盖其理论的实践意义,否认他是要建立某种政体或进入社会变革,但这是徒劳的,因为任何理论都是竞争的工具。他真的仅仅是提供“一条指导线索”,并没有改变社会及其制度的目标吗?下文再说。
五,关于自然状态
罗尔斯说到:“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的自然状态”,但“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他所说的传统社会契约论当然是指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而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就是指“文明之初的真实的原始状况”。
洛克写道:“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洛克的意思是说,在自然状态中一起参与结合而成共同体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独立的”的,每个人都有独立自主的财产、能力、智力,不受制于任何人的意志,但为了抵御各种侵犯和灾祸,他们自愿结成一个共同体,形成强大的集体的力量,以保护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但是正因为每个人是“自由、平等、独立的”,必然在各个方面产生差异,导致利益和观念的分歧和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必须要求每个人承担服从多数原则的义务,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结成共同体。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是对于“文明之初的真实的原始状况”的描绘,他依据曾经去过新大陆(美洲)的旅行家、探险家的报道,那些报道记述了没有政府的原始部落的生存情况。洛克写道:“我们看到美洲——它仍是亚洲和欧洲原始时代的一种模型”。他关注的是处于这种自然状态的人们如何进入社会状态,同时探究政治、政府、权力的起源。
卢梭也提到自然状态,他说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以此与社会状态做比较,论述社会状态是罪恶的、混乱的;但他认为人类已经不可能返回自然状态,只能从现实的罪恶社会出发,剥夺每个人的财产和一切力量,使全体一致地服从“公意”,才能建立美好社会。所以卢梭虽然提到自然状态,但是他实现美好理想的起点却不是自然状态,而是他所谓的罪恶社会。他在论述“社会不平等之起源”的一篇文章中论述了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罪恶的社会状态,而他的“社会契约论”却是论述如何让现实的、罪恶的社会里的人们在“平等条件”下进入公平正义的状态,不再关注自然状态。
罗尔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起点都是自然状态,不过罗尔斯把它改为原初状态。他与洛克一样要论述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只是进入的社会状态不再是洛克描述的社会,变为卢梭式的正义社会。所以,虽然罗尔斯在表面上与洛克相似,好像都论述从自然状态如何进入社会状态,但是它把起点和目标都改变了,它的起点恰恰与卢梭要创建的“一无所有”的状态相合,他的目标也与卢梭相合。可见,罗尔斯说他的社会契约论把传统社会契约论提升到更高的水平,且比之更为概括和抽象,这种说法只是一个幌子。洛克的起点是“自由、平等、独立”的人,罗尔斯的起点是“一无所知”的人,洛克的目标是按照多数原则订立契约而结成共同体,罗尔斯的目标是订立全体一致服从正义观的契约而结成共同体,罗尔斯的真正目标是要把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提升到卢梭的“更高水平”,这才是罗尔斯所谓更为“概括和抽象”的实质。
六,罗尔斯理论的逻辑结果
罗尔斯说:“我们并不把原初契约设想为一种要进入一种特殊社会或建立一种特殊的政体的契约。毋宁说我们要把握这样一条指导线索”。他所谓的“指导”是要指导什么?,实际上,他正是要指导人们如何进入一种特殊社会及特殊政体,他的理论从逻辑上讲必然达到如此结果。
首先,他说良好的社会就是所有人全体一致地接受唯一的正义观的管理;其次,他又说,这唯一的正义观只能产生于唯一的公平正义的状态;然后,他写道:“然后,在选择了一种正义观之后,我们就可推测他们要决定一部宪法和建立立法机关来制订法律等”(第十三页)。显而易见,这意味着不再维持现实中的宪法和法律,要实施一场政治改革。所以,罗尔斯理论的逻辑是:让人们进入一个“一无所知”的公平正义的状态,然后,全体一致地选择唯一的正义观,在这唯一的正义观的指导下改革现有的宪法和法律,制订崭新的宪法和法律,建立新的政体,最后,建成与现实社会不同的良好社会。这也就是罗尔斯自己说的“指导线索”要达成的结果。
尽管罗尔斯声明他所说的原初状态是“纯粹假设的状态”,但是他的理论所展示的逻辑表明,这种状态是实现美好理想的必要前提——要建成良好社会,必须产生全体一致服从的正义观,而这种正义观必须产生于原初状态,所以,没有“一无所知”的状态就不会产生正义观,而没有正义观就不能建成良好社会。就像卢梭所创想的,必须造成“一无所有”的状态,只要进入这种状态就能致使全体一致地服从“公意”,才能建成良好社会。罗尔斯只是把卢梭的思路,巧妙地改换成“更为抽象和概括”的语言。罗尔斯所谓的原初状态不是“纯粹假设的状态”,他的论证、他的逻辑是在暗示人们:原初状态是达到良好社会的必要前提。或者可以说,罗尔斯在“最少受惠者”及其支持者的脑海里灌输着一种理念——建设正义社会的重任落在你们的身上,你们应该怎么做呢?你们必须用我的正义观作为武器,去制订符合正义观的宪法和法律,把我所说的“原初状态”作为样貌去改造社会。这正像在罗尔斯之前二百年的卢梭所想的那样——你们必须把我的公意观作为武器,去制订社会公约,按照人人“一无所有”之状态作为样貌去改造社会。
无论是“一无所有”或“一无所知”的社会将会是怎样一种状态?人们对此必须有清晰的认识,那是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任何人没有与他人竞争的权利,任何人没有保持独立思想和行为的权利,没有人可以发挥勤劳、智慧的优势为人类创造更多生活资源,在这种状态下,人类社会逃不脱走向衰亡的命运。
广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