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下午,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威科先行(Wolters Kluwer)联合主办的“中国企业出海背景下的争议解决新视野”专题研讨会在香港成功举办。来自上海、香港等地的知名律师、企业经营者、仲裁机构代表等专业人士参加了本次活动,并共同就中国企业出海的争议解决问题作了深入研讨。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马屹致开幕辞。马屹副主任指出,企业对投资经贸争端解决的需求乃仲裁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RCEP的推进,中国企业出海已步入全球化阶段,但其国际化进程仍面临新类型、多维度的法律风险,带动了中国企业对仲裁等涉外争议解决服务需求的增加。结合上海国仲过去十年在案件管理、平台建设、国际交流等方面的实践探索,他强调,上海国仲关注、重视内地企业在海外的仲裁法律服务需求,未来将进一步深化与各国际机构的交流合作并优化自身服务能级,为打造国际一流的商事仲裁机构而努力,以期更好地助力中国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高水平开放,为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贡献仲裁力量。
威科集团副总裁兼总经理David Bartolone致开幕辞。结合当前国际商业环境背景,他指出,随着全球商业环境的快速变化,跨境冲突的多样性、复杂性正不断加剧,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亟需构建创新策略,以应对潜在的法律和商业风险。随后,他表示,上海国仲与威科集团就优秀裁决书的脱敏发布达成合作协议,不仅有助于提升仲裁裁决的透明度,也标志着双方开启了国际合作的新篇章。未来,双方将继续共同探索争议解决的新机遇,深化法律合作。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合作发展部高级主管、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业务总监杜俊主持。
会上还举行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与威科集团的签约仪式。上海国仲秘书长王唯骏与威科集团中国区法律及财税业务销售副总裁刘雪丽分别代表上海国仲和威科集团签署合作协议。未来,两家机构将在仲裁裁决书脱敏发布、法律研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
在主旨发言环节,上海国仲秘书长王唯骏就“融合与创新:中国国际仲裁发展的新动能”话题作主旨发言。王唯骏秘书长从上海国仲过去十年的观察出发,首先介绍了上海国仲仲裁业务受案数量多、争议金额大、国际化程度显著等特点。她指出,当前中国企业主导的商事交易越来越多,案件争议与商事仲裁的契合度高,仲裁审理的方式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也逐步提升。随后,她强调,尽管当前中国企业对涉外仲裁的理解和使用正逐渐加强,但企业仍有必要就“利己”仲裁协议的拟定、多份交易合同仲裁条款的协同以及应对复杂仲裁程序的处置方案等予以充分关注。她表示,上海国仲未来将继续丰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中国国际仲裁最佳实践,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陪跑者”,提供国际通行的仲裁程序工具,助力企业涉外争议的解决,为中国企业出海保驾护航,并进一步为境内外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构建良好秩序作出努力。
英士律师行合伙人律师黄婷婷就“中国企业运用ISDS解决争议的路径与前景”作主旨发言。她以中国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的历史背景为引,着重分析并介绍了中国内地投资者获得投资仲裁实体胜诉的首案——中山富诚与尼日利亚投资仲裁案。她指出,当前中国企业在使用ISDS解决争议时面临法律框架复杂、诉讼周期长、上诉机会有限、透明度问题等诸多挑战。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ISDS机制的需求将逐步增加,机制改革亦将成为未来趋势。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凯怡就“海外风险应对策略——中国企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案例及启示”作主旨发言。她指出,随着全球经贸投资的增长,外国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不断增多。尽管中国是全球投资大国,但中国企业在ISDS中的参与度较低,在相关案件中常因缺少国民待遇等问题提起仲裁。她强调,中国企业在投资前应识别法律和政治风险,深入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框架,并通过注重合同管理、聘请经验丰富的仲裁律师、熟悉证据披露和作证规则等举措规避法律风险、减少损失。
张淑姬赵之威律师行管理合伙人律师赵之威就“ISDS 中的跨境知识产权解决争议”作主旨发言。他指出,知识产权不仅是本地注册的权利,也是可以在ISDS框架下获得保护的资产和投资,因此ISDS适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端。他表示,专利权、商标权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会受到不同限制,例如因政府贸易政策、产品包装规定等引发的争议,都可以通过ISDS机制解决。最后,他着重分析了Eli Lilly诉加拿大案和Philip Morris诉乌拉圭案,以展示说明知识产权争端如何通过投资仲裁机制解决。
在专题研讨环节,上海国仲研究部部长徐之和与徐凯怡律师、赵之威律师、黄婷婷律师以及海普洛斯集团副总裁、海普国际CEO赵永刚进行了圆桌讨论。香港仲裁师协会会长、王则左大律师作友情分享。专题研讨环节由FTI Consulting董事总经理、大律师陈嘉主持。
徐之和部长指出,虽然中国企业在过去三年间参与投资仲裁活动逐渐增加,但中国仲裁与国际投资仲裁之间仍存在一定距离。他表示,虽然投资与商事仲裁在机制设置上的差异,但一些中国商事仲裁机构正在探索设计可以适应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则和案件管理服务,未来可以成为中国仲裁为中国企业使用ISDS机制提供一些可行方案。此外,他还以美国法下的境外仲裁程序取证风险为例,提出中国企业需要进一步了解不同法域下的国际争议解决规则,以充分利用好争议解决机制解决跨境纠纷。
徐凯怡律师指出,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投资者是否符合ISDS机制的资格,投资是否符合相关定义以及投资是否涉及国家行为等问题。在投资仲裁案件中,东道国往往会优先质疑案件的管辖权,以此驳回仲裁请求。她还就征收时国家向投资者支付补偿的标准进行了探讨,表示征收补偿问题尚未形成国际统一标准,因案而异,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市场预测收益、商业和经济状况等进行评估,并参考专家指导意见。
赵之威律师就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披露及拒绝披露的合法理由作了分享。他指出,许多中国内地企业缺乏对美国证据披露程序的了解和配合度,导致在面临可以合法拒绝披露的要求时无法做到拒绝披露,为公司经营带来挑战。他表示,对于拥有大量数据的科技公司,数据合规问题尤为重要。在香港等地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出于快速解决纠纷和保护敏感数据的考虑,调解不失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黄婷婷律师就ICSID机制中裁决撤销的相关规定作了分享。她指出,裁决撤销是ICSID机制项下“裁决后救济”(Post-Award Remedies)中的一种途径。她随后介绍了ICSID机制下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的主要情形,包括仲裁庭组成问题、仲裁员存在腐败、仲裁程序严重偏离基本公正等。她表示,当前部分企业试图利用撤销裁决的申请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但实际成功率较低,企业实际难以通过拖延策略获益。
赵永刚副总裁指出,在全球拓展和本地化运营过程中,中国企业往往面临诸多挑战,其中合规性和政治风险是涉及对外投资时企业必须高度关注的领域。对此,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法律培训以及与外部专家交流合作。他认为,ISDS机制的改革应更加透明和公正,并在全球不同区域建立一致性安排,以增强企业的信任感。他表示,在全球化布局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在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上采取更加审慎态度,以确保业务的顺利拓展。
王则左大律师指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难免遇到政治风险。尽管双边投资协议为投资者提供了保障,但中国投资者往往未充分利用这些权利而选择忍耐,从而丧失了面对不公平待遇时寻求救济的权利。他强调,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虽然面临时间和费用上的挑战,但仍是当前投资争议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应谨慎评估风险,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同时,他还介绍了调解等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表示此类方式亦能为投资者提供更为灵活和有效的争议解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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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仲副秘书长、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秘书长韩刚致闭幕辞。他表示,威科与上海国仲的十年合作,见证了中国仲裁机构在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方面的探索与发展。作为沪港合作的重要成果,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是上海国仲服务企业出海取得里程碑进展的证明之一。未来,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将继续关注内地企业出海的法律需求,助力中国争议解决文化与国际仲裁理念融合,向全球用户宣介好中国仲裁。
威科集团中国区法律及财税业务销售副总裁刘雪丽致闭幕辞。她表示,拥有百年历史的威科集团长期致力于推动法律科技服务的创新。当前,威科集团正不断创新包括人工智能类案检索在内的各项法律服务,以有效提升法律从业者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未来,威科还将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研发面向东盟十国的法律工具,并期待与上海国仲继续就法律事宜深化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出海背景下争议解决新视野”专题研讨会系2024“香港仲裁周”SHIAC&SHIAC HK边会活动,邀请了来自各知名企业、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业代表出席会议。本次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体现了业界对中国企业出海争议解决问题的关注,促进了法律界、企业界的深化交流,也强调了商事仲裁以及仲裁机构在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伴随企业对涉外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上海国仲、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将继续深化与各国际法律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凝聚共识经验与共同智慧,进一步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公正、独立、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寿一鸣、徐之和
示范仲裁条款
Model Arbitration Clause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Shanghai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Shangha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for arbi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