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4年一滚动,三本证书合为1本!四部委联合发文

楼市   2024-12-18 10:3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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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

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明确: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和相关职称注册条件。申请注册,无需申报本人职称情况。我部在注册审查中不再考核职称条件

2017年10月13日,住建部连发两份文件要对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简化,文件内容分别为《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已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

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学位证、职称证书等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

2019年9月25日,住建部下发通知:自9月16日起,再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其中,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时,申请人不再提交社保证明,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020年,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 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

  •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增项:已取得一种专业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取消职称要求)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之前的报考要求:

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注册与执业:

  •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 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

4、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对应关系如下: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规〔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免考基础科目和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成绩按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等9项工程量计算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而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也将于近期发布。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对发承包双方定量价风险的界定进行了完善,使条款更加具体且贴近实际操作。这一新标准不仅为工程造价市场化与国际化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也为专业人士在执业过程中提供了更好的指导。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凭借其整合设计、采购、施工环节的独特优势,实现了管理效率的显著提升和成本的有效降低。然而,现实中EPC工程总承包面临诸多挑战:需求不明确、变更请求、设计与预算限制的拉锯战、单价与总价合同的选择、方案图与实际不符、参数升级导致费用飙升、政策更新快、要求多、限额设计、功能配置、费用调整、风险分担、合同条款设置、新要求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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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解读与EPC项目招投标、造价、合同、结算、索赔与审计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

培训时间及费用

2024年12月22日-24日(22日为报到日)培训地点:南京

12月23日晚间沙龙活动(19:00-21:00):EPC项目疑难问题专题解答

培训费:32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可自行安排食宿)。
报名联系人:李老师15191416936
注:为了保障培训质量,本次培训名额有限,额满截止报名
授课老师
刘 雷:南京审计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造价管理系(江苏省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实验室),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工程管理、造价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研究,主要讲授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与审计法规、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建设项目审计、工程项目融资等课程,曾在《土木工程学报》、《建筑经济》、《工程管理学报》、《系统工程》、《数理统计与管理》、《科研管理》、《管理评论》等刊物上发表了10多篇论文。长期担任国家审计机关、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与审计课程”的主讲专家,授课内容详实,理论深厚
培训内容

(一)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深入解析

1.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项目清单列项明确、边界清晰、增加清标内容 

2.计价方式修改为单价计价、总价计价、费率计价 

3.修改了综合单价的构成、对综合单价分析表提出新要求 

4.修改了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责任划分 

5.明确了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范围、明确了计价风险划分 

6.施工深化设计导致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7.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实质性内容,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8.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如何适用? 

9.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将其引致的相关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和(或)综合单价报价中

10.明确了甲供材费用计取?工程量清单缺陷责任承担问题? 

11.清单项目按项计量编制的,应在其计量单位中以项表示 

12.发包人提供材料或暂定材料价格的清单项目编制规定 

13.修改了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合理施工期及常规施工工艺编制 

14.最高投标限价清单项目价格可依据近期完成的同类工程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成本估算编制 

15.投标报价应依据投标人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编制 

16.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材料费不计入综合单价报价,也不计入投标总价 

17.工程变更计量规定、计日工计量规定、返工工程计量规定、新增工程计量规定 

18.工程量清单缺陷规定、修改了变更估价三原则 

19.施工过程结算新规定,新增施工过程结算内容,过程结算支付比例不宜低于90% 

20.施工过程结算编制依据、工程索赔新要求 

21.修订了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删除与设计文件无关的内容 

22.修订了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 

23.修订了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体现主要施工工序 

24.删除了拆除工程及被淘汰施工工艺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了部分与现行设计、施工工艺相对应的清单项目 

25.修订了措施项目的计算规则,模板工程列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算,其他措施项目按项计算

(二)EPC项目招投标阶段疑难问题

1.EPC项目施工是应依照发包人要求执行还是完全按图施工?

2.EPC项目中,无价材料是在施工过程中询价采购还是施工结束后再询价?如因延迟询价导致亏损,应如何处理?

3.采用模拟清单报价确定下浮率的EPC总价合同,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什么标准计算?如何处理模拟清单中的漏项问题?

4.当合同约定的信息价作为计价基数时,控制价招标阶段扩初图尚未完成,如何解决人材机价格上涨带来的超控价问题?

5.对于总价EPC项目,设计变更和合同外的签证费用应如何处理?

6.如果EPC项目的基础部分超出预算概算,应如何处理?

7.如何避免因初步设计优化导致的财评审减风险?财评对此类项目的一般审核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8.若承包商在发包人审核确认图纸后进行优化,且未更改发包人要求,能否从合同金额中扣减优化节约的费用?

9.在EPC项目估算招标完成后,是否还需制定初步设计和预算概算?

10.在EPC项目中,发包人完成图纸审查后,承包商的优化是否构成变更指令?

(三)EPC项目限额概算相关问题分析

1.EPC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是否应包含在投标的建筑安装费中,或者需要单独列入招标子目?

2.EPC项目中,概算子项的造价增减是否允许?

3.当招标范围显著超出施工图预算,并且结算方式不包括签证变更和前期费用时,应如何处理?

4.对于招标时未约定的临时建设费用,是否可以提出索赔?

5.公开招标的暂估价内容是否意味着限制了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揽工程的范围?

6.如招标限价与发包人要求不符,应采取哪些措施调整?

7.若初设图存在错误并在投标时未被发现,中标后更正这些问题导致造价大幅变动,该如何处理?

8.若招标时未确定概算价,结算时的概算价是否具有约束力?

9.施工过程中细部设计频繁变更,而设计单位未出具相应的变更单,导致竣工图与施工蓝图存在较大差异,设计单位又不同意直接确认竣工图,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解决?

10.业主在EPC项目中是否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若无清单导致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应如何进行结算?

(四)EPC项目签约阶段疑难问题

1.当发包人要求建安费按概算限额设计时,该限额设计是否应以概算为依据?

2.当合同约定临建费用,而施工图预算合价包干,项目完工后才确定此费用,实际上合价包干相当于实费计费,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进行结算?

3.固定总价限额下的固定建安费下浮率计价合同模式应如何理解?

4.甲方与检测机构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检测费用是否应由甲方承担?

5.甲方指定的设计完成并优化后仍超出合同额许多,应如何解决?

6.由设计院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EPC项目中,设计院以材料规格不满足使用要求为由提高材料规格标准,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索赔?如果可以,应如何操作?

7.在非清单招标的财政投资EPC项目中,如果施工图不够详细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是否可以调整清单中的单价和工程量?

8.在图纸不完整且预算存在漏项的情况下,后期完善图纸后,是否需要重新提交财政评审?若不送审,应采取何种处理方法?

9.招标文件规定工程总承包与分别签订施工和设计合同之间的矛盾,应如何处理?

10.总承包单位对于下浮后的价格不予以确认,主要原因是对送审的预算价有异议,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五)EPC项目预算阶段疑难问题

1.当合同为总价合同且采用EPC模式,材料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公式调整导致施工预算超概算时,概算是否可以调整?如果不能调整,无法执行的材料调价应如何处理?此外,EPC项目中材料基准价如何确定?

2.对于概算中的二类费用,当按项计费与按定额计价超出概算时,应如何处理这些额外费用?

3.概算中发现漏项,且初设已获批准,涉及金额较大时该如何处理?

4.面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EPC项目是否有办法针对合同外的材料实施价格调整?

5.如果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需要参照地方计价依据,但按定额所取的价格低于市场价,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结算?

6.在EPC合同签订费率合同且包含勘察工作,施工图审查后发现地质不符要求需调整基础和设计,这些调整能否计入结算?

7.在EPC项目招标中如何设置控制价,是否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如果不提供工程量清单,能否要求投标者提出单价,并以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8.在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原定的合同总价下浮是否还有调整的余地?

9.在设计概算编制过程中,若某些专业和设备金额无法准确计算,是否可以通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形式纳入预算?

10.招标人是否有依据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对报价进行调整以及未来的结算审核?

(六)EPC项目履约阶段疑难问题

1.EPC项目认价的方式及前期合同谈判应注意哪些要点?

2.当EPC模式下总承包单位与设计单位配合不佳导致成本超支,尤其是由于设计过于保守造成成本挤压,而设计方拒绝调整时,该如何应对?

3.当按定额编制的结算价超过投标报价时,如何合理处理相应费用?

4.对于没有施工图预算的固定总价EPC项目,如建筑面积增加,如何确定工程造价?

5.合同约定以预算编制时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对不同时间点的已完成和未完成项目采用不同的计价基期,这种做法是否存在问题?

6.面对甲方仅完成可研并未做初步设计,无估算清单仅有一个估算限价的情况,应如何应对?

7.面对设计方案大幅变动导致设备参数及造价翻倍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8.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比合同工期短,是否可以增加赶工补偿费?

9.如何在合同签订期间保障施工方按时收款的权益?

10.在承发包完成后制定的概算是否具有约束力?

(七)EPC项目结算阶段疑难问题

1.当EPC项目的施工图比投标设计提高了数百万,但预算总价未超合同总价时,是否应接受提高的部分?

2.对于未通过招标程序的EPC项目,没有商务标的情况下,应如何结算?

3.对于一边施工一边修改设计的EPC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如何处理拆除、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零星人工及设计变更,并且如何上报结算?

4.对于因甲方原因暂停后复工的EPC项目,甲方要求删减和变更原设计范围及方案,现在拒绝原投标单价,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5.面对EPC项目概算偏低而实际定额标准高于概算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概算能否调整?如何调整?

6.如果EPC项目最终决算额超出财政预算评审额10%以上,发包方是否会接受?是否需要补充相关手续?

7.若EPC项目的施工图与初设图纸相比发生较大变动,是否需要重新备案或进行图审?

8.通过招标获得的EPC项目招标价格是否需要下浮?如果是暂估价,是否必须下浮?

9.在模拟清单报价的EPC项目中,如果施工图工程量大于清单量,结算是应按总价还是按单价进行?

10.在总价合同的EPC项目中,如果合同规定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且无施工图预算,施工单位的结算报价超出合同及批复时,第三方应如何进行审核?

(八)EPC项目索赔疑难问题

1.EPC施工合同是否包含规定,明确施工图预算中的材料单价不得超过概算中的材料单价?

2.EPC项目通过概算招标后,总包方亏损。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基础筏板需要上浮、弱电系统设计深度不足等问题,是否还能调整装修标准?

3.EPC项目详勘不准确导致需要地基加固和苗木迁移,相关费用能否从暂列金中支付?

4.当EPC项目施工图与初设图相比出现较大负量差,且某些业主计价子目在施工图中未体现时,如何避免审减风险?

5.对于已有工程量清单并完成财政评审的EPC项目,是否可以按照EPC模式直接招标,并使用已评审的清单进行施工?

6.完成初步设计的EPC项目,应如何确定招标控制价?初步设计是否需要财务评审作为招标控制价的参考?招标文件中如何体现限额设计?是否应明确专用合同条款?

7.在EPC项目固定总价合同中,若未约定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而实施期间材料价格飙升30%,应如何提出索赔?

8.在EPC项目中,甲方要求调整图纸内容,该如何处理图纸更改和投标报价?

9.在EPC项目中,如合同规定设备由业主集采且按实际采购价结算,但实际委托我司采购,能否收取采购保险和管理费用?有何依据?

10.在没有相关条款约定的情况下,EPC项目的结算审核总额能否超过审定工程量清单总额?如果结算总额超出,是否只能在清单总额和签约暂定合同价以下结算,或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算,或需签订补充协议后据实结算?

(九)EPC项目财政评审问题

1.EPC项目联合体中标后,能否将牵头的设计与施工单位更换,并且让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来担任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2.对于一次性投入且无法二次周转的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应如何结算?

3.建设单位采用EPC合同形式发包项目时,甲方自有的主材设备能否计入合同总价?

4.经过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审计时是否还能被减少?

5.如果确认的工程量存在概算价计算错误并超出概算,这些额外费用应如何处理?

6.如何处理因概算定额与实际施工图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增加费用?

7.施工图审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应如何进行争取?

8.由于设计错误导致设备选型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该如何处理?

9.在可研招标的EPC项目中,最高控制价是否应包括工程建设管理费?是否需要考虑扣除建设期利息和前期咨询费用?

10.在政府原因导致道路恢复面积超出初步设计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是否有政府的相关纪要作为解决依据?

(十)EPC项目审计疑难问题

1.EPC项目财政评审的最佳介入时间点是什么?

2.EPC项目合同中提到“招标定价”,这是指什么价格?如果施工图预算超过此价格,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吗?

3.EPC项目结算时,财政评审时间是否有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的内部价格文件是否必须执行?

4.财政部门要求在初步设计批准后以图纸编制预算控制价进行招标,并签订暂定总价合同,这是否符合法规?

5.财政评审后的综合单价能否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6.当EPC项目的竣工结算实际工程量小于合同总价时,有何依据按照原合同价结算?

7.如果财评审计按照原合同造价设定最高限价,EPC总承包方应如何提高结算额?

8.若EPC合同规定不改变建设规模及标准则不调整合同价款,将混凝土地面改为地砖地面是否算作改变建设标准?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9.设计图纸超出招标清单量且预算单价超过中标单价时,应如何处理?

10.施工图预算超过原合同约定的总造价时,在后续的财评审计时,应如何合理增加结算金额并减少财评审减率?

11.已经过图审的EPC项目,是否还可对图纸进行优化或直接取消部分工作量?

12.有哪些方法可以有效控制EPC项目的成本?

13.在EPC项目中,初设图纸转换为施工图纸时,承包单位进行的设计优化能否计入结算?

14.自筹资金的EPC项目施工图预算是否不能进行财评?缺少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情况下需要补充吗?

15.总承包方的劳务、材料、机械中标单位若合同中未约定结算审计方式,现在总承包方聘请的第三方计量机构提出的一审比例和二审(审计局)的审减率都由我方承担,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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