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建发〔2022〕5号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力支撑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提升。受建设年限、投入水平、因灾损毁等因素影响,部分已建成高标准农田质量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做好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完善农田基础设施,以基础设施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部署,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围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个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提升内容,着力提升建设标准和质量,打造高标准农田的升级版,形成一批现代化农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多元参与。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健全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切实保障各级政府投入,鼓励各地通过土地出让收益、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金融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粮食产能。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已建高标准农田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根据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因地制宜确定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重点内容,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建设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
坚持科学布局,分区分步实施。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对接国土空间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等,做好与“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衔接,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科学安排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区域布局,分阶段、分区域统筹实施改造提升项目。
坚持良田粮用,严格保护利用。对改造提升后的高标准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统一上图入库,强化高标准农田监测与用途管控,完善管护机制,保障持续利用。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改造提升后的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三)目标任务。2023—2030年,全国年均改造提升3500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后的高标准农田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通过改造提升,解决已建高标准农田设施不配套、工程老化、工程建设标准低等问题,农田基础设施和耕地地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工程设施使用年限进一步延长,真正达到高标准,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构建更高水平、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分类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
(四)坚决完成建设任务。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切实落实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任务。在科学规划论证的基础上,逐级细化分解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要采取“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方式,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摸底、前期论证、初步设计等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先行立项,强化项目储备,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压缩前期工作时间,优化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方案,确保项目及时立项、及时开工、及时验收。各地要抓紧开展2023年改造提升项目前期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改造提升项目储备。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调度制度,开展项目建设进度监测,及时通报各地项目进展情况,采取实地督促指导等硬手段、硬措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五)统筹优化建设布局。各地要落实《规划》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等,科学编制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布局。分区域、分类型明确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标准。重点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内建设标准偏低、设施不配套,工程年久失修、损毁严重,粮食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高标准农田进行改造提升。对建设内容部分达标的项目区允许各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有针对性的改造提升;对建设内容达标的已建高标准农田,若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可逐步开展改造提升。因地制宜结合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和数字农田建设,强化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成效。
(六)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各地要摸清已建高标准农田现状分布及主要障碍因素,综合考虑粮食产能、土层厚度、土壤质量、灌排设施和田间道路配套等情况,合理确定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时序。对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范围:位于粮食主产区和乡村振兴重点支持地区的;位于大中型灌区内的;列入中央和地方重点督办事项的;因灾害等原因损毁需要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的;改造后产能提升明显,有利于农业转型升级的;建成年份较早、投入水平较低、亟待改造提升的。
(七)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标准,针对农田基础设施薄弱、机械化水平相对较低,或已建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偏低、农田设施老化损毁严重的区域,着力更新改造农田设施,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重点开展田块整治、灌排设施提升、田间道路改造、农田输配电建设、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田块整治措施:合理划分和适度归并田块,平整土地,减小田面高差和坡降。适应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地形地貌、作物种类、机械作业效率、灌排效率和防止风蚀水蚀等因素,合理确定田块的长度、宽度和方向。田块整治后,有效土层厚度和耕层厚度应满足作物生长需要。
——建设灌溉与排水设施:适应农业生产需要,开展田间灌溉排水设施建设,有效衔接灌区骨干工程,合理配套改造和建设输配水渠(管)道和排水沟(管)道及渠系建筑物等,实现灌排设施配套。因地制宜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田间小型水源工程。
——修建田间道路:按照“有利生产、兼顾生态”的原则,优化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布局,合理确定路网密度、道路宽度,根据实际需要整修和新建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配套建设农机下田(地)坡道、桥涵、错车道和回车场等附属设施,提高农机作业便捷度。平原区道路通达度100%,山地丘陵区道路通达度不小于90%。
——配套农田输配电设施:对适合电力灌排和信息化管理的农田,铺设低压输电线路,配套建设变配电设施,合理布设弱电设施,为泵站、河道提水、农田排涝、喷微灌、水肥一体化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根据农田防护需要,新建或修复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坡面防护、沟道治理工程,保障农田生产安全。推广生态型改造措施,以生态脆弱农田为重点,因地制宜加强生态沟渠及其它耕地利用设施建设,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八)着力提升耕地地力。针对地力水平相对较差的区域,重点通过综合性的地力提升措施,提高耕地地力和粮食单产水平,全面改善农田生产条件,确保农田持续高效利用。重点开展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土壤改良:采取掺黏、掺沙、施用调理剂、施有机肥、保护性耕作及工程措施等,开展土壤质地、酸化、盐碱化及板结等改良。
——障碍土层消除:采用深耕、深松等措施,消除障碍土层对作物根系生长和水气运行的限制。
——土壤培肥:通过秸秆还田、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深耕深松等措施,保持或提高耕地地力。
三、完善政策与要素保障
(九)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规划》和相关建设标准要求,研究确定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投入标准,压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完善多元化筹资机制,按规定及时落实地方资金,用好用足地方政府债券、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土地出让收入等,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力争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入逐步达到3000元左右。
(十)实行高标准农田特殊保护。改造提升后的高标准农田要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严格实行高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和占补平衡、进出平衡,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推动将高标准农田保护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年度考核评价,督促地方采取措施,切实防止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因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
(十一)加强建后管护。完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责任,落实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各地要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加强专业管护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提高高标准农田管护水平。
(十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构建群众监督参与机制,提高建设质量。加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激发相关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积极性。
(十三)强化信息化监测监管。充分利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将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全部纳入监测监管范围,确保建成面积及时足额上图入库。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作用,构建高标准农田立体化监测监管体系,实现农田建设全程信息化监控和精准管理。加强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定期更新共享数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农田建设工作的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主动对接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明确工作分工,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指导,做好项目管理,从严开展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好项目实施,确保建设任务落实落地。
(十五)加强考核评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任务实施,对任务目标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发挥好规划引领作用。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综合运用实地评估、明察暗访、遥感监测等方式,加强对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质量、管护利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监管,切实提升建设成效。
(十六)强化宣传引导。深入总结推广改造提升典型案例、技术集成模式等经验做法,组织开展观摩交流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农田建设新进展新成效,为凝聚各方力量持续推进农田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
2022年9月1日
各有关单位:
随着国企合规管理与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国企招标采购规范化运营提出更高要求。近期,国务院国资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相继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指引,旨在构建健康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协同高效的供应链,强调国企招标合规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点,优化采购资源配置,实现降本增效,增强国有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与市场秩序,帮助招采人员及时了解最新政策法规,在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下解决企业招标投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升企业合规管理与供应商管理水平,增强企业采购价值创造能力,中国投资协会培训中心与北京中会联信息咨询中心定于2025年1月9号在北京市举办“招标投标领域合规管控下的最新政策解读与招标采购全流程操作实务及供应商动态管理”专题培训班,希望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01 /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及政策指引重点解读
(一)《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解读〔2024]53号)解读--结合管理对标推进采购管理体系建设
1.重点阐述了非依法必招项目可以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2.明确界定了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命名和适用范围
3.强化采购寻源与供应商管理、完善采购与评审机制,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二)《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重点解读
1.评定分离全面推广试行
2.大力推进暗标评审与鼓励试行远程异地评审
(三)八部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今(2024]16号)要点解读
(四)国有企业其他适用于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读
第二部分 招标采购全过程实务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
(一)招标流程策划与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1.《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下在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等标准方面的新要求
2.招标采购总体范围、方式、合理分包、合同类型、时间计划的确定
3.商务技术要求及技术保障因素确定
4.预审审查方式的选择、资格条件的设置及实施过程难点解析
(二)招标文件编制技巧及注意事项
1.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点与编制技巧
2.国家标准招标文件的应用
3.招标文件编制中法律禁止的事项
(三)招标项目评标实务及疑难问题分析
1.串通投标与弄虚作假的认定和防范
2.评标时澄清的合理适用
3.异常低价的处理原则
4.不足三家供应商的处理方式
(四)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异议、投诉处理及案例分析
1.招投标民事争议解决方式
2.异议处理与投诉处理及案例分析
(五)中标、合同签订、履行、绩效考核疑难问题解析
1.招标采购的定标、谈判与合同签订
2.招标采购合同交底、履行、跟踪检查与纠偏调整
3.招标采购合同的转让、终止和收尾
(六)采购风险管理和争议预防及处理
1.采购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及实施步骤
2.采购风险管理的分阶段关注要点
3.合同执行偏差、违约、变更与索赔的预防及处理
(七)供应商合同履行考核
(八)招标采购会同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法律依据及风险防范
1.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有关条款解读
2.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3.采购合同的变更、索赔、解除与发生纠纷的补救和处理方法
4.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5.合同延期、变更、索赔、调价、违约、合同争端、合同价款支付、竣工结算等未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国有企业自愿招标与非招标采购项目规范流程
1.依法必须招标与自愿招标的区分与界定
2.自愿招标采购方式(询比、总价、谈判、直接)与非招标采购各自主要特点与适用条件
3.自愿公开招标与自愿邀请招标基本流程
4.非招标类采购文件(工程、货物、服务)的编制要点与编制技巧
5.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同种类的实施要求、流程与实践
第四部分招标采购审计监督视角下的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
1.国企采购的合规管理及采购前、中、后期的风险识别与管控措施
2.招采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3.招投标监督形式:行政监督、经济监督、审计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4.纪检监察机构在资审、开标、评标、处理投诉等环节风险规避
5.招投标采购活动八类违法行为及监督依据
6.违法行为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及其基本程序和案例分析
7.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跟踪审计与工程合同跟踪审计
8.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风险与防范
9.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过程监督管理关键节点及风险防范
10.建立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配套机制,从严从实开展审查工作,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五部分供应商动态管理实务与评价体系建设
1.53号文件中关于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的要求
2.采购寻源的策略与方式
3.强化采购与供应商管理-全生命周期评价
4.供应商评价指标与结果运用
5.如何对供应商进行量化考核与分级管理
6.供应商管理误区、原则与制度
7.供应商管理模式借鉴--QCDSTAP管理体系
02 / 培训对象
各招标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各公管办、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供应链管理等相关人员;各单位从事招标采购、基建工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合同、法务等部门相关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
03 / 主讲专家
届时将邀请招投标领域权威专家进行授课,并结合热点问题经典案例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讲解。
04 / 时间与地点
(一)2025年1月9日-12日 (9日为报到日) 北京市
05 / 培训费用
收费标准:3200元/人(含资料、场地、专家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06 / 报名与联系
为便于会务安排工作,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正确填写参会及开票信息。
咨询电话:
李老师 15191416936
报名截止日期:培训前5个工作日
(请参会人员尽快联系报名及发票等事宜,我将按照参会报名表中提供的信息开具发票,报名表及正式培训通知文件请联系李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