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以政府审计结果为依据的裁判意见十条

楼市   2024-12-12 13:25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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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虽然已经在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签字,但施工人同意对案涉工程进行行政审计,并接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能以双方签字的结算协议确定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瑞丽医院提交了一建公司向瑞丽市审计局、瑞丽医院出具的《瑞丽医院综合楼工程结算资料再次提供和复函》载明,“请瑞丽市审计局、瑞丽医院,尽快组织有资格、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和人员,与我单位参与造价的工作人员一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审计法、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审核出本工程合理的工程造价,否则,我单位将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之规定,视为建设方认可我方报的结算金额及支付未付款部分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双方于2014年2月24日在《瑞丽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名盖章,但此后一建公司又向瑞丽市审计局、瑞丽医院出具《瑞丽医院综合楼工程结算资料再次提供和复函》,复函载明的前述内容表明城投公司同意对案涉工程进行行政审计,并接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因此,不能以《瑞丽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定案涉工程价款。经瑞丽市审计局审计,案涉主体工程价款应为49483981.9元

——瑞丽市人民医院与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47号;裁判日期: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2.当事人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工程款的约定,但在没有完成审计的情况下,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工程结算款,并不与审计的约定本质相悖,效果与审计基本等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对于审计的结算约定,意义在于落实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通过专业的审查方式,确定工程结算款,其真实性、合理性并不与前述关于审计的约定本质相悖,效果与审计基本等同,中建一局以未经审计主张未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理由不能成立。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裁判日期: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

3.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应当以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太平洋公司主张本案应当以淮南市审计局于2014年8月2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的价款为依据确定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价款,但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应当以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为前提。

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况且该《审计报告》审计的42167.41万元并非仅针对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价款作出的审计,还包含除变更签证手续不全部分和部分钢材调差争议部分费用外的变更签证工程价款,且根据淮南市审计局于2015年10月27日又向太平洋公司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太平洋公司亦就此提出针对性意见的事实来看,上述《审计报告》并非最终稿,相应的造价数额不能作为确定案涉工程最终造价的依据。

因此太平洋公司主张以《审计报告》审计的42167.41万元作为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造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588号;裁判日期: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八日。

4.合同约定工程款以“最终审计决算为准”,该表述未排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方式,在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项目的建设须经过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由此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以审计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工程总造价约定以最终审计决算为准。住总集团认为这一表述并不表明双方已对工程款的结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为准达成了一致,但该表述亦未排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方式,况且旅游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其对案涉工程项目的建设须经过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政策,住总集团作为专门从事建筑施工的大型企业应当是明知的。因此,一审法院有关双方约定了以审计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认定,具有事实依据。

关于旅游学院上诉主张应以招投标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问题,因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图纸设计发生变化,工程量较招投标时明显增加,且24号审计报告中已对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与招标文件不同的因素予以了合理考虑,故旅游学院上诉提出24号审计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922号;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5.虽然双方均主张工程造价应以财政、审计部门最后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在工程已使用,发包人未向相关财政、审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资料,启动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施工人的申请,依法委托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紫都公司与业达公司在《道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按现行长沙市政定额标准计取,工程最终造价及支付以财政、审计部门最后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虽然紫都公司及官渡镇政府均主张工程造价应以财政、审计部门最后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在上述道路工程已使用近两年的情况下,紫都公司尚未向相关财政、审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资料,启动财政、审计部门审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无法提供审计结果,故一审法院根据业达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湖南日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业达公司完成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湘日(2016基)鉴字11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56号;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6.相关审计部门对发包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对工程款的结算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当然地以项目支出需要审计为由,否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将是否经过审计作为当事人工程款结算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于2011年9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绵阳市中心医院使用,绵阳市中心医院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的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是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相关审计部门对发包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对工程款的结算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当然地以项目支出需要审计为由,否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将是否经过审计作为当事人工程款结算条件。

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结算以绵阳市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在其后的往来函件中,奇信公司亦只是催促尽快支付工程款,其中两份函件中提及的系恒申达公司结算审计,而非绵阳市审计局的审计。在2014年1月8日的最后一份函件中,奇信公司虽认可“待绵阳市审计局复审后多退少补”,但并未认可以绵阳市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条件。二审判决以结算条件没有成就为由,对奇信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185号;裁判日期去: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7.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审计向审计机构提交了审计材料,但审计机构长时间未出具结算审核结果,为解决工程款久拖不决的问题,法院根据施工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最终结算按照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上级审计部门实际审核的结果为准”。案涉工程于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陆续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双方亦按照上述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北方建设公司向辽东湾管委会移交了工程结算报告及相关附随资料,辽东湾管委会审核后将相关结算资料移交盘锦市审计局,盘锦市审计局于2014年7月18日委托中成建正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

但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本案提起诉讼时,审计机构历时两年多仍未出具结算审核结果,辽东湾管委会在本案一审期间提交的相关报告,仍未经上级审计部门审核确认,这导致北方建设公司的工程款数额迟迟不能得到确认。由于审计部门的审计不是确定工程价款的唯一方式,工程价款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为解决工程款久拖不决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北方建设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本案实际,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258号;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8.虽然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并非确定当事人之间工程价款结算的当然依据,但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应予以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圣奇公司与黔西县政府签订《框架协议》时,于第五条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出具的审计决算为最终造价。”;圣奇公司与黔西交黔西交通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于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方式按与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其后的《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中,亦手书注明造价以审计为准。虽然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并非确定当事人之间工程价款结算的当然依据,但上述约定系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当事人就确定案涉工程款结算依据的约定,双方应予恪守,本院亦予以尊重。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黔西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12号;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二月七日。

9.下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后,其上级审计机关以下级审计结论结果存在重大失实为由,予以撤销后又作出审计结论的,应以上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确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框架协议》、《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仅约定了以审计方式作为确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未明确限定应仅以某一具体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最终依据。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赋予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力,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本案中黔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后,其上级审计机关即毕节市审计局以《审计报告》结果存在重大失实为由,撤销了《审计报告》,后又作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因黔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已被撤销,以该《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已无事实基础。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毕节市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作为确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无不当。至于毕节市审计局撤销其下级审计机关黔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后又作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民事审判不应僭越。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黔西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12号;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二月七日。

10.政府对项目做的审计结论,不以是否向各相关当事人送达方才生效,当事人不予认可审计报告可另案诉请主张,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争议解决之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计报告并未载明须向各相关当事人送达方才生效,凯胜公司不予认可该新的审计报告可另案诉请主张,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争议解决之范畴。重庆市长寿区审计局于2017年1月6日重新作出长审报[2017]10号《审计报告》系本案查明之事实,凯胜公司未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该事实,故对重庆市长寿区审计局已经作出了长审报[2017]10号《审计报告》应予确认。

——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86号;裁判日期:二O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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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小甘读判例 甘国明整理 ,工程造价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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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一)EPC项目招投标阶段疑难问题

1.EPC项目甲方初设后,再优化,然后做概算,再以优化前初设量发包,是否合理?

2.EPC项目费率下浮中标,当实际发生费用因本项目的标准提高而远远超出合同总价,可否按照原合同总价进行结算,是否在在法律风险?

3.EPC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根据初设图编制概算并签订合同。审核单位按初设图计量,使用省房建、市政、安装等定额,是否合理?

4.乙方上报概算存在漏项和漏量问题,业主不允许补充。解决方法需与业主协商或寻求法律途径?

5.乙方未包含措施项目(临时道路、围挡、三通一平)内容,施工组织设计被业主拒收。相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用业主也拒收,如何处理?

6.乙方上报概算中材料价格与市场差异大或失真,业主以上报价格为上限审核。理由为“自己上报低价就按照低价给”,是否合理?

7.EPC项目定额计价,在某片区计价取费中是否应计取“概算幅度差、预算包干费”,如何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8.EPC项目结算,甲方实测量为准,不认施工图,竣工图,如何处理?

9.EPC项目乙方出方案图报价,橱柜漏报,后甲方增加了橱柜量,如何处理?

10.EPC项目总价控制下的固定单价合同,约定“暂定价格按实调整,其余材料涨跌包含在风险费里”,现在材料降价了,审计要求调差,是否合理?

11.EPC项目甲方要求乙方采购汽车,乙方招标乙方付款,汽车上牌照,能否按甲供材处理?

12.EPC总价包干,甲方初步设计后发包,乙方施工图减少包干量,顶格设计,是否合理?

(二)EPC项目限额概算问题分析

1.EPC项目招标文件上说按正式批复面积为准,但正式批复面积比初设图纸建筑面积算法偏少。面积差是否可以计算给乙方,如何处理?

2.初勘和详勘偏差较大,导致桩基工程量增加。目前属于变更情况,但主合同约定初勘与实际勘测不符时,经勘测单位和专家论证后,500万以内不调整,500万以上同意补偿。然而,乙方认为初勘资料不齐全,应套用合同中不齐全的条款,全额赔偿,是否合理?

3.EPC总价包干,招标初设图纸三级围岩,也是按此报价,实际现场围岩等级是五级,如何处理?

4.EPC初步设计概算清单招标,要求施工图预算单价不能超概算清单中对应项,是否合理?

5.EPC项目概算(建安费)、施工图预算、合同价(设计、建安)、结算价的区别?

6.EPC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了,施工图预算还没定,初稿已经超过了EPC合同限价,但是没有超过概算价,如何处理?可以签补充协议吗?

7.EPC工程总承包中标进场多久之内提交合同内预算,比较适宜?

8.EPC总包单位在做初设时,根据规划局要求优化污水管网,增加费用过大,是签证变更还是重新招标?

9.EPC项目按概算的建安费+设计费下浮招标,乙方报的预算价格等于合同价,审核后的总价没有突破合同价,是否还需要在已经确定价格的基础上下浮?

10.EPC项目结算阶段经审核后的总价突破了合同价,没有突破概算价格,怎么处理?

11.EPC项目没有报预算,是按照经审定的施工图审核单价,还是按照竣工图+实际现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单价?

12.EPC项目实际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不一致能否核增或核减?

(三)EPC项目签约阶段疑难问题分析

1.EPC合同里总价包干,并未约定税金需要跟着政策变动而变动。目前项目经历了19年税率变更,税率从10%降至9%。项目上认为总价包干合同税率不应该改变,能成立吗

2.业主投资的是按照类似项目估算得出,增加了地下2层地下室及基坑围护的概算。但增加的概算对应后期经过专家论证的基坑围护方案有较大差距。虽然我方有优化义务但基坑增加金额难以覆盖,这种情况怎么去调整这部分内容?

3.EPC项目总价包干,甲方如何管控质量,精装修部分如何控价?

4.EPC项目中标后业主要求增加可研初设里没有的内容,可以走工程签证吗?后期审计会不会认为不合规?

5.EPC合同约定变更按定额,零星工程工程量小地点分散,实际费用和定额差价大,据实签证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6.EPC总价合同,竣工结算实际工程量小于合同总价,有什么依据按照原合同价结算?

7.EPC项目约定按照定额下浮计价,套定额低于市场价,如何处理?

8.EPC无信息价材料,认质认价,手续是齐全,审计能否推翻?

9.EPC初设概算清单招标,概算清单口径比初设图大,同时概算清单也存在漏项,如何处理?

10.EPC项目约定乙方招标设备,甲方给了限价单,但限价单限制了品牌,是否合理?

11.EPC项目预算送财评信息价,编概算当期与合同约定的信息价,两期信息价,时间差,如何处理?

12.EPC财评时按当地定额,计取了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现结算审计不按财评给定费率计取,是否合理?

(四)EPC项目预算阶段疑难问题探讨

1.EPC预算财评,施工图不够细致,造成预算清单缺漏,工程量不准,实际工程量大,如何处理?

2.取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不得竞争的原则是否不能下浮?

3.EPC项目施工图设计存在错漏碰缺问题,需设计修改并重新图审,涉及改图费和图审费,费用承担方需协商,如何处理?

4.EPC招标约定甲供材,单价中应不含材料费,乙方投标,将材料费计入了单价,结算甲方要求扣除材料费用,是否合理?

5.EPC固定总价合同,相关的建筑、电气配套工程,以“项”报价,没有明细,只有初设图,施工中有了详细施工图纸,固定总价能否调整?

6.EPC施工图预算财评后,按照预算清单下浮,作为最终固定单价,其中管材价格达到招标规模,但是乙方直接采购的管材,如何确定主材价,符合政策要求?

7.EPC施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合同,投标有分项投标价,合同中专用条款也有约定施工图作为付款基数和结算依据,现在有些分项超过投标分项总价,结算是否可以按高的计取?

8.EPC项目,约定结算金额不能超过中标合同价,采用的模拟清单招标,清单漏项较多,现在按实结算,超过合同金额,如何处理?

9.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前期基础资料的风险控制?

10.EPC项目,合同中仅约定了勘察由总承包商承担勘察义务,但对于风险责任无特殊约定,由于因实际勘察结果与合同预期的勘察结论不同,由此产生了较大的设计变更,如何处理?

11.EPC项目,合同中约定了勘察由总承包商承担勘察义务,并明确约定不论勘察结果如何,均不调整工程价款,现在勘察结果与预期差距较大,如何处理?

12.EPC项目结算原则是概算下浮一定比例,结算时发现原概算有缺漏项的情况,总包想争取这些项目,甲方以EPC项目,概算也是总包做,现在不认可,除非找到合理依据,总包有什么好的依据来争取这些缺漏项的事情?以清单规范,国家投资,以事实为依据可以吗?

13.甲方认为无设计变更,实际过程中设计变更创效可能不被计量,如何应对?

14.设计不合理造成拆改,费用转扣设计院比例需协商确定,如何确保双方权益?

15.如何确保土建部分概预算测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16.如何解决EPC项目不同线条创效立项和实现的确认问题,口径一致问题?

(五)EPC项目履约阶段疑难问题探讨

1.EPC项目下浮率招标,结算根据招标控制价清单,财评后下浮结算,没起到事前控制作用,怎么办?

2.预算审核中,桩基实际结算和幕墙精装深化结算超出预算部分是否计入不可预见费用,如何处理?

3.业主原因延迟开工是否改变基期价格调整原合同价款,如何处理?

4.可研后的EPC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图与合同设定条件之间有很大差异,甲方认为需要扣费,乙方认为满足合同功能需求不能扣费,如何处理?

5.EPC总价合同,合同约定对材料进行调价,则施工预算总价超过概算总价,概算为发改委批复,这样概算是否可调?

6.有没有专门的EPC模式变更管理办法?

7.EPC项目可研招标,没做初步设计,没有估算清单,凭经验估了个限价,施工图预算超出招标限价,设计优化后还是超出招标限价,如何处理?

8.EPC合同约定建安费按定额计取,建安费超过招标限价时,超出部由承包方承担,是否合理?

9.EPC工程施工实际建安费超出了合同价,不调价,面临停工,调价,违背合同,如何处理?

10.EPC项目,招标后造价过高,业主提出变更设计,降低造价,是否可行?

11.EPC项目,如果设计单位不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可否由其进行分包?

12.费率招标EPC项目,把外水,外电,智能化等分项,经协商后,拿出来由甲方另行发包,是否违规?

13.如何平衡各专业分包利益,实现总包效益最大化?

14.如何管控设计质量,确保出图质量符合要求,如何保证设计准确性?

15.EPC项目前期要确保分概、控概合理性,过程中管控落地,如何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16.EPC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核对后,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可调整费用,但承包人施工图设计错误等导致变更不影响总造价。如何在合同中明确变更条款以避免风险?

(六)EPC项目结算阶段疑难问题探讨

1.EPC合同条款约定,临时工程费按施工图预算合价包干,项目边出图边施工,此费用直到项目完工才确定,能否按实结算?

2.业主原因延迟开工是否调整基期价格,如何处理?

3.人防工程增加预备费列支,预备费是否包括不可预见构成,如何处理?

4.EPC项目中标签约后,是否必须财政评审?

5.EPC模拟清单中标价与财评按定额计取的预算单价不一致,如何处理?

6.EPC概算编制时无深化图纸,概算定额与实际施工图有差异导致费用增加,如何处理?

7.EPC概算中二类费用按项计费,施工图预算按定额计价,远超概算,如何处理?

8.EPC工程结算的单价,是否必须是审核完预算的单价?结算时能否调价?

9.EPC项目甲方要求提供空间材质的深化设计效果图,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说施工图出来后自然有材料说明,以及工艺工序说明,效果图费时费工,如何处理?

10.EPC合同约定人工费不能超合同总价30%,甲方要求赶工,赶工全是人工堆起来的,如何处理?

11.EPC总价包干,乙方做施工图,两排桩变成三排桩,费用增加,能否扣除?

12.施工图预算评审后招标的EPC项目,预算外增加的地基加固费用如何处理?

13.三边工程因施工图纸不完整,重计量后总价固定,需求变化导致大量变更和造价不可控。如何有效控制造价?

14.EPC项目施工方案能否作为计量依据,如二次结构深化等?

15.EPC项目合同条款严格,如运距限制,但遇不可抗力如疫情,如何争取谈判空间突破合同约束?

16.强调设计与经济协调的EPC项目,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价值工程,选择满足盈利性和技术可行性的技术方案或变更,创造更大价值?

(七)EPC项目索赔疑难问题解析

1.总价EPC ,施工图和初步设计工程量的差异是否可调整?如何调整?

2.施工图设计已完成,施工没开始,如何推行EPC?

3.先桩基施工后土地证批复是否存在违约问题,能否改变合同性质,如何处理?

4.项目招标面积与实测竣工备案面积不符,如何争取这部分内容?

5.业主与运营商合作,运营商对设计有要求,如何推行EPC?

6.前期策划完成,立项后深化设计来不及,监管方要求审图,如何推行EPC模拟清单招标?

7.EPC项目可研概算下浮率招标,总价包干,可研对工艺指标不可能完全精准,施工图审核后,甲方认为某些环节,工艺指标需要提高,总价能否调整?

8.EPC项目总价合同,外电扩容功率不够用,招标文件要求考虑,总价能否调整?

9.EPC项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清单综合单价名称及定额组价内容一致,如何处理?

10.EPC项目招标后,将费率合同转变为带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包干合同,是否合理?

11.EPC项目将红线外强电划入承包范围,供电局不同意审批,如何处理?

12.EPC项目边出图边施工的并行工程,签合同时暂估价业主要求甲乙双方联合公开招标,乙方要求自己单独招标,如何处理更合规?

13.总价招标无清单项目,初设套价错误导致概算不足时,能否与业主协商增加概算,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14.联合体EPC项目中,面对设计实力弱、配合度差的设计单位,如何提升设计管理水平,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15.定额计价EPC项目预转固时,无价材料单价可通过审计询价、第三方询价等方式确定。若价格有差异,如何与业主协商采用合理价格,确保双方利益?

16.EPC项目两种情况:超概需压缩成本,通过降低交付标准及寻找其他降低成本的方法来增加利润;欠概则提高交付标准,但要注意平米指标偏离市场值带来的审减风险,需在施工过程中规避,如何应对?

(八)EPC项目财政评审问题解析

1.EPC项目初设概算清单招标,暂估价乙方报低了,后招标或认价高了,如何处理?

2.EPC项目本省地额缺项,是否可以采用外省定额?

3.项目合同要求BIM设计和总承包服务管理费用属性问题,是否属于投标让利或有其他争取角度,如何处理?

4.EPC项目定额下浮与总价双控模式,最终取低者计取,超总价但不超概算能否进行最终结算,如何处理?

5.无价材料是否参与整体工程下浮,如何减少下浮率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

6.EPC项目设计方不配合施工方做设计优化,如何处理?

7.EPC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按清单中标价结算,合同约定定额计价结算,如何处理?

8.EPC项目审计方要求施工图量增加,价款不变,施工图量减少要扣减,是否合理?

9.EPC项目工程量改变,但功能配置和技术没变,合同总价是否调整?

10.EPC项目固定单价合同,甲方推荐的品牌无法达到设计要求,甲方同意变更品牌,能否按变更前后的差价核减?

11.EPC合同约定,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含设计变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如何理解?

12.EPC合同约定,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调整合同价款,如何适用?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能否调整合同价款?

13.EPC项目以概算招标签订合同,概算偏低,按定额报施工图预算高于概算,能否调整概算,如何调整?

14.EPC项目结算时,若施工图预算与结算差距大,而审计人员偏向小结算,能否提出异议并协商解决?过程中能否调整施工图预算以缩小差距?

15.针对费率计价的EPC项目,部分套价能否按施工方案计价?

16.政策性文件导致合同额增加时,能否与业主协商将增加部分转化为合同收入,确保收益?

(九)EPC项目审计疑难问题解析

1.EPC项目业主要求材料用大品牌但不办认价手续,乙方按要求材料送样,业主监理签字确认,后财评按财政局发布的价格审核价格争议大,如何处理?

2.EPC项目采用建安费总价定额下浮,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下浮。可单独按不下浮费用计取,或在限额总价模式下超原定总价计取此部分费用,如何处理?

3.面对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省住房与建设厅发布通知,要求双方按合同约定调整价格。若合同未约定或不明确,可签补充协议。材料价格上涨,能否单独调整需协商,如何处理?

4.中标单位报价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若建设单位提出未提及的设计要求,应视为变更。若建设单位认为不是变更,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保障自身权益,如何处理?

5.EPC项目进场后,根据初步设计和需求固定会议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若建设单位多次修改建议导致设计反复,可认为是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作增加,能否进行签证?

6.EPC可研招标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不影响功能配套乙方有权优化,乙方根据设备使用需要,缩小建筑面积,是否扣减?

7.EPC项目预算审核版图纸与竣工图不一致,是否按实际现场施工量结算?

8.EPC项目招标文件包含初设图纸和概算清单,未见工程量清单说明,但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说明所要求的清单未列的工程内容及数量,被视为已包含在相关的项目之中,如何处理?

9.EPC项目业主把勘察和设计,同时发包后,遇到不明地质情况由谁承担?

10.EPC模拟清单招标,设计图纸中容积、面积、长度都分别超出了清单工程量,如何调整?

11.EPC项目财评要求,中标结果公示期后三个月内,提交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若超过时间,财政部门不予评审,是否合理?

12.EPC项目费率招标,暂定价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工程直接费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招标后无中标综合单价,如何处理?

13.EPC项目调材差,能否追加合同外的材料?

14.EPC项目控制价招标,甲方责任没开工,甲方扩初图还在设计中,合同约定计价基数是9月份信息价,人材机都在涨价,乙方施工图预算,可能远超控制价,如何处理?

15.EPC项目尚未完工,非标大型设备计价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16.EPC项目施工图预算超过了原控制价,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一个不违背合同但是又能把超出的部分付给乙方的合理方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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