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规范属于整体性要求,方法标准属于特殊性要求,这些特殊要求也应与监测规范保持一致,但由于标准编制(编制时间、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编制人员等)的原因,在评价标准、方法标准和监测规范中出现不一致的要求。
以地下水氨氮的监测为例,评价标准是《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指定的方法标准是《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监测技术规范是《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对于地下水,氨氮的采样要求在GB/T 14848中给出明确的要求,应该优先执行。样品瓶可以采用1L规格的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塑料瓶,原样保存时,可以保存10d;添加硫酸使pH≤2,冷藏时,可以保存24h。
在HJ535中,样品采样和保存的具体要求,和GB/T14848的要求不完全一致,样品瓶材质要求一样,原样保存要求尽快分析,未有明确保存时间;添加硫酸使pH<2,冷藏时,可以保存7d。
而在HJ164中,样品瓶材质要求和其他两个的一致,添加硫酸使pH<2,可以保存24h,未要求冷藏。
由此可见,三者的要求均不一致,究竟应该以哪一个为准?
个人观点还是应该以GB/T14848的要求为准,原因在前面已经说过。
但是,这种问题的存在,对于实际工作带来的困扰非常大,个人认为,评价标准、方法标准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应该统一,保持一致,在进行标准编制和修订的时候,应该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确保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应该对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验证,或者对于不一致的内容给出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指导实际工作。
我们知道,标准和规范发布前,均会公示征求意见稿和标准说明。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环境变化,个人建议在编制说明中,应该对于各种数据应有详细的说明,提供相关验证数据。这一点在方法标准编制说明中就做得好一些,基本会给出验证数据。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欢迎留言一起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