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回顾】有组织限值120,验收时可以进出口都做普通颗粒物吗?限值12,验收时可以进出口都做低浓度吗?

文摘   2025-01-22 12:0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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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讲义合集二(污水、有组织、无组织、油烟、厂界噪声、声质量)

培训讲义合集一(污染源水、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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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
有组织限值120,验收时可以进出口都做普通颗粒物吗?限值12,验收时可以进出口都做低浓度吗?

二、回答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监测,监测方法分析普通颗粒物(高浓度颗粒物)和低浓度颗粒物两种,对于的监测方法分别是《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排放限值可以作为选择监测方法的参考,但具体应以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监测方法适用范围作为判断依据。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修改单,监测结果>50,应采用GB/T16157;监测结果<20时,应采用HJ836,处于20到50之间时,两个方法均可以。


三、问题详解
颗粒物的排放限值可以作为出口排放浓度判断的一个参考,但并不一定准确,主要还应考虑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对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20的情况,一般处理前应是大于120的情况,才需要进行净化治理,但是处理后的浓度多少还应结合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判断,如果是99.9%,则出口浓度小于20,应采用低浓度颗粒物的方法。

对于限值12的情况,处理前的浓度是不确定的,一般大于20,但也可能大于50,需要先了解清楚,才可以选择适用的方法。

实际监测过程中,具体选择哪一个方法,应该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判断。比如,了解处理设施处理前后的颗粒物浓度范围,可以通过环评资料,了解相关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处理设施净化原理及工艺,查询当时的监测报告,结合现场实际生产情况初步判定,还可以查阅被监测单位之前的监测报告了解常规监测时的情况。

查询资料属于监测前期的调查工作,建议在商谈业务的时候就可以进行,对于现场监测人员,了解这些资料可以判断监测方法的选择,避免出现方法不适用的情况。

颗粒物监测方法的选择,依据GB/T16157修改单,监测结果>50,应采用GB/T16157;监测结果<20时,应采用HJ836,处于20到50之间时,两个方法均可以。

方法选择是否合适,最终还是以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监测方法适用范围作为判断依据。当监测结果>50,而选择的方法是HJ836时,说明方法选择错误,应该重新采样;当监测结果小于20时,选择GB/T16157时,虽然按照修改单可以给出“<20”的结果,但是在有HJ836可以给出更具体结果的方法时,还是应使用HJ836,实际工作中,管理部门需要准确的数值。

对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前后,进出口的方法选择,也应遵循上述原则。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处理前采用GB/T16157,处理后采用HJ836,这是可以的,只要保持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一致,均符合各自监测方法的要求即可。

对于GB/T16157,该方法要求至少采集3个样品计均值,采样时间最好是小时均值,但由于采样的特殊性,采样时间往往会超过一个小时,个人认为可不再限于一个小时内。

对于HJ836,该方法要求每个样品增重不小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少于1m³,由于现场无法确定增重,通常是采样体积满足要求,同样由于采样的特殊性,采样时间往往会超过一个小时,个人认为可不再限于一个小时内。

两个方法均保持每个样品采样时间一致,用均值进行计算。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欢迎留言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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