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回顾】水质微生物采样80%体积后,是否排空灭菌袋内空气?(修改)

文摘   2025-01-19 12:00   广东  
感谢张志朋老师指正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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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
水质微生物采样80%体积后,是否排空灭菌袋内空气?

二、回答
张志朋老师指正HJ347标准中未提及灭菌袋,不应该作为参考而进行讨论,故而修改:

水质微生物采样,目前灭菌袋具体的采样要求并未见有明确的要求。除HJ1001中备注和生活饮用水的采样(GB/T5750.2)中提及灭菌袋外,其他标准均未提及灭菌袋采样的具体要求,具体采样操作应该结合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要求进行。

比如,HJ91.1中,微生物采样并未要求采样容器需充满不留空间。


三、问题详解
1、采样容器预留上部空间
水质微生物的采样要求有其特殊性,应该按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和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采样,确保采集样品的代表性和采样质量。

比如,《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中要求采集微生物样品时,采样器具和采样容器不能荡洗,需要单独装样,且不同时间段采集的样品不能混合,但没有要求采样容器需充满,不留空间。

监测规范的要求看,微生物采样并没有要求排除掉采样容器上部的空气,所以,灭菌袋采样时,无需排除掉袋内空气。当然,如果方法标准或特殊情况另有要求的,则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2、灭菌袋采样方式,须标准有给出才可以直接使用

水质微生物采样,主要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有《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 347.1-2018)《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水质 细菌总数的测定 平皿计数法》(HJ 1000-2018)《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HJ 1001-2018)


上述四个方法标准中,具体采样的内容中,均未有提及灭菌袋的具体采样要求,从执行方法标准的角度看,是不能使用灭菌袋进行采样。


仅在HJ1001中备注,在没有金属离子和余氯干扰时,提及灭菌袋,但同样没有给出具体采样要求。


如果想使用灭菌袋采样,需要进行该采样方式的方法确认,提供验证材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规定,还需要三位高级职称专家审定。


目前,水质微生物灭菌袋采样方式应该仅在生活饮用水标准GB/T5750.2中有提及。


如果方法标准中,没有提及灭菌袋采样方式的话,实验室应该增加无菌袋采样方式的方法验证工作,提供验证材料。

灭菌袋采样方式,方法标准中未有提及,也就是说,标准编制单位没有做过相关验证工作,实验室需要采用灭菌袋进行采样时,需要自行进行验证工作,提供相应的方法验证材料作为支撑。

3、固定剂应与采样容器同时灭菌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 347.1-2018)《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中规定,如果水质含有余氯,还要添加硫代硫酸钠溶液去除,以免抑制微生物的活性。


应该注意固定剂也是要灭菌,购买的无菌袋其中的固定剂也是要灭过菌,而不是采样时再添加。

这个都是在方法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

比如,HJ347.1中规定固定剂硫代硫酸钠溶液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溶液应是在采样瓶灭菌前添加。这是为了和采样瓶一起灭菌。

4、关于方法标准使用
通常是不建议采用方法标准规定之外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采样容器材质,样品容器规格等。

因为方法标准是经过多家实验室,进行一系列验证工作确定下来的标准操作程序,而这些和众多因素有关,不同环境、设备、人员、试剂,对于标准的掌握程度不同,还有新操作是否有统一的步骤,等等这些因素均可能对结果产生影响。

所以,实验室需要对于这些影响进行验证,如果标准未有明确的,还应该编制统一步骤的作业指导书。

标准的规定,已有明确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因为这是有依有据,如果未有明确的,则应在验证工作时,统一操作步骤,编制作业指导书。

如果标准出现错误,建议尽可能先避开这些坑,推动标准修订或发布修改单后再使用。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欢迎留言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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