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计算中的灶头数折算要求具体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相关要求。
依据GB18483,折算的工作灶头数计算方式有两种:以灶的总发热功率除以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1.67×108J/h),或者以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除以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计算结果应修约保留一位小数(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答复)。
目前,该标准仍是现行有效版本,折算的工作灶头数按照上述两种计算方式均可以。不过,建议采用总发热功率进行计算,因为在新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修改为仅采用总发热功率进行计算。
实际灶头数有6个,使用灶头数4个,在进行折算时,采用工作时的4个灶头的总发热功率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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