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6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 2003 年 7 月 30 日经国务院第 16 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 2003 年 8 月 5 日发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时隔 20 年,新版修订草案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 修订版第七条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基础上,允许乡村医生通过民族医学教育体系获得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 第十二条规定,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职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新增了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可以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情形,从此前的三种情形,补充到五条,并增加了补充说明内容,新增:
▶ 因乡村医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中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公共卫生专业和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并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注册其他执业范围。
在乡村医生变更执业上,修订版新增一条内容:
▶ 第十八条规定 3 种可以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一)参加培训、进修;(二)在属于同一乡镇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三)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派,在非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 新版第九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学习掌握中医药基本知识,能够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 新版第十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新版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增加了 2 项,新增部分:
▶ 对当地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需履行的义务增加了 3 项,新增部分:
▶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和传染病防治信息,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任务,参与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
▶ 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 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 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门诊日志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 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乡村医生,在政府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乡村医生职业发展机制,通过乡聘村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等方式,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或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 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 7 种情形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 3 种情形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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