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敏玲 王天卫:晚清广州沙面租界周边治理

学术   2024-11-01 17:31   北京  

作者:梁敏玲 王天卫

来源:《历史研究》2024年第7期



摘  要1861年,英法两国凭借武力和不平等条约,在广州开辟四面环水的沙面租界。英法领事宣称在租界外的沙基和沙基涌也拥有“权利”,频繁无理干预租界周边事务,试图通过中方制度与人员扩大特权。中方在调整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多层次官员共同参与该区涉外日常治理的模式——新涌缉捕和巡防营先后专管,南海知县、西关千总等文武官员亦负有责任。1883年巡防营入驻租界后,英法领事加强对巡防营的渗透,甚至借其侵蚀中国对租界周边的行政管辖权。晚清沙面租界周边的治理秩序深受英法势力的干涉侵扰,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典型体现。

关键词:沙面租界 广州 条约体系 帝国主义 城市治理


晚清民国时期,通商口岸的各国租界实施不同程度“自治”,侵夺中国政府包括行政权在内的诸多主权,是城市中的“国中之国”。关于租界与周边华界的关系,学界较关注列强越界筑路、要求扩界等侵蚀华界、扩张特权的活动,讨论由此引发的民众反抗、中外交涉以及城市管理方式变化。相比列强均设法直接扩大占地的上海、天津与汉口租界,广州沙面租界与周边华界的关系呈现出不同样态。沙面英法租界在1861年正式开辟,位于广州城外以西,毗邻商业繁盛的西关地区,临近十三行商馆区旧址。这里原是珠江边河滩地,改建后成为四面环水、不与陆地相连、被华界闹市包围的租界小岛。英法两国虽然亦试图展拓租界,却始终没有得逞。清政府在1883年沙面事件后还派军队上岛驻防,这在中国租界史中是甚为罕见的。

但是,上述现象不意味着英法侵略势力被完全封闭在沙面租界之中或清政府收回租界特权。沙面租界的开辟伴随着对周边地区的填筑,形成连通珠江白鹅潭江面的沙基涌与租界对岸的沙基。英法两国虽未向外拓界,但一直设法干涉侵扰沙基与沙基涌等租界周边地区的日常治理,试图通过中方制度与人员,攫取、维护、扩大特权,租界内部行政权也一直为英法把持。本文尝试探讨英法两国干涉侵扰租界周边区域的“间接性”,在此基础上解释沙面租界及周边不同于上海等处租界的特殊现象,深化对晚清租界周边地区列强侵略势力扩张形态的理解。

广州的口岸地位源远流长,但相比上海、天津、汉口等地租界,沙面租界的相关研究较为薄弱,这既与史料的保存状况有关,亦与近代广州商贸地位相对下降,沙面租界面积狭小且影响力不如上海等地租界有关。关于沙面租界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学界初步探讨了列强依托沙面租界对周边地区进行的政治干预和经济、文化渗透,近年来则关注沙基的米粮贸易和三江帮商人、丝庄银号与沙面洋行的商贸联系,以及20世纪初修筑沙基堤岸时中外产权交错的状况。但是,既有研究多停留在基本情况介绍上,未深入分析英法势力干涉侵扰沙面周边治理秩序的模式特点、发展过程及后果。探讨上述问题,离不开对广州从“一口通商”之处到条约口岸的转变、清代地方治理制度的运作逻辑、当地社会经济情形等因素的长时段综合考察。本文通过爬梳中外档案、报刊、时人论著、日记、方志等材料,回顾十三行时期形成的涉外日常治理方式及其延续性,揭示列强发动两次鸦片战争并强行开辟租界对广州地区华洋关系的影响,进而考察在英法侵略势力干涉侵扰下,沙面租界周边治理机制的运作与演变。

一、从十三行商馆区到沙面租界


十三行商馆区与沙面同处广州城外的西关地区,相距不远。鸦片战争前,毗邻珠江的商馆区是外国商人的停留之所。乾隆年间颁布的《防范外夷规条》对外国人入城有较大限制,商馆区地位更显重要,周边亦日趋繁盛。这一时期,洋人沿固定水路前来贸易,在商馆区寓居,循规定观光路线活动,深刻影响广州的社会经济形态。其时中外冲突相对不甚激烈,洋人的“在场”未对广州城市的日常治理秩序造成直接冲击。除“广州体制”下经由行商进行的中外交涉,对商馆区所在之西关地区负有责任的地方官员也参与此处涉外的日常治理。

广州既是广东省省城,又是广州府府城,同时也是南海县、番禺县县治所在。西关地区属南海县,处理洋人相关事务是南海知县的日常工作之一。南海县丞亦承担一定治理责任。雍正八年(1730),广东布政使王士俊请将南海县县丞从老城内南海县衙以东移驻新城之外。他特别提到,“新城之外商贾行店以及番彝洋客往来贸易,四方杂处,尤为辐辏骈集、人烟稠密之所”,还提议将县丞衙署置于“十三行附近”,可见外国商人聚集是南海县丞移驻的重要原因。广东巡抚鄂弥达也赞同“南海县县丞移驻十三行专司巡防”,“如定更后内城已闭,而新城内外遇有失察疏虞,即将通判、县丞各照专官官例查参”。实际上,南海县丞在西关的责任不限于夜间巡防,尤其是外国人被限制进城后,县丞是他们最熟悉的中国基层官员之一。《广州纪事报》等创办于鸦片战争前的英文报刊时有“左堂”(Tsotang)即县丞处理西关事务的报道。

随着西关商业发展和人口增长,为维持治安,此处的绿营汛地与驻军人数亦有增长之势。康熙时期,西关沿河处已设有西关(水)汛,乾隆时期又增设西关(陆)汛等广州协左营汛地。至道光时期,西关汛归水师顺德协右营负责,分防四汛、一堆、二炮台,设右哨千总、外委千总、额外千总各一员,设驻防兵61名、拨防兵110名。广东官府还专门派遣士兵保护十三行商馆区。居住于此的外国人向行商租房,并无土地所有权。广东官府对此区实施管辖、维持治安。长期在广州从事贸易的美国商人亨特(William Hunter)赞许:“在世界各地,再也没有一个地方当局,对外国人的人身安全比这里更加注意的了”,“在同文街与美国馆的拐角处设有一个守卫所,有10到12名中国士兵驻扎,作为警察以防止中国人骚扰‘番鬼’”,推测即为驻防西关的绿营汛兵。此时华洋民众大体和平共处。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广州被辟为不平等条约体系之下的通商口岸。英国领事、商民反复要求入城,广州民众则积极开展反入城、反侵略斗争,双方关系持续紧张。商馆区在1842年、1843年发生重大火灾,英国驻广州领事李太郭(George T. Lay)乘机展拓原商馆区。1846年7月,英国商人欺辱中国水果商人,华洋民众在商馆区对峙,其后英国政府修筑围墙,要求清政府限制中国人进出与中国船只停泊,甚至时而派驻军队。外国商民也组织武装队伍,声称要自行维护商馆区治安。外国官民的举动加大了华洋民众的隔阂,并有逐步侵蚀清政府主权的趋势。英国官民还对商馆区外的黄埔、省城对岸的河南等在一口通商时期已繁荣起来的区域提出租借要求,但因地方绅民激烈反对而被迫作罢。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爆发,给了英法等国开辟特权区域——租界的可乘之机。1856年末,十三行商馆区被烧毁。英国外交部向使华全权大臣额尔金指出,相较于上海租界,广州严重缺乏土地,要求额尔金考虑“是否最好另找一块地方”供外国人集中居住,同时“能使与民众发生冲突的风险更小”。1857年12月,英法联军攻陷广州城,开始长达4年的军事统治,英国政府也着手物色“新商馆区”。“新商馆区”候选地址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十三行商馆区旧址基础上向东扩建至靖海门,二是在商馆区旧址以西的沙面一带,三是在西关西南对岸的花地一带。最终,英国驻华公使卜鲁斯选择了沙面,并获得法国赞同。

彼时,作为临江河滩地的沙面又被称为“中流沙”,至清中叶成为湾泊妓艇的场所。沙面上还建有两座炮台,是城防要地。卜鲁斯认为,沙面方案的优势在于占地面积大且布局紧凑,西南季风吹拂,可与中国人隔绝,空间也能满足目前和未来的贸易需要。但此方案需要对土地进行改造后方能建造房屋。卜鲁斯还指出,沙面前河水很深,可停靠一艘拥有40门炮的护卫舰,还可避开大量来往于河南和广州城的中国船只。沙面大部分土地在水下,其余土地被要塞占据,属于政府财产,征用该地不涉及复杂产权问题,而且沙面周边容易形成可供船只航行又阻止中国人从陆上进入的运河。由此可见,便于调集武装力量和隔绝华洋是其考虑的重点。

广州城内的官员受英法联军挟制,被迫同意开辟租界要求并垫付沙面改造工程资金。1861年9月,两广总督劳崇光与英国、法国驻广州领事分别签订《沙面租约协定》,沙面被“永租”给两国,广东官府被迫承诺“不能在此地内执掌地方,收受饷项,以及经理一切事宜”。英法驻广州领事馆代表两国政府将土地分租给外国商民,每年向清政府“纳租”。两份协定“开创了外国政府直接租地的恶例”,条款之苛刻前所未有。

中英《沙面租约协定》签订当天,英租界的地皮拍卖随即开始,外国商民纷纷出价竞购。英国驻广州领事馆公布的“土地占有权条件”明确规定,外国商民竞拍成功后将获得期限为99年的土地租用权,但如果将土地转租或转让给中国人,英国政府将收回土地。直到1889年,法国驻广州领事馆才开始拍卖土地,法租界工部局随即成立,结束此前法租界由英租界工部局兼管的历史。法租界拍卖土地时同样禁止中国人租地。可以说,沙面四周的河涌造成租界与中国人社区地理上的隔绝;英法领事拒绝中国人置业的规定则更进一步强化了华洋之隔。

沙面租界开发前,广州的外国商民一度更倾向于在对岸的河南租住。直到1865年沙面英国领事馆完工后,一些外国商民才在沙面建房。光绪二年(1876),时任南海知县杜凤治在回答总督刘坤一询问“洋人与内地民人杂处有无界限”时称,“杂处惟河南最多,属番禺,敝县尚少。至于沙面地方,则专为洋人所居,不在此内”。沙面租界的“专为洋人所居”与河南等处的华洋杂处,是晚清时期的大致情形。

被迫成为条约口岸后,广州的华洋冲突在侵略者的咄咄逼人下频繁爆发,英法两国最终通过武力强行在闹市中开辟租界。面对紧张的华洋关系,沙面租界被英法设计为侵夺中国政府管辖权、拒绝中国人置业并与华界严格区隔的形态。租界建立后,英法领事也不满足于岛上的“自治”,积极干涉租界周边事务。沙面租界周边与商馆区旧址相邻,十三行时期南海县丞与驻防的绿营官兵参与此处涉外日常治理的模式在晚清延续扩充。面对侵略势力的日益扩张,租界周边的治理形态也逐渐发生变化。

二、英法干预租界周边治理秩序与制度调适


英法领事对租界周边地区治理秩序的干涉侵扰,以沙面改造工程的一笔“额外开销”为借口。1861年初,英国使团成员巴夏礼等人提议建造围绕沙面的运河,加固沿岸陆地,形成名为“运河路”(Canal Road)的地段。英国公使卜鲁斯表示同意,认为应由中、英、法三国共同偿付相关费用。1882年时任英国驻广州领事有雅芝(A. R. Hewlett)在公函中提到,运河河岸比原计划往东移动200码(约183米)左右,河岸东侧后建有粤海关税务司署以及轮船码头等。工程花费超过11万银元,由出售“运河路”土地所得资金、来自广东官府的2.7万银元、分别来自英法政府的2万与0.75万银元偿付。改造工程完成后,周边区域,即位于租界以东、以北的沙基大街及新基渡头、兴隆街、联兴街一带沿江处被称为“沙基”,值得注意的是,联兴街恰是十三行商馆区旧址的西界。沙基大街就是英人所谓“运河路”。围绕沙面的“运河”被中方称为“沙基涌”。

因出资加固沙基涌沿岸陆地,有雅芝主张,英法在沙基涌及其周边街道的维护中“取得了直接利益”(acquired a direct interest),两国“从一开始就有权通过中国当局,控制使用河涌的流动人口,以及居住在河涌边上、拥有商铺的铺主”。同治五年(1866),广东官府颁布沙基和沙基涌的管理章程,规定将在这一地区配置警力,驱赶未持牌照的船只,在合理范围内对合法通行船只进行管理和限制。有雅芝也提到,两广总督在沙基大街上安排一位专门官员(有雅芝将其译为The Creek Mandarin)并辅以警力,维持河涌秩序及沙面周边地区治安。有雅芝宣称这位官员“奉命对各位领事可能向他提出的任何援助申请作出回应,人们似乎默认他实际按各位领事的命令行事”,因此他单方面认为中国一开始就“承认英法两国领事对毗邻租界的四分之一的郊区享有实施共同控制(joint control)的权利”。

沙基和沙基涌管理章程在1866年颁布,应与1865年英国领事馆完工及英租界开发有关。至1875年,沙面租界中聚集广州过半数的洋行(12家),沙基大街则有洋商经营的药房、印刷厂、钟表珠宝铺,另有中国人的银号、服装店、照相铺、糖铺等。1880年的沙基大街“帆樯云集,铺店而外贩卖食物及医卜星相陈设通衢,而西洋画景等具亦多罗列”。沙面开发、沙基涌的船只密布与沙基繁荣,使管理沙基与沙基涌的官员更显重要。

如前所述,南海县丞与西关千总是西关地区重要的基层文武官员。而咸同以降,随着外交体制转变及军事和善后事业开展,相关制度也发生调整。地方督抚通过设置局所、差委等处理善后、洋务等事务的做法日渐常态化。同时,勇营逐渐替代八旗、绿营等成为晚清重要的军事力量。

沙面租界的早期开发时段与瑞麟督粤时期(1865—1874)基本重合。瑞麟任内时常委派缉捕维持治安,如“内河地方盗匪甚多,同治七年设立省河缉捕,派委署抚标中军参将邓安邦等统带扒船赴各处梭巡”。有雅芝所云之Creek Mandarin,在杜凤治的日记中被称为“西涌缉捕”、“新涌委员”、“新涌缉捕”、“新涌缉捕委员”(后文统称为“新涌缉捕”),是专门接受差委,巡缉沙基与沙基涌的官员。

《杜凤治日记》记有不少新涌缉捕与其他官员一起参与租界周边治理的事例。1873年初,紧邻沙基大街北部的“新填地”失火,此处多是妓寮,火灾延烧至连通沙面与沙基大街的桥梁,沙基大街上新涌缉捕的缉捕公所亦化为乌有。杜凤治称,“新填地火烧之处有新盖者,洋人谓涌北街道,向议留二丈。予查卷朱柳溪时奉劳制台札,实有留二丈之议”。据此,英国领事罗伯逊要求拆除不合规定的房屋,杜凤治、新涌缉捕姚颐寿与南海典史被迫共同恳请罗伯逊“可否新旧有屋者一仍其旧,免令拆毁,其未建屋之地则遵照二丈之议”,显示中方官员承认所谓“二丈之议”。同时,杜凤治称此案为“新填地民房占洋人街路事”,日记中还常称沙基为“鬼基”,可见地方官员无力抵制英法领事宣称在沙基拥有“权利”的主张,在英国领事要挟下往往只能作出更多妥协。

参与处理此事的官员有总督、南海知县、新涌缉捕、南海典史等人,而新涌缉捕的职责更多是基层日常涉外事务的处理。杜凤治数次在日记中提到,新涌缉捕姚颐寿“常有牵涉洋人事”,加之其又被派“招工差使”,因此“无暇来署审案”。“招工差使”指新涌缉捕受总督差遣,与外国领事协调以保证招募华工时没有非法贩卖中国劳工。1877年,郑庆辉兼有谳盗局和新涌缉捕两差,杜凤治提醒他,“新涌优于谳盗,惟中外交涉,轻重、卑亢贵得其宜为难耳”,还担心郑庆辉能否“驾驭肆应”英国新换的翻译官,又认为“新涌系南海辖,无甚紧要事,则委员与洋人商办可矣,如委员办不下来,则归予经办”。可见新涌缉捕须与洋人商办各类基层交涉事宜,在难以办理的情况下才需要交南海知县。

新涌缉捕的办差经费有两个来源,一为善后局,一为南海县管理的沙基官地租项。善后局是咸同以来督抚就地筹饷潮流中逐渐常设化、处理军需善后事宜的局所,洋务支销基本都出自善后局,沙基涌的疏浚费用亦从此出。至于沙基官地,在清政府认知中,省城河边新填之地均属官地,沙面以东的沙基沿河处同样如此。1866年香港的火轮船公司租借该区兴建码头,因其地与沙面均为官地,故租项交南海县收存。1873年,中外围绕沙基美国旗昌洋行火船码头的产权展开交涉。美国领事手下用人罗祥宣称该码头所在地为他所有,杜凤治则称“惟此码头本归县中收租,抵支新涌缉捕委员丁勇薪水口粮,如断与罗祥,则此款何出?”说明“新涌缉捕委员丁勇薪水口粮”均来自沙基的官项租银。

除新涌缉捕等外,军队也在这片区域的治安维持中起到重要作用。1877年,两广总督刘坤一得知沙基赌摊甚多,甚至寻衅打人,要求杜凤治查拿驱赶。杜凤治汇报称该处赌博无定时定处,“河旁时泊一赌艇,此则有人言武营包收赌规,该处系海地,不归西营管辖,归顺德水师统辖,有一汛地官在彼,罗祺已向言之,令其驱逐。打架一事牵涉洋人,罗祺往见领事,与之言明无事,伤亦痊愈”。晚清时期,顺德协水师依旧负责西关水汛,罗祺是当时西关(陆)汛(西营)千总,也参与处理涉外治安事务,常与领事直接联络,有多个办差头衔。《申报》称其为“统巡老城缉捕,管带沙面洋务巡防壮勇,西关汛千总罗君祺”。有雅芝则称其为“Colonel of the Garrison”,认为他专门负责西关治安,且称自己多次要求他驱逐沙基涌“令人反感”的船只,但罗祺往往以会招致大范围民怨而推脱回绝。

巡缉沙面周边的官员、兵勇、差役常通过各种手段获取额外收入,某种程度上加剧此处治安问题,但英法领事也无可奈何。1882年末,南海知县提出,船只夜间停留沙基涌需“由地方官查核,照会领事,准其领牌,照常开摆。倘无牌照,则驱逐出河”。具体做法是添设水闸,安排守涌委员,入闸湾泊船只需“有牌及木签呈缴并有殷实铺店具结”,可是“日久弊生,巡查差役人等多方勒索”,放行各类船只。有雅芝也发现沙基涌上充斥花艇赌艇,是“广州最糟糕的角落”,称自己迫切向总督呼吁驱逐这些船只,但新涌缉捕等从中获得巨额收益,以至总督命令“沦为空文”。

租界向外展拓的企图亦受周边社会经济环境制约。晚清时期,沙面以北的沙基大街分布着米行、豆行、麦面行等商业机构,连通西江流域,与西邻米埠形成米粮贸易市场。沙面以东的新基渡头、源昌街、联兴街南一带建有洋行码头与粤海关税务司署等,附近亦是内河航运的渡口,一些丝庄、银号在沙基及其周边开设。省城珠江河道日渐淤塞,沙面填筑后,江面愈发拥挤,大量内河与外洋的船只湾泊在沙面附近。沙面周边发达的水路交通既为沙面各洋行带来便利,也无形中阻碍租界向外拓展。

不同于上海等地租界向周边的越界筑路和展界拓地,与沙面联系紧密的沙基始终没有成为租界的一部分。1873年,洋人沙宣称手中一批位于沙基的房屋买自华人,但一些租客不承认其产权,杜凤治派南海典史谕令各客向沙宣交租,说明虽然洋人在沙基拥有房产,但沙基的行政与司法管辖权依然属于中方。1877年,旗昌洋行欲在十三行新填地开设戏馆,遭总督刘坤一拒绝:“上海、香港皆有戏馆,是其地已归外国,任其自为。今旗昌行在新填地即十三行之地,在阛阓之中,西关闲人烂匪最多,一经开戏大家去看,保无不滋事乎?”强调沙面周边是中国辖地。

外国商民若欲在沙面周边地区购地置业,也须顾及当地民众的观感态度,很难依靠英法在沙面租界的特权强制进行。1875年末,太古洋行试图在新基渡头西汇关前为宜昌号建立码头,或因有碍停泊,遭到各县渡船户及商人强烈反对,最终修筑许可被撤回。对此,外人认为,沙面位于多条河涌、河干的交界处,同时靠近西江、北江城镇往来省城的航道,在沙面开辟租界、在沙基修建粤海关税务司署等海关机构与轮船码头,使广州本地交通更为堵塞,加剧华洋关系的紧张。杜凤治也在日记中提及此事,称英国领事罗伯逊最初从南海知县胡鉴处获得许可,码头选址在佛山渡头(新基渡头一带),但佛山等渡及各乡渡担心受影响,联合起来停止摆渡,以示对抗,迫使罗伯逊一度避匿香港。

面对英法领事宣称在租界周边拥有“权利”的行径,中方被迫作出妥协,但始终握有租界周边的行政与司法管辖权。英法领事(法租界开发之前,主要是英国领事)通过频繁交涉,干涉侵扰租界周边地区的治理秩序,试图攫取与中方的“共同控制权”。对此,在清代既有制度的运作逻辑基础上,沙面周边形成由新涌缉捕专管,南海知县、西关千总等文武官员亦负有责任的涉外日常治理模式。沙面租界周边的社会经济环境也限制着英法两国干涉侵扰此处事务的方式、程度和结果。

三、巡防营入驻沙面租界


租界开辟前后中国民众维护主权的斗争,迫使英法两国将沙面设计为与华界严格区隔的状态。此后租界排斥中国人置业,未如上海租界一样华洋混居;外国人又在租界周边持续购地置业、攫取利益。至中法战争前夕,中外关系更趋紧张。1883年8—9月,“河南事件”、“沙面事件”爆发,涉及沙面周边的中方制度、人员发生调整:从差委新涌缉捕统带壮勇巡缉沙基和沙基涌,变为中国政府安排武装人员入驻沙面,维持租界周边秩序。

1883年8月12日,粤海关英籍副验货员罗近(J. H. Logan)在广州河南醉酒后放枪,打死1名中国男童并伤及2人,仅被判处7年苦役,中国民众认为惩罚实属太轻。9月10日,在沙基英国香港渡码头,“汉口”号轮船(太古洋行之船)警卫、葡萄牙人迪安斯(Dias)将中国人罗亚芳踢落珠江致死,更激起中国民众义愤。他们推倒码头附近的沙面东桥铁门,登岛示威。外人虽认可罗近等案为事件起源,却模糊重点,语多歪曲污蔑。如有外文报道声称,事件发生时,领事希望中方负责维持治安,避免外国人向人群开枪可能引发的所谓“棘手状况”;新涌缉捕(该文称之为Mandarin in charge of Shameen)一开始只派不足50人的壮勇前来,没有在桥上拦截民众,未能阻止这场事件;中国方面迟迟不派遣有力军队前来,如果不是不愿“帮助”外国人,就是一直以来的“惰性”所致。英国领事馆官员满思礼(R. W. Mansfield)称,靠近轮船码头的商馆区旧址聚集大量以河轮走私为生的人,是沙面事件爆发的诱因。

最终,时任两广总督张树声决定安排军队驻防沙面,“保护”外国商民。翻阅署理英国驻广州领事韩士(H. F. Hance)的汇报可知,总督提议派遣3000名壮勇,其中1000人驻防在租界外,2000人作为租界内警戒队,韩士表示同意。事件结束后有外国炮舰从香港调来,但沙面租界已驻有大量中国军队,附近水面还泊有多艘中国炮艇与武装汽艇。有报道称:“现安勇尚驻扎于洋行,内地甚为安谧,连日亦添设兵勇有千余名云。”

安勇是广东本地勇营,统领为郑绍忠父子。郑绍忠乃投诚清政府的原洪兵起义将领。瑞麟督粤期间依赖“粤勇”,太平天国运动后依旧倚重本省勇营,作为广东武将的郑绍忠因而受到重用。晚清时期,安勇主要驻扎在省城附近以及西、北江流域的重要墟镇,在地方事务上有一定话语权。安勇集团人物通过绿营体制升转,在广东形成稳定势力。以安勇为代表的广东勇营具有“本地化”特征,兵权“地方化”趋势十分明显。

派安勇驻守巡缉沙面的勇营驻防制度最终常态化,取代此前的新涌缉捕。在过渡阶段,差委巡缉与军队驻防一度并行,“粤东候补县蒋明府于前月中旬奉有宪札檄委督办沙面租界一带巡防事务,又念其差役单弱,猝有不虞,鞭长莫及,爰饬武弁罗某招募丁壮五百名调交文委员派扎,俾壮声威”。“武弁罗某”即上文提到的西关千总罗祺,此时他已升任都司,统带之安勇又称靖卫营:“驻扎沙面之靖卫营,乃罗介卿都戎于十月时奉有宪札管带,在租界内地建有营厂。”因营勇巡防“得力”,留办广东营务的原按察使龚易图与各国领事会商,建议在沙面常设营厂,以资防守。总督报总理衙门,决定设营盘一座,靖卫营长期在沙面租界驻守,“保护”租界。

靖卫营营勇人数初为300名,接任两广总督的张之洞在中法战争结束后上奏裁留营勇,计划裁去沙面巡防营营勇100名。罗祺以缉捕不敷为辞,但张之洞裁勇态度坚决,将缉务局原募勇丁、巡防沙面靖卫营、河南缉捕的部分营勇列为裁撤对象,裁后各员并为缉务营,归缉务局管带。

靖卫营在沙面驻防,扼守往来沙面的两桥,还负责沙基和沙基涌及附近河面乃至对岸河南等紧要地带的治安。其职不仅与新涌缉捕相近,与附近绿营军队也有重合,因此原沙基大街广州协左营都司缉捕营厂被撤销。外人宣称巡防营使沙面周边秩序“好转”。如粤海关报告污蔑沙面事件为“暴乱”,中国民众为“暴徒”,称“保卫措施,比以前更有效了。有关当局还特别为此派了一批武装人员驻守,该批武装人员还负责维持码头和河南的治安秩序”。所谓“治安好转”建立在对广州民众反帝运动的压制上。

巡防营在功能上与新涌缉捕有继承发展关系,而最大不同在于巡防营驻防于租界中,而非仅在租界周边巡逻。最初外人忧虑,中国军队驻防外国租界甚至将弹药运上岛,将动摇租界的所谓“中立地位”,导致外国人特权的所谓“无法挽回”。但巡防营无法参与租界事务,租界治安依然由英法租界的警察队伍把持。外国居民则逐渐对租界内的中国军队习以为常。传教士丁义华(E. P. Thwing)就称其居所之外为士兵营地,“可以幻想我们像中国官员那样,生活在官邸或衙门里”。可见中国军队驻防租界并不意味着中方收回租界,甚至可以说是巩固了租界的特权。

实际上,英法领事甚至因此得到机会渗透巡防营勇。比如,英国领事试图直接干涉巡防营统带的用人权。报载1893年末候补守备宋苇飞“奉北洋大臣札调来粤,交英国领事官差遣委用”,“委带福威兵轮在沙面内外河一带周流巡缉,保护西人”。由于沙面已有勇营驻守,英国领事璧利南(Byron Brenan)要求两广总督李瀚章将巡防营改交宋苇飞接管。法国领事则试图干预巡防营的哨官人选。宋苇飞接管巡防营后,恰逢1894年省港鼠疫暴发。法国领事于雅乐(C. Imbault-Huart)因粪船湾泊法租界外的沙基涌,称“秽气”影响沙面居民安全,屡与中方交涉,法国驻华公使施阿兰(Auguste Gérard)还向总理衙门施压。中法对粪船一事的争执要点是该船能否停泊在沙基涌内、是否应受法方单方面所谓“围河船只往来章程”约束,背后潜藏着法国领事对巡防营用人的干涉。李瀚章就指出,于雅乐屡次发难,是因为“沙面巡缉武弁改委宋苇飞之后,法领事将教民二人荐与宋弁作总查哨官,宋弁未允。领事因此怀恨,屡与为难,逼令赶逐”。

宋苇飞的任职背后有英国领事的干涉,但此种干涉并非都能得逞。宋苇飞缺乏与地方社会的深入联系,与广东防营的“地方化”格局格格不入,不久即因“不洽舆情”而“被商民向各大宪禀诉”,遭到撤职。随后,巡防营管带一职先复由罗祺担任,后又改委宋苇飞之前的管带李家焯。李家焯所带勇丁被称为“卓勇”。他曾“统巡西关水陆等处”,1889年时“管带沙面缉捕营”,与地方社会联系较深,自非宋苇飞能比。

四、巡防营职能扩张与英法领事加深渗透


在“保护租界”名义下,沙面巡防营有着比新涌缉捕更大的水陆活动范围。随着列强在华南地区侵略加深和省港澳之间航运逐渐发达,巡防营还扩展出航道缉捕、船只牌照等方面的职能。英法领事随之试图进一步通过巡防营干涉控制租界周边地区,甚至侵蚀中方行政管辖权。

晚清广州与香港的商贸联系日趋紧密。1882—1891年,“广州地区进口货物自然全部从香港获得供应,其产品也全部经香港运往外洋,西江三角洲仍然是贸易的主要通道”。甲午战争后,列强在华南侵略扩张加剧,攫取各项特权。1897年《中英续议缅甸条约》签订,西江开放通商。同年,怡和洋行、省港澳轮船公司、太古洋行三家英国商行联合成立航运公司,在广西梧州设行,主攻梧州、广州、香港航线。1898年英国强租香港新界。1899年法国强租广州湾。1901年,广州口法国船只吨数骤增,来往船次从一年4艘增至242艘。1907年,法国远东印度公司创办省港梧邮船公司,获法属印度支那政府津贴,承运香港、广州、梧州间的邮政业务。

沙面面积狭小,多国屡次要求展拓或新设租界。沙面法租界开始拍卖土地后不到十年,内部已有可观的建筑及居民数量。1902年,沙面英租界用地已耗尽,而广州的贸易与航运需求继续增长。因此,英国公使向外务部要求新设公共租界。法、美、德、日等国也提出在河南、花地、黄沙等处新增或开辟专属租界的要求。但是,这些地方人口稠密,列强间也矛盾重重,如开辟公共租界,列强认为英国将“偏享其利”;如开辟专属租界,各国利益又难以“协调”,最终各方案均没有得逞。外国商民多自行沿珠江后航道,在河南、花地等地建设堤岸、码头与仓库。

这一时期,驻防沙面的巡防营尽管有名称乃至制度调整,但职责一直延续,人员构成亦离不开“本地化”的勇营。罗祺之后,李家焯统带营勇又称卓营,1897年改由前广州协左营都司李世桂统带,称捷字营。1900年,捷字营管带为杨洪标。义和团运动期间,两广总督“添派弁勇驻防沙面。洋人亦邀集同志,举办团防”。1904年,广东改练常备、续备各军,其中第八营由杨洪标管带,驻防省城,又称“沙面中路巡防第八营”。在清末巡警创设后,巡防营依然驻防租界,负责沙面周边治安。

伴随租界“繁荣”与航运发展,粤海关开始加强航道管理与稽查。因省城河道日渐拥堵淤塞,沙面各领事的清理要求越发迫切,沙面巡防营由此也与粤海关一起参与沙面周边的河道清理工作。1896年3月,粤海关试图制定关于客船、舢板与花艇的规章,但遭到生活在水上的疍家人反对。各国领事要求总督疏浚沙面河道,总督札委巡防营李家焯会同地方官办理,又遭新基渡头外各乡渡船抗阻。庚子事变后,各领事趁机推动河道清理。粤海关税务司与各国领事议定的《广州口船只停泊起下货物章程》在1904年颁布。

在各国领事干涉省河航道治理背景下,因清末广东社会秩序不稳,巡防营在租界及周边的缉捕职能,扩展为以省港澳轮船运输为中心的河道治安管理职能。因为轮船码头主要分布于沙基与对岸河南等处,而清政府认为“盗匪”常潜伏于往来省港澳的轮船中。早在1889年,每逢香港船开行,统带李家焯均督率兵丁在船稽查。1902年,统带杨洪标在每艘离开广州港的轮船上安排士兵(轮船票价因此提高10%),不过民众普遍认为这只是便于杨洪标中饱私囊。善后局颁布规章,规定汽艇和拖轮船湾泊地点、在每个停泊点安排警戒船监督等。1908年,杨洪标的巡防营统带之差被撤,报上描述称,“该管带差使交涉最多。一则驻扎沙面,保护外人,二则时常购线提犯,责任綦重”,亦即“联络外交”,“提犯缉匪”。

发生在1908年9月的播宝轮船案,可以较清楚地展现巡防营的“提犯缉匪”职能。播宝号是法国省港梧邮船公司旗下来往省港的轮船。中文报载,当时接替杨洪标的管带吕镇铠探知数名“逃犯”潜伏于该轮中,由于外籍轮船同样受到列强治外法权的袒护,“凡有匪犯由港轮来省,营中得报,即持片通报领事,告知原由,即可下轮搜捕”。此案中,吕派部下“知会法国领事查照”,由领事“转致沙面工部董事兼播宝轮船公司总办哑路卑缮函,亲交帮带秀斌,于十九早面交播宝船主收拆”。陈秀斌“于是早该轮抵省尚未泊定时,即先行上船,将函面交播宝船主拆阅”,“该船主阅函后即允许随带秀斌同下大舱拿匪”。陈秀斌一行当场捕获5人,提至巡船。但是不久后,法国副领事竟“下船大怒”,将5人从巡船中强行带回,一并释放,严重侵害中国的管辖权。总督以巡防营声明在先,而这些逃犯正是沙面各国领事照会严缉之人等由,诘驳法国领事。

就播宝轮船一案来看,巡防营在“提犯缉匪”之时必须先知会外国领事,在获领事批准后才能登船抓捕,是列强凭治外法权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中方官员慑于外人威势一直予以“默认”。同时,此前英国曾以西江匪患为借口试图进一步谋取派舰巡缉西江之权,引发广东各界维护西江缉捕权的斗争。播宝轮船一案正处于斗争的延长线上,广州各界因而对外国领事打破“惯例”、干涉巡防营抓捕之举颇为警惕。不少外文报道都关注到本案与广州“反法情绪”的关系,法国领事更担心商民因此集会而要求总督压制民众反帝运动。

另外,英法领事与租界工部局更通过巡防营颁发沙基涌船只牌照甚至收取费用,公然侵夺中方的行政管辖权。清理沙基涌、发放船只牌照一直是英法领事的治安要求。1900年,南海知县与巡防营统带先后出示晓谕,令各艇到营领牌,方准入涌停泊,但这些船牌实乃英法领事“创发”。至1904年,统带杨洪标“以稽查沙基水埔货船及各小艇为名”,开始向涌内湾泊的船只收取船牌费用,并擅自将这笔收入交给沙面英法工部局,宣称供修整街道之用。当时报论,“粤垣沙面洋界内之小涌,所有大小船艇,例须向该管领事署,领牌编号,始许湾泊。惟各国租界中,尤以法界为多。往年领牌,并无费用。近闻该领事,新定章程,限令各船艇于三月十五以前,一律来署,改换新牌,并须缴费云”。根据英国外交部档案,1904年起沙面英租界工部局开始接受沙基涌船只登记并收费,当年所收牌照费共1758.3银元。在法租界工部局年收入中,牌照费占比亦较大。

杨洪标及其手下还私收规费、包庇妓艇、于沙基涌两头闸门限制出入,“沙基店铺建一骑楼、盖一天遮,某弁以阻碍沙面为词,无不尽情讹索而后已”,最终因纵勇殴抢而被撤职。此后,杨之旧部陈秀斌及属下营勇又滋闹沙基米糠店,几乎酿成罢市。该处坊众以“沙基上下街”名义向总督袁树勋递交禀文,表示不满。由于此时广东已办水巡警,并为江面华洋船只颁发船牌,禀文要求“所有沙基涌内船只牌照改归水巡征收,不使该防营借口洋人干涉沙面以外之事”。沙基上下街是随沙基大街发展而形成的街坊组织,设有维持治安和秩序的街坊更练。粤商自治会也将沙基涌纳入自治会大会讨论事项。会上,沙基大街“米行、豆行、油行、丝行”以及沙基上下街各代表提出,沙面为租界,“原无海权”,广州官府曾设“新涌委员”(即新涌缉捕)管理沙基涌,从事疏浚,故坚持船牌应由中国官员发放。此举反映了广州工商界维护国家主权的呼声。

英法领事狡辩称,颁发沙基涌船牌不是“干涉沙面以外之事”。他们回顾沙面租界的修筑过程与同治五年章程,宣称英法政府出资筑路,故“得有协会华官管理新涌、沙基,以及沙基街道接至轮船码头官路一带之权”,此权为“华官及当局”“承认”;还宣称沙面不同于他处租界,而与北京使馆界一样是“兵燹以后应设特法以卫外人”之处;此前“英法领事向未执行监理之权,无不照请华官办理,大半徒托空言,于未发牌编号以前,历年整顿涌街,无论何项之事往往非出华官本意,全由英法领事催逼耳。即如庚子年发牌一事,亦只因请之乃办,而华官历年不愿管辖,以致洋官不得已而创发船牌,并非有碍友邦权限”。驻京英使认为牌照可由中方发给,但要求须由英法领事签字,总督认为此举有碍行政权,以同治五年章程并无此条反驳。最终,船牌之事交由水巡局会同巡防营一起办理。

英法领事对巡防营进行渗透,甚至试图借其侵夺中方行政管辖权的做法,与巡防营在沙面长期驻防的状况密不可分。杨洪标担任巡防营管带长达八年,即是因“久与各国领事暗通声气,领事亦往往称其保护得力,故历任督抚均为邦交起见,虽有告揭,多予宽容”。1902年,署理广州知府龚心湛向英国驻广州代总领事司格达(James Scott)提及法国领事袒护作为不法分子的教民,同时提到杨洪标也是教民。清末张春帆的谴责小说《宦海》甚至将播宝轮船涉案众人易名而录,书中“杨凤昌”(即杨洪标)是“烂仔”(即流氓混混)出身,因穷而“吃耶稣教”,通过捐官都司与走门路当上巡防营统带,认英国领事为“干爹”,耀武扬威,虽是小说家言,但杨洪标及属下与英法势力彼此勾结又各取所需,当为不假。

结  语


近代以来,广州从“一口通商”之处转变为条约口岸。不同于上海等处租界直接向外展界拓地,沙面租界始终没有扩大。一方面,租界四面环水、华洋隔离,难以直接扩张,周边航道交汇、船只鳞集、人烟稠密,无论是码头建设、涌道清理还是船牌发放,都可能进一步侵害附近中国人的权益,引发大范围抵制抗议,对外人形成威慑;另一方面,虽沙面的洋行在租界周边握有大量产业,外国商民受治外法权庇护,但租界周边地区行政权仍在中方手中。因此英法对租界周边治理秩序的干涉侵扰一直是间接的,两国领事也不得不称要通过“中国当局”来实现所谓的“控制”。

此种“间接性”导致频繁出面与中方交涉的更多是领事而非工部局。面对英法领事的干预,中方在对原有制度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形成多层次官员共同参与沙面周边日常治理的模式——两广总督之下,新涌缉捕和巡防营先后专管该区,南海知县、西关千总等文武官员亦负有责任。巡防营驻防沙面后,英法领事更试图通过其侵蚀中方对租界周边地区的行政管辖权。可以说,沙面周边的治理形态不是租界管理方式的直接扩展,亦非所谓的“华洋共治”,而是英法领事在中方各种因素占据主导地位的制度与社会环境中,想方设法扩大其特权而产生化合作用的结果。

华洋关系态势也一直影响着沙面周边治理形态的走向。沙面租界是外人依仗武力和不平等条约开辟的,面对周边繁盛华界,英法领事始终禁止中国人在沙面拥有产业,但又以参与出资加固涌边陆地为借口,宣称在沙面外的沙基与沙基涌拥有“权利”。这种既力图维持华洋区隔又试图在租界周边攫取特权的做法,在中外关系紧张之时,尤易加速冲突的爆发。巡防营入驻沙面的契机,正是华洋冲突之下清政府欲对租界实施“保护”。直至1911年黄花岗起义时,广东官府仍派巡防营、水巡警与兵舰警卫租界。

民国以降,广东政局动荡时,各国往往从香港等地调兵增舰、展示武力威胁,主政广东的政权亦派遣兵舰军队在江面及沙面东西二桥警卫。20世纪20年代后,沙面防务已由外国军队与英法工部局掌控。尽管中方一直掌握沙基和沙基涌的管理权,且中国民众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声浪越发高涨,英法领事仍企图干涉控制租界周边地区。1925年,沙面租界的英国军警和白鹅潭江面上的英法军舰残忍射杀、开炮轰击沙基地区举行反帝游行、声援五卅运动的示威群众,酿成震惊中外的“沙基惨案”。这正是晚清以来英法干涉侵扰沙面租界水陆周边治理秩序的延续和扩大,手段从交涉渗透升级为不加掩饰的暴力。

晚清广州沙面租界周边地区的治理形态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典型体现。列强面对沙面周边社会经济环境的重重阻力仍试图扩张特权;清政府的制度与人员却成为列强间接干涉扩张的“跳板”甚至帮凶。面对侵略者,晚清以来广州民众多次发起抵制抗争运动,沙面租界未能展拓,归根结底是因为中国人民坚持不懈反对帝国主义的努力。


(作者梁敏玲,系暨南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王天卫,系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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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拾 壹
校审:青 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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