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俞钢
来源:“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
一、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范围与员数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面广量大,朝廷对这个层次官员进行考课,就需要按设县等级和官员配置划定范围和员数,方可有效操作。因此,依据多种传世文献,大体估计考课的范围与员数,应该是考察六品以下县官考课制度的基础。
唐代设县分等,经历了由粗到细的演变过程。《唐会要·量户口定州县等第例》云:“武德令:户五千已上为上县,二千户已上为中县,一千户已上为中下县。”这里,或省略了“一千户已下为下县”的文字。显见,唐初的县大致分上、中、中下、下四等。由于实际划分县等并不很严格,逐渐造成了官员配置的失序,所以高宗时进行了改革。《通典·选举典三·历代制下》云:“初州县混同,无等级之差,凡所拜授,或自大而迁小,或始近而后远,无有定制。其后选人既多,叙用不给,遂累增郡县等级之差。(郡自辅至下凡八等,县自赤至下凡八等。)其折冲府亦有差等。”又云:“自高宗麟德以后,承平既久,人康俗阜,求进者众,选人渐多。总章二年,裴行俭为司列少常伯,始设‘长名姓历榜’,引铨注之法;又定州县官资高下升降,以为故事。其后莫能革焉。”《资治通鉴》亦云:“时承平既久,选人益多。是岁,司列少常伯裴行俭始与员外郎张仁祎设长名姓历榜,引诠注之法。又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其后遂为永制,无能革之者。”据上可知,高宗总章二年(669),裴行俭针对“选人渐多”问题所进行的铨法改革,是从确定州县等第标准入手的,并初步形成了与州县等第相配套的“官资高下”。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次铨法改革新建的规制,简而易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员配置失序的局面,并一直沿用至唐末,影响极其深远。
至于唐代设县究竟按标准细分为哪几等,文献记载多有歧异。根据《新唐书·地理志》的记载,太宗贞观初年分全国为十道,贞观十三年(639)定簿,县数为1551个。贞观十四年(640),又增县6个。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在原有十道的基础上,拆分为十五道,开元二十八年(740)户部账,县数达1573个。其后,随着全国政治形势的变化,各等县多有升降增减。笔者按《新唐书·地理志》所列每道辖县数进行统计,发现共有县1639个,分别为关内道135个、河南道196个、河东道110个、河北道174个、山南道161个、陇右道60个、淮南道53个、江南道247个、剑南道189个、岭南道314个。又对《新唐书·地理志》列出名称的每个县逐一统计,则发现实际有县1631个,其中县下小字注文标明赤、次赤、畿、次畿、望、紧、上、中上、中、中下、下11个等级的计1611个,不标等级的20个(县等待考),这应当是有唐一代设县的最大数量。由此略见,唐代设县的总数,从贞观十四年的1557个,到开元二十八年的1573个,大致增加了16个;再到《新唐书·地理志》所记唐后期的1631个,相较于开元二十八年又增加了58个。进一步考察标明11个等级的1611个县等,分别为赤县7个、次赤县14个、畿县48个、次畿县34个、望县146个、紧县135个、上县410个、中上县2个、中县279个、中下县225个、下县311个。
笔者注意到,尽管《新唐书·地理志》细分县为11个等级,而《新唐书·百官志四下》仅提及京、畿、上、中、中下、下六等,《旧唐书·职官志三》亦同。检《唐六典·尚书户部》云:“凡三都之县,在城内曰京县,城外曰畿县,又望县有八十五焉。其余则六千户已上为上县,二千户已上为中县,一千户已上为中下县,不满一千户皆为下县。”记为京、畿、望、上、中、中下、下七等。又《通典·职官典一五·县令》云:“大唐县有赤、(三府共有六县。)畿、(八十二。)望、(七十八。)紧、(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中、(二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七等之差。(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余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凡一千五百七十三县,令各一人。”也分为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王勋成先生认为:“《通典》所载无中下县,这是因为天宝五载(746)后,撤销下县,并入中下县,故中唐后,人们把中下县也就称作下县。《通典》所载即此。《唐六典》无紧县,当是脱误。”他的依据或是《旧唐书·职官志一》从第七品下阶“诸州下县令”条下的注文:“天宝五载,一切为中下县。”但是,说“中唐后人们把中下县也就称作下县”的理由并不充分,诸种文献记载或省略也是有可能的,如《唐会要·量户口定州县等第例》云:“至开元十八年三月七日,以六千户已上为上县,三千户已上为中县,不满三千户为中下县。其赤、畿、望、紧等县,不限户数,并为上县。去京五百里内,并缘边州县,户五千已上亦为上县,二千已上为中县,一千已上为中下县。”这里,抑或省略了“一千户已下为下县”的文字。据上引,开元十八年重新规定,保留原来上、中、中下县等的户数标准,又提高了新升上、中、中下县等的户数标准,并强调“赤、畿、望、紧等县,不限户数,并为上县”。如果考虑文字省略的因素,那么唐代设县的等级应为赤、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八等,这恰与《册府元龟·令长部·总序》所言相一致:“唐制,有赤县、畿县、望县、紧县、上县、中县、中下县、下县之差。赤令,其品正五。畿令,其品正六。上县令,其品从六,望、紧同之。中县令,其品正七。下县令,其品从七。其后,又有次赤、次畿之名。”笔者以为,唐代设县的等级,大致可细分为京赤、次赤、畿、次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十等,至于《新唐书·地理志》所载山南东道郎州龙阳县和剑南道剑州临津县为中上县,考诸种文献记载,前者或为中县,后者应为中下县,乃《新唐书·地理志》之误。我们知道,唐代划分县等具有多种功用,从分等设官角度观察,鉴于长期设有中下县的现实,可细分为京赤(次赤)、畿(次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八等,这与诸种文献有关唐代县等、员数和官品的记载相衔接,由此也可将《新唐书·地理志》标明11个等的1611个县归并为八等,即京赤(次赤)21个、畿(次畿)82个、望146个、紧135个、上410个、中280个、中下226个、下311个。如果仅从县官考课角度看,按上引《册府元龟·令长部·总序》所载,又可归并县为六等,即京赤(次赤)、畿(次畿)、上(望、紧)、中、中下、下,其中“中下”县官员的阶品应据《新唐书·百官志》等补。
《新唐书·百官志四下》载有唐代各等县官配置、员数和阶品的情况,现归纳整理如下:(1)京县:令各一人,正五品上;丞二人,从七品上;主簿二人,从八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下;尉六人,从八品下。(2)畿县:令各一人,正六品上;丞一人,正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上;尉二人,正九品下。(3)上县: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尉二人,从九品上。(4)中县:令一人,正七品上;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5)中下县:令一人,从七品上;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6)下县: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据此,京赤(次赤)县官配置为14员,除正五品上的县令2员外,其他纳入六品以下县官考课范围的为12员;畿县以下各等县的官员分别为畿(次畿)县6员,上(望、紧)县5员,中县4员,中下县4员,下县4员,则全部纳入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范围,若用各等县数乘以各等县六品以下官员设置数,估计纳入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最大数量在7467员左右,见表1所示:
概而言之,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范围,与县等、员数和官品等有关。如果以归并后的六等县来计,则主要是除京赤(次赤)县令以外的各等县官,估计纳入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最大数量在7467员左右。这不仅是一个稳定统治秩序的庞大群体,而且带有基层官员的特点,因此考课这个群体就需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官员群体的特殊方式与标准。
二、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方式与标准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虽然面广量大,却是整个国家职官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纳入吏部考功司的考课范围,这一方面反映了朝廷对基层亲民官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方式与标准具有自身的特点,也即在考课制度的一般规范下,还设定了一些专门针对这个群体的特殊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大致按条线职事行能设定,而对于六品以下县官的综合职事行能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如县令,需要“兼综”界内所有庶务;又如县尉,需要“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往往在“二十七最”标准中就与多条有关。由此,专门针对六品以下县官,设定了一些特殊标准。《通典·选举典三·考绩》云:“诸州县官人,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为十分论,每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增户口,谓课丁,率一丁同一户法。增不课口者,每五口同一丁例。其有破除者,得相折。)其州户口不满五千,县户不满五百者,各准五千五百户法为分。若抚养乖方,户口减损者,各准增户法,亦每减一分降一等。(课及不课,并准上文。)其劝课农田能使丰殖者,亦准见地为十分论,每加二分,各进考一等。(此谓永业、口分之外,别能垦起公私荒田者。)其有不加劝课以致减损者,(谓永业、口分之外有荒废者。)每损一分,降考一等。若数处有功,并应进考者,并听累加。”从中可见,“抚育有方,户口增益”和“劝课农田能使丰殖”是考核六品以下县官的重点所在,并规定了具体标准。《新唐书·百官志一》亦云:“每岁,尚书省诸司具州牧、刺史、县令殊功异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盗贼多少,皆上于考司。”又,玄宗开元四年《劝奖县令诏》则云:“其县令在任,户口增益、界内丰稔、清勤著称、赋役均平者,先与上考,不在当州考额之限也。”皆反映了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特别注重户口、丰稔、赋役、治安等方面的综合职事行能,并影响最终的等第。
《新唐书·何易于传》云:“何易于……为益昌令。县距州四十里,刺史崔朴常乘春与宾属泛舟出益昌旁,索民挽繂,易于身引州舟,朴惊问状,易于曰:‘方春,百姓耕且蚕,惟令不事,可任其劳。’朴愧,与宾客疾驱去。盐铁官榷取茶利,诏下,所在毋敢隐。易于视诏书曰:‘益昌人不征茶且不可活,矧厚赋毒之乎?’命吏阁诏,吏曰:‘天子诏何敢拒?吏坐死,公得免窜邪?’对曰:‘吾敢爱一身,移暴于民乎?亦不使罪尔曹。’即自焚之。观察使素贤之,不劾也。民有死丧不能具葬者,以俸敕吏为办。召高年坐,以问政得失。凡斗民在廷,易于丁宁指晓枉直,杖楚遣之,不以付吏,狱三年无囚。督赋役不忍迫下户,或以俸代输。馈给往来,传符外一无所进,故无异称。以中上考,迁罗江令。”从益昌县令何易于的为官事迹来看,同样说明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等第的评定尤重综合职事行能。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每年的考课等第,还是奖罚的依据,并在考满后影响阶品迁转。《唐六典·尚书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注文云:“诸食禄之官,考在中上已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下已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若私罪下中已下,公罪下下,并解见任,夺当年禄,追告身,周年,听依本品叙。”又《新唐书·百官志一》云:“凡考,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进一阶;一中上考,复进一阶;一上下考,进二阶;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上中以上,虽有下考,从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执奏者,进其考。”这里,所谓“加禄”和“夺禄”,就是按年考以加减禄米的方式作为奖惩。当然,犯有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者,则不仅是夺禄的问题,而且要解见任,追告身,周年后方可依本品再叙职。至于考第与叙阶的关系,从上引《新唐书·百官志一》的记载大略可知,唐代各级官员的任期一般为四年。也即要有四个年考等第,视年考等第作为叙阶的依据,这其中的核心显然是年考,只有年考取得好的考第,才有进阶的可能。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的任期,即考满年限,前后期有过变化,前期基本是“六品以下四考为满”,后期才有三考为满的做法。《唐会要·考上》载贞观十一年正月十五日敕云:“凡入仕之后,迁代则以四考为限。”也就是说,贞观时已规定官员迁转要以“四考为限”。然而,实际执行并不严格,所以中宗神龙时御史中丞卢怀慎上疏云:“窃见比来州县官佐,下车布政,有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迁除,不论课考。或历时未改,便倾耳而听,企踵而睹,争求冒进,不顾廉耻,亦何暇宣风布化、求瘼恤人哉!户口流散,百姓凋弊,职为此也。何则?人知吏之不久,则不从其吏;吏知迁之不遥,又不尽其能。偷安苟且,脂韦而已。”并强调指出:“都督、刺史、上佐、两畿县令等,在任未经四考,不许迁除。”又《唐会要·考上》载:“开元二十八年三月二日敕:先是,内外六品应补授官,四考满,待替为满。是日制,令以岁为满,不待替。县令知仓库、供奉、伎术,及充纲领等,不在此限。至其年十二月十六日敕:内外六品已下官,依旧待替。其无替者,五考满后停。”这个在开元二十八年初试图做出的改变,原意是让六品以下应补授官四考满后,不必等待接替官到,就可以离任,但看来实际操作有困难,故至年末又回到了原来四考为满的做法。其后,至代宗初年,一度实行过“三考一替”,即三考为满,无替者四考而罢。但至德宗贞元年间,又改回到了“四考为限”的做法。《册府元龟·铨选部·考课二》云:“(贞元六年)十一月制:守宰之任,弊在数更,自今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又云:“(贞元)九年七月制:县令以四考为限,无替者,宜至五考。”到了宣宗时,则改以36个月为考满,《册府元龟·铨选部·考课二》云:“大中元年正月制曰:守宰亲人,职当抚字,三载考绩,著在格言。贞元之中,频有明诏,县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不遵守,诸州或得三考,畿府罕及二年。以此字人,若为成政,道途郡吏有迎送之劳,乡里庶民无苏息之望。自今须满三十六个月,永为常式。”所谓“满三十六个月”,其实就是以三考为满。由上观之,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满的年限,前后有过四年和三年两种做法,具体而言,前期以四考为满,无替者五考而罢;后期一度以三考为满,无替者四考而罢。正因如此,诸种文献的有关记载,都用施行最久的四考为满、无替者五考而罢来概括六品以下县官的考满年限。
三、六品以下县官考满后的守选年限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满停替后,按常例要守选若干年,然后经调集铨选,才有可能迁转。由于考课与守选之间存在着前后衔接的关联,故很有必要讨论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等第对守选年限的影响。
至于“若干选”与卑、高官之间的常例对应关系,现已无从查考。按上引元和八年(813)十二月吏部奏,如果以官品最卑的从九品下对应守选年限最长的第十二选,则主要涉及中县、中下县、下县的县尉等。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云:“其远处县邑,多是中、下县。其县丞、簿、尉等,例是入流令史,苟求自利,岂知官业?其中、下县丞,中县簿等,自今已后,有衣冠士流,经业出身,经五选如愿授者,每年便许吏部投牒,依当选人例,下文书磨勘注拟。如到任清白干能,刺史申本道观察使。每年至终,使司都为一状申中书门下。得替已后,许使上县簿、尉选数赴选,与第二任好官。”从中可知,远处中、下县丞、簿、尉等,“例是入流令史”,也即由流外入流人员充任。因为这部分人员的素养总体不高,所以皇帝才下诏,以优奖的政策鼓励衣冠士流、经业出身、经五选如愿授者去任官,而一任得替后考课“清白干能”,还允许“使上县簿、尉选数赴选,与第二任好官”。这里,特别提到了上县簿、尉的“选数”,也可证六品以下县官确有不同的常例守选年限。如此看来,从九品下的中县、中下县、下县尉等对应守选年限的第十二选,是很有可能的,如何依此类推,仍有待深入探究。
当然,唐代六品以下县官的常例守选年限,经常会被临时打破,如皇帝诏敕超奖六品以下县官,《旧唐书·玄宗纪下》天宝五载正月条曰:“乙亥,敕大小县令并准畿官吏,三选听集。”《通典·选举典三·历代制下》曰:“贞元二年六月敕:自今以后,其诸色举选人中,有能习《开元礼》者,举一人同一经例,选人不限选数,许集。”此外,唐代铨选规定:“已注而唱,不厌者得反通其辞,三唱而不厌,听冬集。”也即作为选人,在三次注官唱名后仍不接受,可以要求等候次年冬集,这对于不愿去远地任职的六品以下县官来说,虽然多了一种选择,但也会造成守选年限的延长。
大体而言,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满后的常例守选年限,按照循资格“卑官多选,高官少选”的原则,大致设有十二选,卑官多选时长,高官少选时短,很可能常例守选年限与官品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或在每年五月吏部公布的选格中有所规定。唐代六品以下县官守选有常例年限,但经常被皇帝诏敕临时规定、减选或殿选奖罚措施等打破,其中减选或殿选的主要依据是考课等第,而考课等第往往影响减选或殿选后的守选年限,甚至关系到未来仕途的发展。
四、六品以下县官考课制度的特点
维系大唐王朝统治秩序的是贴近基层的六品以下县官,他们对地方治理的成效,直接影响社会基础的稳定。因此,唐代特别重视对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并建立了一整套严密易行的制度,包括范围与员数、方式与标准、考课等第与守选年限关联等,起到了责效劝进的作用。归纳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制度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其二,德能与劳绩兼顾。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标准,大致由“四善”的“德”和“二十七最”的“能”两部分构成,其中“能”的部分尤重劳绩。“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是针对所有官员的,六品以下县官也不例外。用“善”“最”结合的方式考核各级各类官员的德和能,并得出相应的等第,这凸现了唐代建立考课制度的用意,也使考课等第的确定有所依据。用“善”“最”结合的方式考课六品以下县官的典型事例,如《大唐新语》卷六载:“裴景昇为尉氏尉,以无异效,不居最课。考满,刺史皇甫亮曰:‘裴尉苦节若是,岂可使无上考,选司何以甄录也。俗号考终为送路考,省校无一成者。然敢竭愚思,仰申清德,当冀也。’为之词曰:‘考秩已终,言归有日。千里无代步之马,三月乏聚粮之资。食唯半菽,室如悬磐。苦心清节,从此可知。不旌此人,无以急切。’时人咸称亮之推贤。景昇之考,省知左最,官至青刺。”县尉裴景昇虽无“异效”,不居最课,但“苦心清节”有德,所以刺史皇甫亮的考词给予了好评,最终“省知左最”,这足以说明“四善”“二十七最”标准在实际考课中的运用。同时,笔者也关注到,“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大致按条线职事行能设定,而对于六品以下县官的综合职事行能并没有具体规定,由此专门针对六品以下县官,增加了一些特殊的要求,如诸多文献提到的“抚育有方,户口增益”“劝课农田能使丰殖”“殊功异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盗贼多少”“户口增益,界内丰稔,清勤著称,赋役均平”等,皆反映了考课六品以下县官的职事行能,特别注重户口、丰稔、赋役、治安等方面的综合劳绩,并直接影响最终的考课等第。显见,唐代针对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标准,在“四善”“二十七最”的基础上,还十分重视兼顾综合劳绩,这就使考课的结果有利于促进地方的治理。
其三,考课等第影响守选年限。唐代考选制度规定,六品以下县官考满后,需要通过调集铨选,才可迁转。在这一过程中,考课与铨选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而守选是连接两者的重要环节,考课等第的上下影响守选年限的长短,守选年限的长短又会影响铨选迁转的快慢。唐代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采用年考九等制,四年任满就有四个年考等第,通过单计或折算,形成基本年考等第,作为叙阶和奖罚的依据。正如《唐六典·尚书吏部》“有以劳考”下注文云:“内外六品已下,四考满。皆中中考者,因选,进一阶;每二中上考,又进两阶;每一上下考,进两阶。若兼有下考,得以上考除之。”同时,笔者注意到,唐代六品以下县官的守选制度,是随着玄宗开元时循资格的出台而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按照循资格“卑官多选,高官少选”的原则,大致推断常例守选年限共设有十二选,卑官多选时长,高官少选时短。若要缩短守选常例年限,就需要通过皇帝诏敕临时规定、减选或殿选奖罚措施等来实现,而减选或殿选的主要依据就是考课等第,这也就是诸种文献记述六品以下县官减选或殿选时,往往提到考课等第的原因,如上引武宗会昌六年(846)五月的敕书规定,县令失走三百户以上,给予考课下等、殿二选的处罚;增加五百户以上,给予考课上等、减两选、优与进改的奖励。显然,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等第的上下对守选年限的长短具有影响作用,甚至还会关涉未来仕途的发展。实际上,唐代考选制度的核心为“任群材,治百事”,所以在诸如考课、守选、铨选等各项制度中,皆贯彻了德、能、劳绩兼顾的指导思想,由此收到了“其为法则精而密,其施于事则简而易行”的效果,并为以后历代不断完善考课制度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