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钢: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制度探微

学术   2024-11-12 18:05   北京  

作者:俞钢

来源:“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



大唐王朝幅员辽阔,而维系统治秩序运行的就是职官体制。这个庞大健全的职官体制,大致分为高、中、下三个层次,县级乃是最下层的一级职事机构。唐代六品以下县官,面广量大,贴近基层,他们治理地方的成效,直接影响统治基础的稳定。因此,除了选用德能贤才外,唐代还特别重视对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建立了一整套严密易行的制度,用以监管县官治理地方的绩效。关于唐代考课制度,许多学者做过研究,不乏真知灼见,但专题探讨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制度仍有所不足。本文不拘浅陋,试就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范围与员数、方式与标准、考满后的守选年限等问题,以及表现出的分层与分等结合、德能与劳绩兼顾、考课等第影响守选年限等特点,展开专题性考论,以求教于方家。

一、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范围与员数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面广量大,朝廷对这个层次官员进行考课,就需要按设县等级和官员配置划定范围和员数,方可有效操作。因此,依据多种传世文献,大体估计考课的范围与员数,应该是考察六品以下县官考课制度的基础。


唐代设县分等,经历了由粗到细的演变过程。《唐会要·量户口定州县等第例》云:“武德令:户五千已上为上县,二千户已上为中县,一千户已上为中下县。”这里,或省略了“一千户已下为下县”的文字。显见,唐初的县大致分上、中、中下、下四等。由于实际划分县等并不很严格,逐渐造成了官员配置的失序,所以高宗时进行了改革。《通典·选举典三·历代制下》云:“初州县混同,无等级之差,凡所拜授,或自大而迁小,或始近而后远,无有定制。其后选人既多,叙用不给,遂累增郡县等级之差。(郡自辅至下凡八等,县自赤至下凡八等。)其折冲府亦有差等。”又云:“自高宗麟德以后,承平既久,人康俗阜,求进者众,选人渐多。总章二年,裴行俭为司列少常伯,始设‘长名姓历榜’,引铨注之法;又定州县官资高下升降,以为故事。其后莫能革焉。”《资治通鉴》亦云:“时承平既久,选人益多。是岁,司列少常伯裴行俭始与员外郎张仁祎设长名姓历榜,引诠注之法。又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其后遂为永制,无能革之者。”据上可知,高宗总章二年(669),裴行俭针对“选人渐多”问题所进行的铨法改革,是从确定州县等第标准入手的,并初步形成了与州县等第相配套的“官资高下”。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次铨法改革新建的规制,简而易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员配置失序的局面,并一直沿用至唐末,影响极其深远。


至于唐代设县究竟按标准细分为哪几等,文献记载多有歧异。根据《新唐书·地理志》的记载,太宗贞观初年分全国为十道,贞观十三年(639)定簿,县数为1551个。贞观十四年(640),又增县6个。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在原有十道的基础上,拆分为十五道,开元二十八年(740)户部账,县数达1573个。其后,随着全国政治形势的变化,各等县多有升降增减。笔者按《新唐书·地理志》所列每道辖县数进行统计,发现共有县1639个,分别为关内道135个、河南道196个、河东道110个、河北道174个、山南道161个、陇右道60个、淮南道53个、江南道247个、剑南道189个、岭南道314个。又对《新唐书·地理志》列出名称的每个县逐一统计,则发现实际有县1631个,其中县下小字注文标明赤、次赤、畿、次畿、望、紧、上、中上、中、中下、下11个等级的计1611个,不标等级的20个(县等待考),这应当是有唐一代设县的最大数量。由此略见,唐代设县的总数,从贞观十四年的1557个,到开元二十八年的1573个,大致增加了16个;再到《新唐书·地理志》所记唐后期的1631个,相较于开元二十八年又增加了58个。进一步考察标明11个等级的1611个县等,分别为赤县7个、次赤县14个、畿县48个、次畿县34个、望县146个、紧县135个、上县410个、中上县2个、中县279个、中下县225个、下县311个。


笔者注意到,尽管《新唐书·地理志》细分县为11个等级,而《新唐书·百官志四下》仅提及京、畿、上、中、中下、下六等,《旧唐书·职官志三》亦同。检《唐六典·尚书户部》云:“凡三都之县,在城内曰京县,城外曰畿县,又望县有八十五焉。其余则六千户已上为上县,二千户已上为中县,一千户已上为中下县,不满一千户皆为下县。”记为京、畿、望、上、中、中下、下七等。又《通典·职官典一五·县令》云:“大唐县有赤、(三府共有六县。)畿、(八十二。)望、(七十八。)紧、(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中、(二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七等之差。(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余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凡一千五百七十三县,令各一人。”也分为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王勋成先生认为:“《通典》所载无中下县,这是因为天宝五载(746)后,撤销下县,并入中下县,故中唐后,人们把中下县也就称作下县。《通典》所载即此。《唐六典》无紧县,当是脱误。”他的依据或是《旧唐书·职官志一》从第七品下阶“诸州下县令”条下的注文:“天宝五载,一切为中下县。”但是,说“中唐后人们把中下县也就称作下县”的理由并不充分,诸种文献记载或省略也是有可能的,如《唐会要·量户口定州县等第例》云:“至开元十八年三月七日,以六千户已上为上县,三千户已上为中县,不满三千户为中下县。其赤、畿、望、紧等县,不限户数,并为上县。去京五百里内,并缘边州县,户五千已上亦为上县,二千已上为中县,一千已上为中下县。”这里,抑或省略了“一千户已下为下县”的文字。据上引,开元十八年重新规定,保留原来上、中、中下县等的户数标准,又提高了新升上、中、中下县等的户数标准,并强调“赤、畿、望、紧等县,不限户数,并为上县”。如果考虑文字省略的因素,那么唐代设县的等级应为赤、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八等,这恰与《册府元龟·令长部·总序》所言相一致:“唐制,有赤县、畿县、望县、紧县、上县、中县、中下县、下县之差。赤令,其品正五。畿令,其品正六。上县令,其品从六,望、紧同之。中县令,其品正七。下县令,其品从七。其后,又有次赤、次畿之名。”笔者以为,唐代设县的等级,大致可细分为京赤、次赤、畿、次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十等,至于《新唐书·地理志》所载山南东道郎州龙阳县和剑南道剑州临津县为中上县,考诸种文献记载,前者或为中县,后者应为中下县,乃《新唐书·地理志》之误。我们知道,唐代划分县等具有多种功用,从分等设官角度观察,鉴于长期设有中下县的现实,可细分为京赤(次赤)、畿(次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八等,这与诸种文献有关唐代县等、员数和官品的记载相衔接,由此也可将《新唐书·地理志》标明11个等的1611个县归并为八等,即京赤(次赤)21个、畿(次畿)82个、望146个、紧135个、上410个、中280个、中下226个、下311个。如果仅从县官考课角度看,按上引《册府元龟·令长部·总序》所载,又可归并县为六等,即京赤(次赤)、畿(次畿)、上(望、紧)、中、中下、下,其中“中下”县官员的阶品应据《新唐书·百官志》等补。


《新唐书·百官志四下》载有唐代各等县官配置、员数和阶品的情况,现归纳整理如下:(1)京县:令各一人,正五品上;丞二人,从七品上;主簿二人,从八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下;尉六人,从八品下。(2)畿县:令各一人,正六品上;丞一人,正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上;尉二人,正九品下。(3)上县: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尉二人,从九品上。(4)中县:令一人,正七品上;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5)中下县:令一人,从七品上;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6)下县: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据此,京赤(次赤)县官配置为14员,除正五品上的县令2员外,其他纳入六品以下县官考课范围的为12员;畿县以下各等县的官员分别为畿(次畿)县6员,上(望、紧)县5员,中县4员,中下县4员,下县4员,则全部纳入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范围,若用各等县数乘以各等县六品以下官员设置数,估计纳入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最大数量在7467员左右,见表1所示:



概而言之,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范围,与县等、员数和官品等有关。如果以归并后的六等县来计,则主要是除京赤(次赤)县令以外的各等县官,估计纳入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最大数量在7467员左右。这不仅是一个稳定统治秩序的庞大群体,而且带有基层官员的特点,因此考课这个群体就需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官员群体的特殊方式与标准。


二、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方式与标准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虽然面广量大,却是整个国家职官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纳入吏部考功司的考课范围,这一方面反映了朝廷对基层亲民官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方式与标准具有自身的特点,也即在考课制度的一般规范下,还设定了一些专门针对这个群体的特殊要求。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属于吏部考功司的职责范围。《唐六典·尚书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云:“考功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凡应考之官,皆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各于其所由司准额校定,然后送省。内外文武官,量远近,以程限之有差。(京师百僚,九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十月一日送省。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内,八月三十日;三千里内,七月三十日;五千里内,五月三十日;七千里内,三月三十;万里内,正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其外官附朝集使送簿至省。(凡流内、流外官考前厘务不满二百日者,不考。)每年别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其一人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又定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其一人监京官考,一人监外官考。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其检覆同者,皆以功过上使。京官则集应考之人对读注定,外官对朝集使注定讫,各以奏闻。”《旧唐书·职官志二》基本相同,仅“凡应考之官”作“凡应考之官家”。《新唐书·百官志一》则云:“其考法,凡百司之长,岁较其属功过,差以九等,大合众而读之……贞观初,岁定京官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莅之,号监中外官考使。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其后屡置监考、校考、知考使。”据上可见,唐代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主要由考功员外郎专判,还要每年别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一人“校外官考”,并设给事中或中书舍人一人“监外官考”。向地方延伸至州府,由长官负责,另设功曹或司功或司仓参军事专、兼掌。到县一级,则由令兼综属官的考课,其下有佐吏;京畿县设有司功佐,职掌应与州府的功曹或司功相对应;其他未设司功佐的县,或由录事、司户佐等协理;至于令自身的考课,除京县外,一般由所隶州府负责。显然,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三级责任体制,从而有效保证了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进行。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方式是年度考制,而非任期考制,所谓“凡居官以年为考,六品以下四考为满”。年考的程序则是自下而上进行的,最基层任满两百日的应考县官,由县令较其功过行能,写出评语,然后向州府申报。州府汇总属县应考官员的考核评语,刺史需要集合应考官员,当众宣读,议其优劣,按九等定出考第,然后州府再行“准额校定”,形成每个应考官员包含评语、等第的两三张纸的考状,并上呈吏部。考虑到全国校考时间的统一和各地送达路程的远近,规定了各地每年考课校定的时限,所谓:“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内,八月三十日;三千里内,七月三十日;五千里内,五月三十日;七千里内,三月三十;万里内,正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同时还规定各州府校定后的考状汇总簿要由刺史或上佐充任的朝集使携送吏部考功司。经过知考使、校考使、监考使的审核,最终确定应考官员的考绩和考第。对于六品以下应考县官,吏部考功司则要对朝集使宣读结果,若无异议就正式上奏,存档备检,并发给考牒为凭,由朝集使带回。走完这个程序,一个六品以下应考县官的年度考课才算完成。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年考的标准和等第,前者大致以朝廷设定的针对所有官员的“四善”“二十七最”为据,后者则按上中下组合成九等。关于“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四善”主要体现为官德政的基本素养,所谓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和恪勤匪懈是规约所有官员的素养要求。“二十七最”则具体设定了各类官员为官行能的最高标准,依此可以衡量各级各类官员的能力、才干。用“善”和“最”结合的方式考核各级各类官员的德和能,引导官员提升自身的为政素养和能力,这不仅凸现了唐代建立考课制度的用意,也使考课等第的确定有所依据。善、最、等三者结合构成的标准,《唐六典·尚书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有载:“一最已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已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一最已上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一最已上有一善,或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一最已上,或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弗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以上九个考课等第,兼顾了德、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便于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大致按条线职事行能设定,而对于六品以下县官的综合职事行能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如县令,需要“兼综”界内所有庶务;又如县尉,需要“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往往在“二十七最”标准中就与多条有关。由此,专门针对六品以下县官,设定了一些特殊标准。《通典·选举典三·考绩》云:“诸州县官人,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为十分论,每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增户口,谓课丁,率一丁同一户法。增不课口者,每五口同一丁例。其有破除者,得相折。)其州户口不满五千,县户不满五百者,各准五千五百户法为分。若抚养乖方,户口减损者,各准增户法,亦每减一分降一等。(课及不课,并准上文。)其劝课农田能使丰殖者,亦准见地为十分论,每加二分,各进考一等。(此谓永业、口分之外,别能垦起公私荒田者。)其有不加劝课以致减损者,(谓永业、口分之外有荒废者。)每损一分,降考一等。若数处有功,并应进考者,并听累加。”从中可见,“抚育有方,户口增益”和“劝课农田能使丰殖”是考核六品以下县官的重点所在,并规定了具体标准。《新唐书·百官志一》亦云:“每岁,尚书省诸司具州牧、刺史、县令殊功异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盗贼多少,皆上于考司。”又,玄宗开元四年《劝奖县令诏》则云:“其县令在任,户口增益、界内丰稔、清勤著称、赋役均平者,先与上考,不在当州考额之限也。”皆反映了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特别注重户口、丰稔、赋役、治安等方面的综合职事行能,并影响最终的等第。


《新唐书·何易于传》云:“何易于……为益昌令。县距州四十里,刺史崔朴常乘春与宾属泛舟出益昌旁,索民挽繂,易于身引州舟,朴惊问状,易于曰:‘方春,百姓耕且蚕,惟令不事,可任其劳。’朴愧,与宾客疾驱去。盐铁官榷取茶利,诏下,所在毋敢隐。易于视诏书曰:‘益昌人不征茶且不可活,矧厚赋毒之乎?’命吏阁诏,吏曰:‘天子诏何敢拒?吏坐死,公得免窜邪?’对曰:‘吾敢爱一身,移暴于民乎?亦不使罪尔曹。’即自焚之。观察使素贤之,不劾也。民有死丧不能具葬者,以俸敕吏为办。召高年坐,以问政得失。凡斗民在廷,易于丁宁指晓枉直,杖楚遣之,不以付吏,狱三年无囚。督赋役不忍迫下户,或以俸代输。馈给往来,传符外一无所进,故无异称。以中上考,迁罗江令。”从益昌县令何易于的为官事迹来看,同样说明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等第的评定尤重综合职事行能。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每年的考课等第,还是奖罚的依据,并在考满后影响阶品迁转。《唐六典·尚书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注文云:“诸食禄之官,考在中上已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下已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若私罪下中已下,公罪下下,并解见任,夺当年禄,追告身,周年,听依本品叙。”又《新唐书·百官志一》云:“凡考,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进一阶;一中上考,复进一阶;一上下考,进二阶;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上中以上,虽有下考,从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执奏者,进其考。”这里,所谓“加禄”和“夺禄”,就是按年考以加减禄米的方式作为奖惩。当然,犯有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者,则不仅是夺禄的问题,而且要解见任,追告身,周年后方可依本品再叙职。至于考第与叙阶的关系,从上引《新唐书·百官志一》的记载大略可知,唐代各级官员的任期一般为四年。也即要有四个年考等第,视年考等第作为叙阶的依据,这其中的核心显然是年考,只有年考取得好的考第,才有进阶的可能。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的任期,即考满年限,前后期有过变化,前期基本是“六品以下四考为满”,后期才有三考为满的做法。《唐会要·考上》载贞观十一年正月十五日敕云:“凡入仕之后,迁代则以四考为限。”也就是说,贞观时已规定官员迁转要以“四考为限”。然而,实际执行并不严格,所以中宗神龙时御史中丞卢怀慎上疏云:“窃见比来州县官佐,下车布政,有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迁除,不论课考。或历时未改,便倾耳而听,企踵而睹,争求冒进,不顾廉耻,亦何暇宣风布化、求瘼恤人哉!户口流散,百姓凋弊,职为此也。何则?人知吏之不久,则不从其吏;吏知迁之不遥,又不尽其能。偷安苟且,脂韦而已。”并强调指出:“都督、刺史、上佐、两畿县令等,在任未经四考,不许迁除。”又《唐会要·考上》载:“开元二十八年三月二日敕:先是,内外六品应补授官,四考满,待替为满。是日制,令以岁为满,不待替。县令知仓库、供奉、伎术,及充纲领等,不在此限。至其年十二月十六日敕:内外六品已下官,依旧待替。其无替者,五考满后停。”这个在开元二十八年初试图做出的改变,原意是让六品以下应补授官四考满后,不必等待接替官到,就可以离任,但看来实际操作有困难,故至年末又回到了原来四考为满的做法。其后,至代宗初年,一度实行过“三考一替”,即三考为满,无替者四考而罢。但至德宗贞元年间,又改回到了“四考为限”的做法。《册府元龟·铨选部·考课二》云:“(贞元六年)十一月制:守宰之任,弊在数更,自今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又云:“(贞元)九年七月制:县令以四考为限,无替者,宜至五考。”到了宣宗时,则改以36个月为考满,《册府元龟·铨选部·考课二》云:“大中元年正月制曰:守宰亲人,职当抚字,三载考绩,著在格言。贞元之中,频有明诏,县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不遵守,诸州或得三考,畿府罕及二年。以此字人,若为成政,道途郡吏有迎送之劳,乡里庶民无苏息之望。自今须满三十六个月,永为常式。”所谓“满三十六个月”,其实就是以三考为满。由上观之,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满的年限,前后有过四年和三年两种做法,具体而言,前期以四考为满,无替者五考而罢;后期一度以三考为满,无替者四考而罢。正因如此,诸种文献的有关记载,都用施行最久的四考为满、无替者五考而罢来概括六品以下县官的考满年限。


综上,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方式与标准,既符合考课制度的一般规范,如纳入吏部考功司的考课范围、建立自上而下的考课体制、形成“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等;又设定了一些专门针对六品以下县官的特殊要求,如规定各地每年考课校定的时限,实行自下而上的年度考制,注重户口、丰稔、赋役、治安方面的职事行能,确定考满年限等。笔者认为,唐代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制度,不仅规范严密,且具有针对性,较好地起到了监管地方官员的作用,从而有效保证了统治秩序的稳定。

三、六品以下县官考满后的守选年限


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满停替后,按常例要守选若干年,然后经调集铨选,才有可能迁转。由于考课与守选之间存在着前后衔接的关联,故很有必要讨论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等第对守选年限的影响。


唐代实行的守选制度,是随着玄宗开元时循资格的出台而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主要为了解决社会稳定发展后选人多、员缺少的矛盾。《通典·选举典三·历代制下》曰:“自高宗麟德以后,承平既久,人康俗阜,求进者众,选人渐多。总章二年,裴行俭为司列少常伯,始设‘长名姓历榜’,引铨注之法;又定州县、官资高下升降,以为故事,其后莫能革焉。至玄宗开元中,行俭子光庭为侍中,以选人既无常限,或有出身二十余年而不获禄者,复作‘循资格’,定为限域。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选,高官少选,贤愚一贯,必合乎格者,乃得铨授。自下升上,限年蹑级,不得踰越。久淹不收者,皆荷之,谓之‘圣书’。虽小有常规,而抡材之方失矣。其有异才高行,听擢不次,然有其制,而无其事。有司但守文奉式,循资例而已。”这里,至少有四点值得关注:首先,裴光庭制定循资格的基础,是其父裴行俭的铨法改革。关于高宗总章二年裴行俭推行的铨法改革,一般归纳为设立长名榜和区分州县等级两项,其实还有一项重要改革内容,那就是初步确定了与州县等级相配套的“官资升降”。其次,玄宗开元时出现“选人既无常限”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有限而无常,并不规范,裴光庭要做的就是制定循资格,形成“限域”常例。其三,循资格规定“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按照“卑官多选,高官少选,贤愚一贯,必合乎格者”“自下升上,限年蹑级,不得踰越”等原则进行铨选,并留有“异才高行”者“听擢不次”的通道。其四,从循资格的目的、内容和效果来看,确实一定程度缓解了原来的矛盾,所谓“久淹不收者,皆荷之,谓之‘圣书’”,使有司铨选有了常例依据,但也带来了事实上不利于奖拔“异才高行”者的弊端,所谓“有司但守文奉式,循资例而已”。据诸种文献记载,循资格推行后曾遭受过诟病,甚至一度弃用,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应该是利大于弊,故仍得以相承延用而不废。如《旧唐书·职官志一》云:“开元中,裴光庭为吏部尚书,始用循资格以注拟六品已下选人。其后虽小有移改,然相承至今用之。”又《新唐书·艺文志二》载有天宝中制定的《唐循资格》一卷和此后王涯所成的《唐循资格》五卷。值得注意的是“始用循资格以注拟六品已下选人”一语,笔者认为,这实际上点出了循资格的关键,即主要针对六品以下选人,而在这个群体中县官身份的选人又占有较大的比重,所以六品以下县官考满后的守选和调选,都需要遵循循资格的原则和规定。

循资格强调“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就是规定六品以下县官考满后要守选若干年,才能按照“卑官多选,高官少选”的原则,再度参加冬集铨选。那么,“若干选”究竟设了多少选呢?从现所见文献推断,大概一年为一选,共设有十二选,卑官多选时长,高官少选时短。《册府元龟·铨选部·条制三》曰:“(元和)八年十二月,吏部奏:‘比远州县官,请量减选:四选、五选、六选,请减一选;七选、八选、九选,各请减两选;十选、十一选、十二选,各减三选。伏以比远处,都七十五州,选人试后,惧不及限者,即伏请注拟,虽有此例,每年不过一百余人。其比远州县,皆是开元、天宝中仁风乐土,今者或以俸钱减少,或以地在远方,凡事平流,从前不注。至若劝课耕种,归怀逃亡,其所择才,急于近地。有司若不注授,所在唯闻假摄,编甿益困,田土益荒。请减前件选。’敕旨,宜依。”这个吏部请量减选奏非常重要,它透露了三个要点:第一,没有提到一选至三选,说明远州县官较卑,甚至是“假摄”官,一般守选年限较长,而无一选至三选的官高者。第二,远州县官减选的对象,是守选年限四至十二选的官员,由此或可推知,远州六品以下县官常例最短的守选年限为四年,最长的守选年限为十二选。第三,从此次减选年限来看,官卑者选多减多,官高者选少减少,符合“卑官多选,高官少选”的守选原则。

至于“若干选”与卑、高官之间的常例对应关系,现已无从查考。按上引元和八年(813)十二月吏部奏,如果以官品最卑的从九品下对应守选年限最长的第十二选,则主要涉及中县、中下县、下县的县尉等。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云:“其远处县邑,多是中、下县。其县丞、簿、尉等,例是入流令史,苟求自利,岂知官业?其中、下县丞,中县簿等,自今已后,有衣冠士流,经业出身,经五选如愿授者,每年便许吏部投牒,依当选人例,下文书磨勘注拟。如到任清白干能,刺史申本道观察使。每年至终,使司都为一状申中书门下。得替已后,许使上县簿、尉选数赴选,与第二任好官。”从中可知,远处中、下县丞、簿、尉等,“例是入流令史”,也即由流外入流人员充任。因为这部分人员的素养总体不高,所以皇帝才下诏,以优奖的政策鼓励衣冠士流、经业出身、经五选如愿授者去任官,而一任得替后考课“清白干能”,还允许“使上县簿、尉选数赴选,与第二任好官”。这里,特别提到了上县簿、尉的“选数”,也可证六品以下县官确有不同的常例守选年限。如此看来,从九品下的中县、中下县、下县尉等对应守选年限的第十二选,是很有可能的,如何依此类推,仍有待深入探究。


当然,唐代六品以下县官的常例守选年限,经常会被临时打破,如皇帝诏敕超奖六品以下县官,《旧唐书·玄宗纪下》天宝五载正月条曰:“乙亥,敕大小县令并准畿官吏,三选听集。”《通典·选举典三·历代制下》曰:“贞元二年六月敕:自今以后,其诸色举选人中,有能习《开元礼》者,举一人同一经例,选人不限选数,许集。”此外,唐代铨选规定:“已注而唱,不厌者得反通其辞,三唱而不厌,听冬集。”也即作为选人,在三次注官唱名后仍不接受,可以要求等候次年冬集,这对于不愿去远地任职的六品以下县官来说,虽然多了一种选择,但也会造成守选年限的延长。


我们注意到,减选或殿选奖罚机制的运用,也会打破六品以下县官常例守选年限。据诸种文献记载,所谓六品以下县官的减选和殿选,就是在常例守选年限内,对考绩突出或过失官员,减免或增加若干守选年限,以示奖励和惩罚。《唐会要·县令》曰:“开元二十八年六月,淮南道采访使李知柔奏:县令考满,准格交付户口食粮。臣近巡按诸州,多有考秩向终,替人未到,请假便去。望每至考满年,州司不得给假。如有先请假未还,考满者勒到百日内却赴任,准格交户口食粮,违者量殿三数选。敕旨,依奏,诸道亦宜准此。”《册府元龟·铨选部·考课第二》曰:“(贞元)四年正月一日制:户口增加,田畴广辟者,长吏加一阶,县令减选,优与处分。其额内官,勿更注拟,见任者三考勒停。”所谓“违者量殿三数选”,就是给予违者增加常例守选年限的处罚。所谓“户口增加,田畴广辟者……县令减选,优与处分”,则是给予有政绩的县官减少常例守选年限的优奖。《唐会要》卷69《县令》云:“(会昌)六年五月敕:县令员数至广,朝廷难悉谙知。吏部注拟,只系资考。访闻近日,多不得人。委观察使、刺史,于前资官及承前摄官曾有课绩人中,精加选择,具名闻奏。中书门下勘资历记,除本道县令。如后犯赃违法,即连坐所举人及判官,重加惩贬。其月又敕:自今已后,县令非因灾旱交割之时,失走二百户以上者,殿一选。三百户已上者,书下考,殿两选。如增加二百户以上者,减一选;五百户以上者,书上考,减两选,可减者优与进改。”这份敕书规定,县令失走三百户以上,给予考课下等、殿二选的处罚;增加五百户以上,给予考课上等、减两选、优与进改的奖励。显然,奖罚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等第和守选年限两个机制往往并用,甚至还会关涉未来的进改。《册府元龟·铨选部·条制四》宣宗大中六年五月诏曰:“吏部选格一曰: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今任四上考,减两选;余官得四上考,县令、司录、参军得三(上)考,并减一选。”此诏提到的吏部选格,则明确指出了考课等第直接影响减选。从以上的简略列举中,我们可以发现,六品以下县官的为政绩效决定了考课等第,而考课等第往往影响减选或殿选后的守选年限。

大体而言,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满后的常例守选年限,按照循资格“卑官多选,高官少选”的原则,大致设有十二选,卑官多选时长,高官少选时短,很可能常例守选年限与官品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或在每年五月吏部公布的选格中有所规定。唐代六品以下县官守选有常例年限,但经常被皇帝诏敕临时规定、减选或殿选奖罚措施等打破,其中减选或殿选的主要依据是考课等第,而考课等第往往影响减选或殿选后的守选年限,甚至关系到未来仕途的发展。


四、六品以下县官考课制度的特点


维系大唐王朝统治秩序的是贴近基层的六品以下县官,他们对地方治理的成效,直接影响社会基础的稳定。因此,唐代特别重视对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并建立了一整套严密易行的制度,包括范围与员数、方式与标准、考课等第与守选年限关联等,起到了责效劝进的作用。归纳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制度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其一,分层与分等结合。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制度的设计,从唐初开始就贯彻了分层与分等结合的指导思想。所谓分层,就是建立自下而上的操作程序和自上而下的监管体制。从自下而上的操作程序来看,规定任满二百日的年考县官,由县令较其功过行能,写出评语,然后向州府申报;州府汇总属县应考官员的考核评语,刺史需要集合应考官员,当众宣读,议其优劣,按九等定出考第,然后州府再行“准额校定”,形成每个应考官员包含评语、等第的两三张纸的考状,并上呈吏部。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应考官员考绩和考第形成的程序。从自上而下的监管体制来看,吏部、州府、县三级分别行使监管的职权,从而保证公平公正。所谓分等,就是依据县等形成考课的标准和等第。分等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一是建构以长安等若干个县为赤县的向外扩散的县级体制,将大大小小的县分为京赤(次赤)、畿(次畿)、上(望、紧)、中、中下、下若干等,并确定各等县的职官配置;二是按照“四善”“二十七最”标准和基层综合行能要求,将考课等第分为九等,由此使整个官员考课体系保持平衡,产生稳定基层官员的作用。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分层与分等是一个有机结合体,犹如编织了一张网,不仅通过有效监管与奖罚机制,强化了基层县官的责任,而且相对公平公正的程序、标准和等第,也为大多数六品以下县官指明了仕进的方向。


其二,德能与劳绩兼顾。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的标准,大致由“四善”的“德”和“二十七最”的“能”两部分构成,其中“能”的部分尤重劳绩。“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是针对所有官员的,六品以下县官也不例外。用“善”“最”结合的方式考核各级各类官员的德和能,并得出相应的等第,这凸现了唐代建立考课制度的用意,也使考课等第的确定有所依据。用“善”“最”结合的方式考课六品以下县官的典型事例,如《大唐新语》卷六载:“裴景昇为尉氏尉,以无异效,不居最课。考满,刺史皇甫亮曰:‘裴尉苦节若是,岂可使无上考,选司何以甄录也。俗号考终为送路考,省校无一成者。然敢竭愚思,仰申清德,当冀也。’为之词曰:‘考秩已终,言归有日。千里无代步之马,三月乏聚粮之资。食唯半菽,室如悬磐。苦心清节,从此可知。不旌此人,无以急切。’时人咸称亮之推贤。景昇之考,省知左最,官至青刺。”县尉裴景昇虽无“异效”,不居最课,但“苦心清节”有德,所以刺史皇甫亮的考词给予了好评,最终“省知左最”,这足以说明“四善”“二十七最”标准在实际考课中的运用。同时,笔者也关注到,“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大致按条线职事行能设定,而对于六品以下县官的综合职事行能并没有具体规定,由此专门针对六品以下县官,增加了一些特殊的要求,如诸多文献提到的“抚育有方,户口增益”“劝课农田能使丰殖”“殊功异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盗贼多少”“户口增益,界内丰稔,清勤著称,赋役均平”等,皆反映了考课六品以下县官的职事行能,特别注重户口、丰稔、赋役、治安等方面的综合劳绩,并直接影响最终的考课等第。显见,唐代针对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标准,在“四善”“二十七最”的基础上,还十分重视兼顾综合劳绩,这就使考课的结果有利于促进地方的治理。


其三,考课等第影响守选年限。唐代考选制度规定,六品以下县官考满后,需要通过调集铨选,才可迁转。在这一过程中,考课与铨选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而守选是连接两者的重要环节,考课等第的上下影响守选年限的长短,守选年限的长短又会影响铨选迁转的快慢。唐代六品以下县官的考课,采用年考九等制,四年任满就有四个年考等第,通过单计或折算,形成基本年考等第,作为叙阶和奖罚的依据。正如《唐六典·尚书吏部》“有以劳考”下注文云:“内外六品已下,四考满。皆中中考者,因选,进一阶;每二中上考,又进两阶;每一上下考,进两阶。若兼有下考,得以上考除之。”同时,笔者注意到,唐代六品以下县官的守选制度,是随着玄宗开元时循资格的出台而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按照循资格“卑官多选,高官少选”的原则,大致推断常例守选年限共设有十二选,卑官多选时长,高官少选时短。若要缩短守选常例年限,就需要通过皇帝诏敕临时规定、减选或殿选奖罚措施等来实现,而减选或殿选的主要依据就是考课等第,这也就是诸种文献记述六品以下县官减选或殿选时,往往提到考课等第的原因,如上引武宗会昌六年(846)五月的敕书规定,县令失走三百户以上,给予考课下等、殿二选的处罚;增加五百户以上,给予考课上等、减两选、优与进改的奖励。显然,唐代六品以下县官考课等第的上下对守选年限的长短具有影响作用,甚至还会关涉未来仕途的发展。实际上,唐代考选制度的核心为“任群材,治百事”,所以在诸如考课、守选、铨选等各项制度中,皆贯彻了德、能、劳绩兼顾的指导思想,由此收到了“其为法则精而密,其施于事则简而易行”的效果,并为以后历代不断完善考课制度提供了借鉴。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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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拾 壹
校审:初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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