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小仲”微课堂
普法短视频系列四:
病假应该这样请
本期,“常小仲”团队专题围绕医疗期内如何规范和落实病假审批流程,选取相关典型案例,推出普法短视频,以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预防、理性协商、自主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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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特邀拍摄: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版权所有: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未经许可禁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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