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小仲”微课堂
与孕期女职工这样终止劳动关系,违法!
本期,“常小仲”团队专题围绕用人单位与孕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主题,选取相关典型案例,推出普法短视频,以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三期”女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主动预防、理性协商、自主化解争议。
相关
法律
法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特邀拍摄: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版权所有: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未经许可禁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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