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将至,为规范全县旅游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向全县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一、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停车收费,各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各经营主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主体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住宿、停车、洗车、娱乐等服务行业,在“五一”期间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及时更换标价签、标价牌,严禁事后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四、各经营主体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经营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存在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编审 | 董显超
监制 | 邱成明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