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标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立案条件和受理渠道的公告

文摘   2024-10-10 15:58   云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二、立案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或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请求人具有举证责任)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或商标工作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三、受理渠道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股 (301室)

地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威远镇滨河东路9号

电话:0879-5228556



四、处理流程



五、行政裁决案件证据材料清单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证明,即商标注册证、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六、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请求书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参考格式见附表(扫码查看)




编审 | 董显超

监制 | 邱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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