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霉变或幼小难辨识的野生菌。
2.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混合加工,加工时要炒熟煮透,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
3.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4.严格执行《普洱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严禁农村集体聚餐加工食用野生菌(包括野生菌干制品),防止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
5.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食用野生菌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6.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立即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如实向医院报告食用野生菌的基本情况。
7.医疗机构收治野生菌中毒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上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8.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正确鉴别和食用野生菌的知识和方法。
9.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强化对野生菌中毒防控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内各村(社区)全面开展野生菌防控宣传,要将野生菌中毒防控知识宣传到每家每户,不留盲区盲点。
10.县、乡(镇)政府食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查督办、跟踪问效职责,加强督导检查,查找薄弱环节,督促整改落实。
11.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健康教育、预防控制、应急救治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研判防控形势,突出防控重点,强化野生菌中毒等食物中毒防控知识宣传和应急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死亡。
12.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农(集)贸市场、野生菌专业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
13.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在有野生菌生长的山林选择显目位置悬挂野生菌中毒防控宣传标语,粘贴野生菌中毒防控宣传图片。
14.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应急防范,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要加强信息互通、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编审 | 董显超
监制 | 邱成明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