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漫:西尔斯案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女性主义史学

学术   2024-11-06 17:00   北京  

作者:林漫

来源:《历史研究》2024年第7期



摘  要西尔斯案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具代表性的性别歧视诉讼之一。两位妇女史家爱丽丝·凯斯勒-哈里斯和罗萨琳·罗森博格分别代表控辩双方——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和西尔斯百货公司出庭,对美国妇女就业历史作出截然不同的诠释。该案引起妇女史界广泛关注。控方的败诉引发美国学界对史家公共责任的探讨,以及对妇女与性别史研究长达几十年持续不断的反思,体现了美国女性主义史家对性别关系的新思考。西尔斯案的史学反思助推性别史兴起,是美国第二波女权运动转入第三波的催化剂。
关键词:西尔斯案 妇女史 性别史 女性主义 多元文化主义


1979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以下简称EEOC)诉西尔斯百货公司(Sears)在佣金销售和管理岗位聘用方面存在性别歧视,违反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条“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和国籍进行雇佣歧视”的规定。1984年9月,案子在芝加哥地方法院开庭,两位妇女史家爱丽丝·凯斯勒-哈里斯(Alice Kessler-Harris)和罗萨琳·罗森博格(Rosalind Rosenberg)分别代表控辩双方,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做证。之所以需要历史学家提供证词,是因为本案缺乏个人证词,没有任何个人宣称自己受到就业歧视,EEOC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均为数据统计,因此需援引过往女性就业经历作为参考。他们很快就招募到妇女劳工史专家凯斯勒-哈里斯。而被告方在招募专家方面遇到困难,几乎没有历史学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前来应征。最终,罗森博格踏出这一步。

罗森博格认为,不应把西尔斯佣金销售岗女性代表不足(仅27%)归咎于“就业歧视”。不同于普通销售,佣金销售岗属高薪职位,通常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投入,以及更具竞争性的工作环境。罗森博格提交的文字证词提供了另一种解释,认为从历史上看,女性与男性的工作兴趣、目标和期待各不相同,女性更愿意选择能兼顾家庭责任的岗位,因此,美国社会固有性别差异而非性别歧视造成西尔斯公司差别化的雇佣政策。凯斯勒-哈里斯则主张,女性并非都自愿放弃高薪岗位机会,而是雇主的雇佣偏好造成高薪岗位男多女少;历史证据表明,女性的职业选择比罗森博格想象的更多样化,并非所有女性都愿意选择低风险低报酬岗位。经过10个月审理,法官宣判西尔斯胜诉。密切关注此案的妇女史研究界一片哗然。

当前美国有关西尔斯案的研究大致集中于三个领域:法学界、史学史界、妇女与性别史界。法学界对该案的研究主要探讨史学专业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美国史学史专家彼得·诺维克的著作《那高尚的梦想》简要回顾该案经过,但主要用意在于表明妇女史与黑人史在消灭美国史学客观性追求方面起到的类似作用,未专门研究西尔斯案及其与美国妇女史的关系。与本文关联较大的研究来自妇女与性别史研究领域。西尔斯案宣判不久,美国劳工运动史专家鲁斯·米尔克曼采访各方当事人,留下宝贵一手史料,同时也开启此案与妇女史书写的关联性研究。艾琳·鲍里斯也以此案为切入点,探讨妇女史研究中的“差异”问题。琼·斯科特为此案研究增添了后结构主义元素。但是,现有研究虽都试图探讨此案与美国女性主义及妇女史的关系,但由于年代限制,其涉及女性主义理论和史学的部分总体呈现混沌状态,未能细致区分妇女文化研究、后结构主义性别理论,以及多元文化主义的妇女与性别史观念,也未能从历时性角度考察美国女性主义理论和史学发展脉络。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西尔斯案从未离开妇女与性别史家视线。每隔一段时间,它便会被新一代史家翻出来,就像一场永不停歇的“审判”。对西尔斯案持续不断的“审判”(反思),反映了不同阶段美国女性主义史家对性别关系的新思考,以及对妇女与性别史研究新方向的探索。本文通过追踪西尔斯案及其所引发的史学效应,旨在论述美国妇女与性别史自80年代至今的基本走向。

一、“审判”妇女史家


西尔斯案庭审结束后,法庭之外另一层面的“审判”——对妇女史家的“审判”仍在持续。首当其冲的是两位专家证人,尤其是罗森博格。她仿佛一夜之间变成妇女史学界的“叛徒”,对其质疑和声讨不绝于耳。妇女史研究界极少有人认为她的证词比凯斯勒-哈里斯更具说服力,因为罗森博格并非妇女劳工史专家,她的代表作《超越分离领域》是研究精英女性知识分子如何突破传统性别规范束缚,追求个人职业成就的专著。妇女史家卡罗尔·史密斯-罗森博格(Carrol Smith-Rosenberg)表示,“历史学家担任专家证人的工作很重要,但必须谨慎地在其专业领域内服务”。

除了专业资质问题,更多的声讨来自道德层面。纽约斯坦顿岛学院(College of Staten Island)珊迪·库博(Sandi E. Cooper)在写给其他历史学家的信中表示,罗森博格为西尔斯做证是“一种不道德的行径”。罗森博格清楚意识到自己已被推到道德下风口,辩解道,“学者不应让自己的学问屈从于政治……哪怕她们的学问正在朝着一个危险的政治方向而去。如果学者允许政治凌驾于学术之上,她们的学问将变得腐坏,并对政策制定产生误导”。罗森博格为自己辩解的方向是坚持学术独立,要求学术不屈从于政治,但这样的理由难以说服坚持女性主义道德立场的历史学家。凯斯勒-哈里斯表示,“你不能在法庭上撒谎,但作为一名历史学家,你也不能说或者写会对一个群体造成伤害的东西”。凯斯勒-哈里斯的主张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二是道德。

在女性主义者强烈变革愿望面前,单纯坚持事实原则已站不住脚。20世纪80年代是女性主义者的艰难时段,罗森博格的做法无异于雪上加霜,引发史学界女性主义者强烈危机感。因此,在1985年美国历史学会年会上,妇女协调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尽管没有点名罗森博格,却鲜明表达如下立场:“作为女性主义学者,有责任不让我们的学术成果被用来损害为社会公平而奋斗的女性的利益。”

妇女与性别研究刊物《迹象:文化与社会中的女性杂志》(Signs: Journal of Women in Culture and Society)全文刊载罗森博格和凯斯勒-哈里斯的证词档案,并进行注解。由妇女史家杰奎琳·霍尔撰写引言邀请人们思考与此案有关的各种问题,包括对历史的运用与滥用、公共史学的合法性、历史学家提供社会服务的边界何在等。在美国,社会科学家为决策者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再正常不过,但历史学家若效仿社会科学家,则可能涉及重要史学伦理问题: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政策制定总是具有导向性,将会影响人们生活的诸多方面。历史学家研究的是过往,用过去的事实为未来制定标准,是否涉嫌以古律今的问题?是否让过去束缚了未来?霍尔提出的问题虽不针对罗森博格个人,也有理由相信《迹象》杂志是希望从更广阔更有建设性的角度探讨史学和史家的伦理问题,但她提问的方式一针见血,精准刺中了罗森博格的道德软肋。

究竟出于何种考虑,让罗森博格踏出令人困惑的一步?鲁斯·米尔克曼尝试从个人利益和社交关系角度揣摩,发现罗森博格前夫是摩根律师事务所西尔斯代理律所雇员。此外,她本人与该律所创始人查尔斯·摩根(Charles Morgan Jr .)私交很好。米尔克曼表示,“这可能起到一定作用”。

但是,社交关系似乎不足以完整说明罗森博格的动机。作为历史学家,她所能取得的社会声望无非来源于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为一家私企提供服务显然对其声望有害无益。她是否可能为了其他利益而甘愿葬送名誉?如果把可能获得的信息综合起来看,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正如米尔克曼所言,不排除利益相关的因素(但笔者认为不是主因)。第二,她的宗教信仰。罗森博格自称加尔文教徒,把接受挑战看作对个人的考验。她在采访中说:“我觉得人们不敢为西尔斯做证,是因为他们害怕被批评。最后如果我回绝了,那只能说明我没有胆量说出我认为对的东西,或者做我认为正确的事。”她似乎认为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因此,便引出第三点——她的专业判断。

实际上,西尔斯早在1968年便宣布开启支持女性和少数族群就业的“平权行动”计划。20世纪70年代开始,EEOC在全美掀起一场大规模调查行动,借此敦促各大公司践行平权理念。EEOC对西尔斯的调查始于1973年,并于1979年出台不利于西尔斯的调查结果,认为西尔斯的计划对于提高女性雇员薪资和地位并无作用,佣金销售和管理岗位仍然存在女性代表不足问题,且女性管理人员薪资低于男性管理人员。为此,西尔斯先发制人——向联邦法院控告包括EEOC在内的10个联邦政府机构,要求它们协调行动并发布统一指令,后被法官驳回。这一举动或许激怒了“全国妇女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在该组织施压下,EEOC终于发起对西尔斯的性别歧视诉讼。

与众人不同,罗森博格相信西尔斯的平权行动增进了女性权益。从1974年开始,西尔斯便规定为女性或少数群体预留50%的佣金销售岗位。但直至EEOC出台调查结果时,佣金销售岗和高层管理岗的性别比仍有一定差距,罗森博格便把原因归咎于女性的传统角色。她为西尔斯提供的证词,梳理了美国女性就业史概观,强调美国社会固有的男女分工,大多数女性囿于传统性别分工,并不以实现经济收入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罗森博格所描绘的美国女性就业简史虽笼统,但的确道出女性另一层面的困境。她的证词分25个小节,与女性困境相关的论述基本可概括为两点:一是家庭责任本位,二是双重责任的困难。不管女性是否参与薪资劳动,按美国传统性别观念,家庭才是她们的“本分位置”(proper place)。例如,工业化的到来虽然为女性带来外出就业机会,但并不代表她们从家庭责任中解放出来。遇到大萧条等就业紧缩时期,女性还得退回家中,把有限岗位让给男性。到二战后经济扩张急需大量劳动力时,女性才得以大批量进入劳动市场。然而,政府一方面鼓励女性就业,另一方面却未想办法解决幼托等问题。“纵观美国历史”(这个短语在罗森博格的证词中出现了3次),女性永远都被家庭本位和双重责任束缚。种种客观条件,决定了她们不可能像男性那样一心一意追求职业进步。具体到西尔斯案,罗森博格相信,把西尔斯高薪岗位女性代表不足问题简单归咎于雇主歧视,是一种过于天真的想法。她在《纽约时报》上表示,“介入此案的女性主义者羞于在法庭上承认,是美国文化而不单单是雇主的歧视强化了女性传统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凯斯勒-哈里斯也在控诉美国性别文化对女性追求职业成就设置重重障碍。她们的分歧不在女性就业困境方面的事实,而在责任推定。罗森博格认为,女性身上内化了美国性别文化,她们已作出让自己与家庭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换言之,她们需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凯斯勒-哈里斯则认为,性别文化渗透于社会每一个角落,包括企业的雇佣偏好。西尔斯是美国文化和制度的一部分,此类大型机构,在塑造和维持对女性造成持续伤害的性别文化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此看来,两位史家都是出于对历史与现实的理解而提出对西尔斯案的专业判断。彼得·诺维克也表示罗森博格是“清白的”,但他似乎认为其太过执着于事实本身。他在《那高尚的梦想》中援引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中民权派专家证人、历史学家阿尔弗雷德·凯利(Alfred Kelly)的话,委婉表达对罗森博格的批评。凯利的原话是:“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历史学家如何去发现真理,去发现全部真理,而且只发现真理。……这并不是说我们参与了谎言的制造;没有什么事实会像那样原始和天真。我们利用事实,或者强调事实,或者接近事实,或者避开事实,或者心安理得地无视事实……我们必须想出法子去解释事实。”凯利主张重视有利于己方的事实,淡化不利的事实,从而让事实为政治斗争服务。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凯斯勒-哈里斯等女性主义历史学家对待历史事实的态度。

尽管罗森博格的选择依旧不被理解,但她作为历史学家的职业道路似乎未因此遭受多大影响。经此一役,罗森博格反而荣升巴纳德学院历史学系主任。此后多年,她依然保持强劲的学术生产动力,出版多部支持民权和女权运动的著作。2012年,罗森博格参加巴纳德学院72级毕业生聚会,并在会上发表有关女权运动的演讲。

西尔斯案虽然让妇女史界陷入痛苦的撕裂中,但也促使其用更成熟的态度处理历史与现实、学术与政治的复杂关系。因此,妇女史家逐渐对拷问史家个人动机失去兴趣,开始把反思焦点转移到妇女史上,由此带来第三场“审判”——对妇女史的“审判”。

二、“审判”妇女文化研究


对妇女史的反思从不同角度出发,可概括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反思妇女文化研究;第二阶段,反思女权运动和妇女史书写中“平等”与“差异”的悖论关系;第三阶段,反思中产白人女性主义的意识形态。三个方面不代表西尔斯案史学反思的全部,但基本描绘出美国妇女史与性别史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大致轮廓。

西尔斯案史学反思第一阶段主要围绕“妇女文化”展开。霍尔为两份证词所撰写的引言表示,“西尔斯案中大部分证词都围绕‘妇女文化’概念展开”。实际上,无论罗森博格还是凯斯勒-哈里斯的证词,均未提到“妇女文化”,但为何多位妇女史家会心照不宣地认为此事关涉“妇女文化”?“妇女文化”究竟是什么?对此有必要作概念史梳理。

“妇女文化”实际上是“分离领域”(separate spheres)的产物。所谓“分离领域”,具体指维多利亚时代盛行于英美社会的性别规范,即“由男女分别主导公领域与私领域”。分离领域的性别意识形态为男女两性规划出不同社交空间,致使女性陷入某种程度的社交隔离状态,女性除自己的男性亲属和丈夫外,基本上只能和同性交流,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妇女文化”。

当然,西尔斯案后妇女史家所讨论的“妇女文化”,大部分时候指妇女文化研究。当代美国妇女文化研究创始人是卡罗尔·史密斯-罗森博格,其发表于1975年的文章《女性世界的爱与仪式:19世纪美国的女性关系》开启这一研究路径。文章主要史料是19世纪美国中产阶级女性间的通信,她们在写给闺中密友的信中表达了彼此的依恋。史密斯-罗森博格发现,在与男性婚姻关系之外,女性之间有无法与男性共享的私密空间,在此她们可吟诗作对、互诉衷肠,聊很多男性无法理解的话题,做男性不感兴趣的事。总之,在同性社交基础上,女性搭建起亲密关系框架,形成独特的性别认同——“姐妹情谊”。

史密斯-罗森博格的妇女文化研究总体是偏审美的,但很快就被合并到更庞大的研究类别——分离领域研究。在尝试回答“分离领域是如何形成的”时,妇女史家逐渐开发出两条研究路径:一是研究“妇女领域”,主要以女性在私领域中的文化活动、精神生活与社交生活为中心;二是研究美国妇女如何“突破妇女领域”。有关“突破妇女领域”的研究常贯穿此种叙事,即美国女性立足于妇女的“本分位置”,避免挑战社会传统性别意识形态,并在此基础上拓展“妇女领域”边界。此类研究常见主题有慈善组织创建和运营、废奴运动、禁酒运动、妇女参政运动和妇女劳工运动等。

从“妇女领域”到“突破妇女领域”的视角微调,透露出当代妇女史家从“妇女文化”中发掘妇女解放政治内涵的意图。她们的研究揭示了19世纪和20世纪初美国女性活动家如何以传统家庭价值之名行妇女解放之实的奥秘,比如,简·亚当斯巧妙打造“社会主妇”理论,以此宣扬女性能在市政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弗朗西斯·威拉德(Frances Willard)领导的“妇女基督教禁酒联盟”(Woman’s Christian Temperance Union)发起席卷全国的道德改革运动,实际上也是利用维多利亚时代以来的性别刻板印象——女性天生比男性更具道德感、更有同情心,因此可名正言顺地主导道德改革运动,对男性行为施加一定约束,保护女性与儿童权益。就连被现代女性主义者追认为激进主义和自由主义女权鼻祖的伊丽莎白·凯迪·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也曾借用女性传统角色合理化某些权利诉求,其在1869年说:“因为男人和女人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在国家事务中需要女人的思想来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政府。”

换言之,她们都在努力劝告人们相信女性的魔力:她们的母性、道德感、充沛的情感、纯洁的心灵和贤惠持家等特质,是建设一个好社会不可或缺的保障。通过宣扬女性特质对公共生活的潜在益处,女性活动家便可在不挑战男尊女卑传统性别规范条件下,获得更多参与公共生活的机会,对公共生活施加更多影响,努力创造一个对女性友好的社会,在实质上改善女性地位。凯伦·奥芬说,这些聪明的女性未奢求进入没有条件进入的领域(男性主导的领域),只是坚定站在女性立场对社会制度进行广泛而深刻的批判。

妇女文化研究结果表明,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美国女性在缺乏男女平等社会基础的条件下取得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首先,“妇女文化”创造者打造了独立的精神世界,拥有自己的审美、文化和生活。女性的位置不完全是分配给她们的,也是她们参与创造的。其次,她们在父权制束缚下尽可能争取到最有利于自己与家庭,乃至整个女性群体的条件。她们并不消极被动、任人宰割,而是对自己的生活充满掌控力,力所能及发挥公共影响。

但是,妇女文化研究对传统性别规范暧昧不清的态度,始终令一些妇女史家如鲠在喉。艾伦·杜波伊斯是批评“妇女文化”研究的急先锋,直言不讳地指出“妇女文化”与“奴隶文化”的相似性。“奴隶文化”指黑奴在不公开挑战奴隶制情况下进行的种种反抗。对“奴隶文化”的研究旨在强调黑奴的主观能动性,挑战了斯坦利·埃尔金斯关于奴隶不存在独立与健全人格的说法。杜波伊斯认为,“奴隶文化”研究重点在于强调奴隶的反抗,妇女文化研究也具有相似之处,旨在推翻对女性的刻板印象(被动、消极、手无缚鸡之力),强调她们精神与人格独立,从此点看,“妇女文化”研究和“奴隶文化”研究都有意义。但是,就像“奴隶文化”没有公开挑战奴隶制一样,“妇女文化”也不构成与传统性别规范公开和激进的决裂,相反它本身就是统治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对“妇女文化”的评价不可能是完全正面的,特别是不能将其与女性主义等量齐观。

或许在杜波伊斯看来,民权运动的盛行意味着非裔美国人与从前的“奴隶文化”切断联系。“奴隶文化”研究只在特定历史时期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无法想象如今还有谁会积极推崇。然而,女权运动的情况似乎比民权运动复杂。女性虽然很大程度上已取得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地位,但很多妇女史家依然认为“妇女文化”对当下女性地位是有所帮助的,个中缘由究竟如何,颇引人深思。

20世纪80年代西尔斯案发生时,正是“妇女文化”研究大行其道之时,由此导致争议不断。西尔斯案中EEOC惜败,让人禁不住怀疑罗森博格是否为“妇女文化”支持者。不少妇女史家都在考虑此种可能性:罗森博格是“妇女文化”支持者和认同者,出于认同传统性别角色,便作出“西尔斯的女性雇员自己选择接受女性传统角色”的结论。人们有理由如此怀疑,因为罗森博格大部分作品的研究对象都是精英女性。“妇女文化”研究本来就带有浓厚精英主义色彩,主要以19世纪美国东北部中上层女性的经验为根基,缺乏阶级和种族经验的多样性。罗森博格本人的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社交关系,乃至妇女思想史研究,都有清晰可见的精英主义色彩。她几乎在所有方面都符合人们对一名“‘妇女文化’认同者”的印象。正当人们打算把西尔斯案中EEOC的败北归咎于“妇女文化”研究及其所包含的意识形态倾向时,罗森博格断然否认,表示自己并不热衷于“妇女文化”研究,甚至对其持怀疑态度。反观控方的专家证人,凯斯勒-哈里斯虽在法庭上表示要和传统性别意识形态划清界限,但她与“妇女文化”毫无关系吗?实际上并非如此。

翻阅凯斯勒-哈里斯的作品,会发现她甚至要比罗森博格表现出更多的“妇女文化”认同。虽然她大部分作品并不研究中产女性,但认可妇女文化研究所主张的一些女性特质。她发现,女性特质不光体现在资产阶级太太的客厅,也可能体现在劳动妇女的工作场所。最典型的例证是“照料经济”,她的著作多处提到照料工作不可替代的价值。“照料经济”的从业者大部分为女性,如果女性家庭角色被低估,很可能意味着照料工作的经济价值被大大低估,从业人员无法获得公平报酬。尽管女性就业率的提升值得庆贺,但片面强调男女就业平等,实际上会造成另外一些后果。美国社会经历从男性“挣面包者”与女性照料者的家庭组合到双职工制的过渡,一方面推动了两性之间的经济平等,另一方面忽视了人类生活的某些客观需求。凯斯勒-哈里斯问道:“如果男性和女性都被要求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谁来照顾老人、病人和小孩?

由此可见,“妇女文化”的意识形态并非只是中产与精英女性彰显自身文化优越性的表现。正如凯斯勒-哈里斯的作品所示,美国妇女劳工史很大程度受“妇女文化”研究影响。因为女性的经济弱势并非纯粹经济问题,性别文化时常扮演关键角色。纵观美国妇女史研究界,还没有哪类研究比“妇女文化”研究更能深刻触碰女性性别问题。

之所以对妇女史的第一场“审判”会发生在“妇女文化”研究领域,很大程度上是女性主义者政治立场使然。受挫的女性主义者急于从意识形态上为失败寻找罪因。因此,她们不但把罗森博格视为某种意义上的“叛徒”,甚至还要在学术研究方面自我审查。但有别于真正的法庭审判,对妇女史的第一轮“审判”最终没有明确结果。支持和反对的人似乎都能在西尔斯案中找到自圆其说的根据,“妇女文化”研究基本维持了“政治合法性”。

审判“妇女文化”无果,一定程度表明对西尔斯案的史学反思应提升到学理层面。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保守主义回潮已成既定事实,女性主义者开始调整方向,以学院化激进思潮替代六七十年代的政治行动。后结构主义者琼·斯科特将对西尔斯案的史学反思推向理论层面。

三、对平等与差异悖论关系的“审判”


斯科特是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美国性别史领军人物,是第一个在妇女史领域发动“性别革命”的史家。她1986年发表的文章《性别:一个有用的历史分析范畴》震动妇女史界。正是从该文开始,美国妇女史逐渐从偏重描述妇女经验的史学范式转向偏重话语分析的性别史研究。

起初,斯科特未对西尔斯案发表看法。到1988年,斯科特察觉到,西尔斯案可能是阐发其后结构主义性别史理论的绝佳案例。她讨论西尔斯案的文章最初发表于《女性主义研究》杂志,修改后的版本则收入其文集。

在反思妇女文化研究阶段,不少学者已提到妇女运动中的难题——如何处理“平等”与“差异”的关系。所谓“平等”,自然指妇女运动的基本诉求——男女平等;“差异”则涉及两性差异及其给女性追求男女平等带来的机遇或挑战。在多数学者看来,凯斯勒-哈里斯的举证明白无误地代表女权派的平等主张,而罗森博格的证词之所以饱受争议,是因很多学者把她的个人学术成就及其在证词中阐发的理念归入“妇女文化”范畴。“妇女文化”研究本身是对“差异”的强调,它通过强调女性有别于男性的历史经验,形成一种以女性为中心的历史叙事。从学术角度看,对“差异”的强调是中性的,但是否可能给女性主义的平等主张带来负面影响?正如米尔克曼所言,在这场平等与性别差异的争论中,我们忽视了政治内容带来的危险,尤其是当前保守派正在复兴的时候。女性主义学者必须认识到,在“性别差异和妇女文化”的论点上,真正的危险是被别人利用,从而完全背离论点提出者的初衷。至此,对罗森博格的“诊断”似乎有了基本结论,即她有关“差异”的学术主张被政治利用。但是,凯斯勒-哈里斯和罗森博格的主张真的可以完美对应“平等”与“差异”范畴吗?

上述一分为二的看法,在斯科特看来大有问题。通过仔细分析双方所提供的证词,她发现罗森博格的证词的确可概括为“差异”(即男女差异如何影响西尔斯高级雇员的性别比),但凯斯勒-哈里斯的举证策略无法简单概括为“平等”。实际上,她在“平等”与“差异”间左右摇摆。

凯斯勒-哈里斯虽在法庭上主张雇佣平等,但她不可能直截了当地宣称女性与男性的职业期待毫无差别。作为妇女劳工史专家,她多次提及女性的性别角色如何影响择业。因此,罗森博格便顺水推舟地引用凯斯勒哈里斯著作某些段落,指出她在书中的分析与法庭发言不一致。在交叉审问环节,凯斯勒-哈里斯更是陷入窘境,作为一名历史学家,她感到有必要详细阐释女性劳动的历史,而西尔斯的律师却迫使她以“是”或“不是”作答。如此一来,复杂的历史解释沦为简单粗暴的论断。对一名深谙女性处境的历史学家来说,主张“平等”或“差异”,都需视语境而定。然而,在法庭上,多样化的解释却被法官认为是自相矛盾和令人困惑的。法官表扬了罗森博格的一致与清晰,案子以西尔斯胜诉告终。

在斯科特看来,凯斯勒-哈里斯挑战罗森博格的策略一定程度上还是表明女权斗争思路陷入困境:罗森博格自始至终主张女性和男性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反过来,凯斯勒-哈里斯虽主张男女平等,却时不时强调某些女性如何,另一些女性又如何。换言之,当雇主在雇佣过程中对女性予以差别对待时,女性主义者选择以“平等”为由抨击雇主的性别歧视;而当雇主主张女性大多更愿选择低风险、低报酬岗位时,女性主义者又必须指出并非所有女性皆如此,女性内部也存在许多差异。

摇摆策略显然承受不小道德风险,可能被视为机会主义。因而,女性主义者被迫在“平等”和“差异”之间作出选择。在斯科特看来,这根本是“不可能的选择”,如果选择“平等”,就要被迫承认“差异”是对立面;选择“差异”,又得承认“平等”不可能获得。女性主义者陷入两难,她们既不可能放弃“差异”,也不可能放弃“平等”,因为前者是最有创造力的分析工具,后者是民主政治的原则。

两难处境出路何在?斯科特开出的药方是拒绝“平等”与“差异”的二元对立逻辑,对人们习以为常的概念范畴进行审视。她认为,“平等”与“差异”不是简单对立的关系。对“平等”的主张通常意味着“差异”的存在,正因人与人的“差异”客观存在,才需要主张“平等”。主张“平等”并非旨在消除所有“差异”,而是要求忽略一些特定“差异”。比如,在美国废奴运动研究中,要求忽略肤色的“差异”;在法国大革命研究中,要求忽略财产、身份等级等方面的“差异”。但无论美国废奴运动还是法国大革命,都没有赋予女性公民权,也就是说,“性别”作为诸多“差异”的一种,并未被列入可以忽略的行列。因此,忽略或不忽略,忽略哪些范畴,一切都关乎政治。

对斯科特来说,此前的女性主义学者在“平等”与“差异”间摇摆,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不加批判地接受这对概念背后的话语逻辑,不知不觉落入某些政治圈套。摆脱圈套的关键在于解构“平等”与“差异”非此即彼的专断,以及试图合理化性别等级制度的观念。具体到西尔斯案,斯科特注意到,凯斯勒-哈里斯和EEOC的律师采用消极举证策略——提供大量案例试图反证罗森博格的论断,反而让自己的证词看起来千头万绪,充斥令人望而生畏的细节。凯斯勒-哈里斯对罗森博格的挑战显然还停留在“经验”层面,而后者的证词虽笼统,却相当理论化,斯科特将其概括为“社会化模型”。凯斯勒-哈里斯没能形成足以替代罗森博格“社会化模型”的新理论框架,因此西尔斯案的结果并不令人意外。

通过反思凯斯勒-哈里斯的举证策略,斯科特道出20世纪七八十年代妇女史研究的一些通病。该时期是美国妇女史从兴起到成熟的关键期,妇女史家大量发掘妇女历史经验,试图让“隐匿于历史”的女性“重见天日”。但是,诸多被发掘出来的经验和细节究竟为了证明什么,则说不清道不明。此种妇女史书写在斯科特看来缺乏锋芒,无法真正改善女性地位。

斯科特认为,女性主义者还不够反叛。虽然她们在政治斗争上显得雄心勃勃、寸步不让,但在认知方面尤其是妇女史研究的认识论基础方面,远不够激进,因此不知不觉接受某些固有预设,在父权社会限定框架下左右互搏、自我消耗。认识论的激进化旨在打破既定游戏规则,开辟一条全新路径。斯科特的确做到了,她提倡用后结构主义理论研究性别史,摆脱妇女史窠臼。过了90年代,激进认识论逐渐淡出学界视线,但性别史留了下来,将女性主义学术研究带入更高层次,成为美国史学界一门显学。

西尔斯案很大程度上帮助斯科特搭建起后结构主义性别史理论范式,可看作美国妇女史研究界“性别转向”的催化剂。西尔斯案中EEOC受挫让女性主义史家痛定思痛,认清妇女史的局限,从而助推性别史崛起。但是,性别史的崛起并不是该故事的终点。正如E. H.卡尔所言,历史是“现在与过去之间永无休止的对话”。对西尔斯案的第三轮史学反思与“多元文化主义”兴起密切相关。如果把“多元文化主义”作为90年代以来第三波女权运动浪潮的标志性特征,西尔斯案刚好出现于第二波到第三波的转折点。

四、来自多元文化主义的“审判”


到21世纪20年代,有关西尔斯案的史学反思作品仍在断续出版。随着“多元文化主义”兴起,原本对“平等”与“差异”哲学关系的探讨逐渐让位于对“差异”的单方面关注,“平等”作为一种默认设定反而无人问津。并且,在多元文化主义背景下被广为讨论的“差异”,明显已不同于罗森博格和凯斯勒-哈里斯口中的“差异”,甚至也不同于斯科特的“差异”。到斯科特反思西尔斯案为止,所谓“差异”还仅限于男女间的差异,但随着少数族裔女学者进入学术创作活跃期,学界对“差异”的反思逐渐突破两性关系范畴,涵盖不同族裔妇女间的差异,构成对西尔斯案的第三波史学反思。

有必要将西尔斯案第三阶段的史学反思置于第三次女权运动浪潮背景下讨论。根据美国国家妇女史博物馆(National Women’s History Museum) 官网介绍,第三波女性主义运动大致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以1991年安妮塔·希尔(Anita Hill)指控最高法院法官候选人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性骚扰案,以及数个女性主义朋克乐队兴起为标志。苏珊·曼和道格拉斯·哈夫曼概括出第三波女权运动的四大影响因素,前三者均为理论——“交织性”(intersectionality)理论、后现代/后结构主义、后殖民主义。三者都有助于“差异”概念重塑,但与本案第三阶段的史学反思直接相关的是“交织性”理论,因此,以下主要介绍“交织性”理论对重塑“差异”概念的贡献。

“交织性”理论源于黑人女性主义思想,强调种族、性别与阶级等多元身份的交织性压迫。该理论缔造者为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法学家金伯利·克伦肖,其发表于1989年的文章描绘了黑人女性在多元体系交织压迫下的艰难处境。该文援引3个与雇佣歧视相关的诉讼,分别为1976年“德格拉芬雷德诉通用汽车案”(DeGraffenreid v. General Motors)和“佩恩诉特拉夫诺尔案”(Payne v. Travenol),以及1983年“摩尔与休斯直升机公司案”(Moore v. Hughes Helicopter)。3个案件均为黑人女性原告控告雇主对其进行种族和性别交织性歧视,但最终都因为《民权法案》第七条并不存在“黑人女性”这一受保护范畴而未取得满意结果。第七条规定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和国籍”进行雇佣歧视,但黑人女性的尴尬处境在于,她们既受种族歧视,又受性别歧视,却被要求只能依据其中一个类目提起诉讼,而不能将二者叠加。有时,她们因无法代表所有黑人而不能提起种族歧视诉讼;另一些时候,她们因无法代表所有女性而无法提起性别歧视诉讼。美国反种族歧视和反性别歧视的法律框架分别以黑人男性和白人女性的经验为准,忽略了黑人女性所遭受的“交织性”压迫。

截至西尔斯案第二阶段的史学反思,该案与种族问题相关的要素仍未被发掘出来。随着黑人女性视角介入,此案逐渐呈现“交织性”理论所描绘的经典状况,与克伦肖提到的3个案件类似。

21世纪以来,以维纳斯·格林和特雷西·帕克为代表的学者对西尔斯案发起第三轮史学反思。格林和帕克通过梳理档案发现,EEOC当时并非没有个体证人。事实上,EEOC常年都在受理就业歧视投诉,其中最大一部分投诉来自黑人女性。大量黑人女性声称自己因种族和性别受到雇主歧视。1979年,EEOC对西尔斯提起5个诉讼,其中3个基于种族,1个基于种族与国籍,1个针对性别。最终,种族案采取庭外和解方式解决,只有性别案和解失败,走到庭审阶段。

在格林和帕克看来,EEOC把西尔斯案强行塑造成单纯性别歧视案的做法,抹掉了黑人女性的受压迫经历。早在1974年,一名叫杰拉丁·哈里斯(Geraldine H. Harris)的西尔斯黑人女性雇员便向EEOC投诉,表示自己因种族和性别受到西尔斯歧视。5年后,EEOC国家办公室告知她,EEOC正准备向西尔斯发起一项全国性性别歧视诉讼,但哈里斯必须自己聘请律师控告西尔斯,原因是她的诉求被认为“无法代表公共利益”。

EEOC的法律实践反映了如下逻辑:西尔斯的受害者被想象成白人女性,仿佛没有任何种族因素在雇佣歧视中发挥作用。此种逻辑也因为EEOC所选择的诉讼策略而得以巩固——它最终放弃了所有的个体指证,而选择采用数据统计形式证明西尔斯存在雇佣性别歧视,进一步模糊了受害者的差异性与多样性。

两位专家证人的出场影响了该案的历史书写。罗森博格和凯斯勒-哈里斯围绕西尔斯女性雇员是否对“男性的工作”感兴趣展开激烈争论,此后学界对妇女史的反思也基本围绕男女差异问题展开。但似乎谁也没有注意到,在美国历史上,黑人女性从来没有在“家庭价值”和“更好的工作”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对她们来说,两个选项不互斥,她们向来希望能够从事更好的工作,以便提高收入,更好照顾家庭,此即黑人女性的家庭价值。如果说白人女性只是被剥夺了其中一个选项,那么黑人女性便是被双重剥夺。黑人女性面临的问题向来都与白人女性不同,性别向来都与种族有关。格林和帕克的文章一方面批评EEOC性别优先的法律实践,另一方面也呼吁历史学界关注黑人女性差异化的历史经验,由此构成妇女史研究界对西尔斯案的第三轮史学反思。

西尔斯案的第二轮史学反思之所以围绕“平等”与“差异”的悖论关系展开,恰好说明当时的史家仍然在两性关系框架里推演。斯科特强调要突破“平等”与“差异”二元对立框架,以更复杂、辩证的方式思考二者关系,但其理论框架始终存在权力关系的两极。她的视野未囊括更多复杂性和多样性,说明了思辨性思考的局限性。当然,“差异”概念的确是后结构主义者提出的,可算作后结构主义对女性主义研究界的理论贡献。与此同时,性别研究界不少后结构主义者也强调两性差异外的其他差异,如丹尼斯·莱利和朱迪斯·巴特勒。但是,真正接管“差异”范畴并赋予其经验主义根基的,还是少数族裔(尤其是黑人女性主义)史家。她们的研究涵盖奴隶制中的黑人女性、黑人女性知识分子、黑人女性社会活动家、教会中的黑人女性、护士行业的黑人女性、黑人女性城市史、黑人女性反对种族歧视的历史等方面。在形塑种族与性别身份认同的同时,黑人女性史家推广多元文化主义的妇女与性别史研究理念,最终使其成为第三波女权运动主导理念之一,造就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妇女与性别史研究的另一高潮。

  


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学者对西尔斯案的关注仍旧停留在女性主义内部分裂与对抗方面,而未关注其背后更广泛的社会政治因素。实际上,此种表面看上去像是“女性战争”的案例,在美国当代史上还有不少,如20世纪70年代保守派女性代言人菲利斯·施拉夫利(Phyllis Schlafly)与《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支持者的对决。如果只是将视角局限在女性本身,未免忽略女性与现实世界的复杂联系。尽管妇女史不可否认地是历史的一部分,但在通过女性看世界的同时,也不能忘记通过世界看女性。

美国妇女与性别史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结下累累硕果,提升了女性在学术界的地位,但作为美国历史学界体量最庞大的学术领域,也存在局限性。例如,学术大生产体制催生了一些流水线式的作品,尽管符合学术规范,却高度依赖单一解释框架。20世纪七八十年代奠定的“分离领域”框架已沿用许久,后来的研究多围绕解构和突破该框架进行——性别史旨在解构男女领域一分为二的僵化规范,而多元文化主义试图通过引入阶级与种族多样性消解两性对立视角,增加历史解释的丰富性。

实际上,无论是解构还是修补,都无法真正让美国妇女与性别史研究摆脱对既定框架的依赖。美国妇女与性别史学界越来越倡导跨国与全球转向,尽管存在不少难度,但取得初步成效。可以预见的是,参考与借鉴域外文明经验,是美国妇女与性别史真正突破本土视角盲区的有效路径。


(作者林漫,系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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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拾 壹
校审:青 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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