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案中,运营人员以主播身份在直播平台上评论、点赞,吸引被害人进入直播间,并在微信以及直播平台私信上以主播身份频繁与被害人互动交流,声称只要打赏礼物就有机会与主播见面、网恋甚至“奔现”,诱骗被害人不断在直播间打赏礼物。这已经是直播领域较为常见的诈骗犯罪模式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司法机关将直播平台抽成部分定性为主播入驻平台并使用平台的费用,认为主播使用平台的技术条件及用户资源,通过平台提供的打赏、结算、首页推荐等多项服务来获取人气以及打赏。这部分费用属于犯罪嫌疑人一方的犯罪直接成本,但平台方属于善意取得,不需要退缴。
本文作者:章晓丹 石紫薇
案情简介
检察履职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