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赃580余万!直播平台收到赃款打赏被追缴

文摘   2024-09-19 19:32   江苏  

编者按

近日,徐州公安机关侦办了一起案件,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分子使用犯罪所得赃款在直播平台充值属于应予以追缴的范围,并且与检察院、法院多次沟通协商,制定追缴方案。对于公安机关这样的观点和行为,我们不能认同。

第一,直播打赏与传统的消费存在区别,对于直播打赏,本就没有所谓的”市场价格“进行对比;第二,平台与用户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用户在进行充值打赏后,平台已经履行了提供服务的合同义务,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基础;第三,直播平台在直播过程中支付了很多成本,例如产品研发成本、投放买量成本、带宽成本、核心赛事IP成本、平台员工成本等成本,直播行业并非成本低廉,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四,已经有多个法院判决及法学家认为,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仅凭金额判断资金的非法性是片面的,对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认定应当谨慎。最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各自具有不同的职权,承担不同的工作,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判断是否需要“追赃”和“追赃”的范围并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在侦察过程中,公检法就已经展开“三堂会审”的行为更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在”未审先判“的嫌疑。
最后,我们想说,对于受到职务侵占的公司来说,虽然其是受害者,但是司法机关应当注意,直播平台也是企业,对于企业依法进行保护没有问题,但是究竟如何保护,是否要以损害一家企业合法收入的方式保护另一家企业,值得深思。

本文来源:睢宁警方

古有烽火戏诸侯为博美人一笑,今有直播间里豪掷千金为讨主播欢心。更有甚者,“爱”的疯狂。睢宁一男子不惜挪用公款588万打赏女主播,荒唐!

睢宁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抓获嫌疑人1人、追回赃款398万元,“美梦”醒来后等待这位“榜一哥”的是七年六个月的的牢狱之灾。

01

案情回顾

贺某,是某速运快递公司睢宁地区的员工,负责公司收款,掌握经济“命脉”。在工作之余,贺某就喜欢看主播们唱歌跳舞。看直播表演,免不了要对喜欢的主播表达支持,这种支持的方式便是“打赏”。贺某先后充值了几千元,在直播时以购买虚拟礼物的方式打赏给女主播。

随着时间的推移,贺某日益沉迷于直播平台,享受着“刷礼物”后旁人的恭维与吹捧,但他微薄的薪水与打赏频率和礼物数量相比,早已是杯水车薪。欲望渐渐被撑大,无法负荷打赏费用的他动起了挪用公司资金的念头。为了巩固自己榜一大哥的地位,俘获美女主播的芳心,他不停的充值打赏,5万,100万,500万……

(部分打赏记录)

2020年12月29日,该速运快递公司安全保卫负责人对公司财物进行盘底,发现贺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运费款,遂前往睢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


接警后,睢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贺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公司收款账期空档、修改公司账单等手段侵占运费款700余万元,并将其中588万元在抖音平台进行充值向多名主播打赏。

贺某交代,首次挪用资金没被发现后,他尝到了甜头,胆子也越来越大,二十万、三十万。攥在他手里的公司资金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他舍不得再吐出来。一边恐惧犯罪事实败露带来的后果,一边享受着挪用公款带给他的前所未有的体验。

02

警方提醒

关于打赏的财物能否返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较少作出认定,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于是办案民警翻阅大量法律文献和司法判例,寻找法律依据,最终判定贺某向直播平台的充值款属于应予以追缴的范围,应当返还。


长期来,睢宁公安以高站位全面加强经侦工作,把服务发展、护航企业经济秩序做为第一担当,积极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把追赃挽损作为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环节。


为了能够顺利追回企业损失,在追赃挽损前,办案民警与检察院、法院多次沟通协商,制定追缴方案。2021年5月—9月,以主办民警和主办检察官为代表的追缴组先后赴西安、北京两地,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经过长达四个月的反复沟通,最终于2022年1月19日追回用于打赏主播的398万元赃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22年2月28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贺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 The End ·

社交产品法务合规
垦丁律所创立,专注于社交行业,律所在北上广深苏杭设有办公室,专注于法律合规,提供刑事辩护,期待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模式设计以及跟随式咨询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