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徐州公安机关侦办了一起案件,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分子使用犯罪所得赃款在直播平台充值属于应予以追缴的范围,并且与检察院、法院多次沟通协商,制定追缴方案。对于公安机关这样的观点和行为,我们不能认同。
第一,直播打赏与传统的消费存在区别,对于直播打赏,本就没有所谓的”市场价格“进行对比;第二,平台与用户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用户在进行充值打赏后,平台已经履行了提供服务的合同义务,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基础;第三,直播平台在直播过程中支付了很多成本,例如产品研发成本、投放买量成本、带宽成本、核心赛事IP成本、平台员工成本等成本,直播行业并非成本低廉,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四,已经有多个法院判决及法学家认为,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仅凭金额判断资金的非法性是片面的,对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认定应当谨慎。最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各自具有不同的职权,承担不同的工作,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判断是否需要“追赃”和“追赃”的范围并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在侦察过程中,公检法就已经展开“三堂会审”的行为更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在”未审先判“的嫌疑。
最后,我们想说,对于受到职务侵占的公司来说,虽然其是受害者,但是司法机关应当注意,直播平台也是企业,对于企业依法进行保护没有问题,但是究竟如何保护,是否要以损害一家企业合法收入的方式保护另一家企业,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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