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加强县(区)艺术团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县(区)艺术团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县(区)艺术团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西藏自治区县(区)艺术团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落实分类保障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县(区)艺术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0〕3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区)艺术团建设管理的意见》(藏政办发〔2019〕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区)艺术团经费,是指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按照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安排支持县(区)艺术团发展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县(区)艺术团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坚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分类施策、正向激励”的原则,全面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强化激励机制,促进我区县(区)艺术团不断发展,更好发挥县(区)艺术团基层宣传阵地作用。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优化调整相关管理规定。第五条 按照“按劳取酬、多演多得”原则,实行分类施策,激励县(区)艺术团发挥效益。(一)建立场次激励机制。县(区)艺术团完成60场公益性演出,每团每年补助150万元;多演满10场奖励10万元,多演满20场奖励20万元,多演满30场及以上奖励30万元。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区)艺术团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地(市)、县(区、市)财政按6:5:4比例承担。(二)建立分类补助机制。按照艺术团所在县(区、市)的村(居)数量、海拔类区、边境因素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1.按村(居)数量补助。艺术团所在县(区、市)的村(居)数量由少到多,补助依次为:位于前1/3的,每团每年补助10万元;位于中间1/3的,每团每年补助15万元;位于后1/3的,每团每年补助20万元。2.按海拔类区补助。艺术团所在县(区、市)海拔为二类区的,每团每年补助10万元;三类区的,每团每年补助15万元;四类区的,每团每年补助20万元。3.按边境县补助。艺术团所在县(区、市)为边境县的,每团每年补助5万元。第六条 各级财政要将县(区)艺术团经费按照标准和承担比例列入本级年度预算。第七条 县(区)艺术团完成每场演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等如实开具演出证明、演出节目单、相关图文资料和观众人数等,县(区)艺术团将演出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后报县(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作为考核和发放补助依据。自治区、地(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强复核和抽查工作。第八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加强县(区)艺术团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于每年11月30日前,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分配建议方案等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下达次年保障经费。第九条 县(区)艺术团经费主要用于发放人员基本工资、演出补助和购买社会保险。县(区)艺术团排练场所、演出服装、道具、音响、灯光、交通工具等设备,以及节目创作经费由县(区、市)自行解决。第十条 县(区)艺术团结转结余经费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地(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在年度终了时将三级经费落实及使用管理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机关事业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支持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县(区)艺术团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职责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分解、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县(区)艺术团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期限,根据自治区相关支持县(区)艺术团政策实施的规定确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县(区)艺术团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县(区)艺术团是我区面向基层、面向各族群众宣传党的各项政策的重要媒介,是满足全区各族群众美好文化生活需要的文艺演出队伍,是引导农牧民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重要举措,对我区各族群众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促进我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全区有76个县(区)艺术团(拉萨市城关区2个团、山南市乃东区2个团),演职人员1934人,平均每团25人,最多的芒康县艺术团演职人员44人,最少的朗县艺术团演职人员22人。我区县(区)艺术团存在经费保障标准统一,未作有效区分和分类施策;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发挥不明显,演多演少一个样;艺术团对提升待遇诉求高,优秀年轻演职人员流失、县(区)艺术团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等问题。为打破以往“固化”的保障模式,强化激励机制,促进县(区)艺术团不断发展,更加有力地发挥基层宣传阵地作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分类施策、正向激励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县(区)艺术团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0〕3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区)艺术团建设管理的意见》(藏政办发〔2019〕22号)制定。《办法》坚持分类施策、正向激励的原则,通过场次激励和分类补助两项措施,激励县(区)艺术团进一步发挥好自身职能的同时,提高经费保障标准,促进我区县(区)艺术团不断发展,更好发挥县(区)艺术团作为雪域高原红色轻骑兵的基层宣传阵地作用。《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县(区)艺术团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一是建立场次激励机制。补助资金与县(区)艺术团公益性演出场次挂钩,在完成规定60场演出,每团每年补助150万元基础上,多演出满10场、20场、30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激励资金,体现“多演多得”,促进艺术团发挥效益。按照藏政办发〔2019〕22号文件规定,该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按6:5:4比例承担。二是建立分类补助机制。按照艺术团所在县(市、区)的村(居)数量、海拔类区、边境因素分类补助,向工作任务重、高寒艰苦地区、边境县(市、区)倾斜,该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1.按村(居)数量补助。艺术团所在县(市、区)的村(居)数量由少到多,位于前1/3的,每团每年补助10万元;中间1/3,每团每年补助15万元;位于后1/3的,每团每年补助20万元。2.按海拔类区补助。艺术团所在县(市、区)海拔为二类区的,每团每年补助10万元;三类区的,每团每年补助15万元;四类区的,每团每年补助20万元。3.按边境县补助。艺术团所在县(市、区)为边境县的,每团每年补助5万元。通过场次激励和分类补助机制,各类县(区)艺术团补助资金标准及较现行补助标准150万元提高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县(区)艺术团最低可获得补助资金170万元(场次激励补助150万元+村居数量补助10万元+海拔类区补助10万元),提高20万元;二是县(区)艺术团最高可获得补助资金225万元(场次激励补助180万元+村居数量补助20万元+海拔类区补助20万元+边境县补助5万元),提高75万元;三是中间档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左右(场次激励补助170万元+村居数量补助15万元+海拔类区补助15万元),提高50万元。采用以上方式,既激励县(区)艺术团“多演多得”,促进发挥效益,又提高了补助标准。三是各级承担总额。按照上述分类施策机制,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每年最高分别承担7732万元、4560万元、3648万元,共计15940万元,较现行的11400万元增加4540万元,增长40%。以单个团为例,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每年最高分别承担117万元、60万元、48万元,较现行的60万元、50万元、40万元分别增加57万元、10万元、8万元。建立“场次激励机制”和“分类补助机制”,既激励县(区)艺术团“多演多得”,促进发挥效益,又提高了县(区)艺术团的经费保障标准,解决演职人员待遇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