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八十二)

文摘   2024-10-24 22:59   西藏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本法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撤销决算决议的程序性规定。

决算决议撤销是指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已经批准的决算,上级政府认为其有关内容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的,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批准该项决算决议的决定。

决算决议撤销的程序是:上级政府经核实确认后提出撤销的议案,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撤销批准该项决算决议的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下级人大常委会责成同级政府重新编制决算草案;下级政府重新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决议的撤销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审查的结果,而且只有确认下级政府决算有违法违规或者不适当之处时才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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