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八十)
文摘
2024-10-22 23:05
西藏
第八十条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决算批复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体现,是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做好决算公开工作的前提。经过法定程序批复的各部门、各单位的决算,具有法律效力。与决算草案自下而上编制不同,决算批复是按照自上而下的程序进行:首先是各级决算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其次是各部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部门决算批复内容应当与部门预算批复相衔接,主要包括部门综合财务收人、支出、结转和结余,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以及其他相关决算数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后,上一年度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如果发现该年度部门收支数据中还存在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的事项,相关数据调整信息在下一年度部门决算中予以反映。例如,某省级政府2012年年度决算已于2013年7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但在2013年8月因差错因素需对该省级政府某部门2012年度的一笔专项经费支出进行调整,把相关资金退回单位账户。对于该笔退回资金,该部门不能调整2012年度本部门决算,而应在编制2013年度本部门决算时通过调整结转科目期初数并加注说明的方式予以反映。为确保决算的时效性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决算批复。将决算批复完成时限的内容提高到了法律层次,在本条中明确规定了决算批复完成时限,即:财政部门应在本级决算批准后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在接到决算批复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这将进一步提高决算批复工作的规范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