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八十一)
文摘
2024-10-23 23:03
西藏
第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经批准的决算和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级政府备案。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实际操作中,地方各级政府均按照原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决算汇总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新预算法将原实施条例的这部分内容提升到法律层次,有利于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决算备案制度,便于上级政府了解和监督下级政府的全年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增加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决算备案制度,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决算的审查监督,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该备案机制与新法第八十二条撤销决算的规定相呼应,将有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同级政府认为下一级政府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的决算事项作出撤销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