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知法庭三周年特辑|知产普法Time第4期 :商标保护那些事儿

2024-06-28 19:04   重庆  

编者按

知产普法time第四期



讲述知产故事,传递法治声音。2024年6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重庆之声联合推出《知产普法Time》第四期专题节目,作为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三周年系列活动之一。本期节目邀请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吴克坤法官、重庆两江自贸法院知识产权庭贺海艳法官作为嘉宾聚焦商标保护那些事儿,向社会公众讲解商标的种类、权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时的注意义务等问题。4位市人大代表见证了本次活动,并对本次活动进行了点评和提出了意见与建议。









内容回顾

左起:吴克坤法官 贺海艳法官


主持人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感谢您继续停留在FM96.8重庆之声收听这一时段的法律节目《身边说法》,我是主持人安琪。今天是身边说法《知产普法Time》的专题节目:商标保护那些事儿。

本期嘉宾: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吴克坤法官、重庆(两江)自贸法院知识产权庭贺海艳法官


主持人

安琪

党中央、国务院强调要加强品牌强国建设,大幅提升品牌竞争力,塑造中国商标品牌良好形象。一个好的品牌不仅能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还能带来持续稳定的经济收益。当今社会,品牌战也愈演愈烈,商标作为品牌体系核心组成部分,是企业品牌战的有力武器。今天,我和两位法官一起带大家了解一下商标的那些事儿。那首先什么是商标呢?

吴克坤

法官

简单来说,商标就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度,原则上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因此,我们所说的商标一般指的是注册商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商标法也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情形。


主持人安琪

可以具体说一下吗?

贺海艳

法官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前述情形因缺乏显著特征而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比如我们重庆人爱吃的“火锅”二字,属于通用名称,便不能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中的通用名称是针对的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而言。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包括: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中央国家机关等;政府间国际组织、旗帜、徽记等;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这些标志因为涉及到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立法禁止使用。


主持人

安琪

可以介绍一下商标的种类有哪些吗?

吴克坤

法官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直接区分来源的标志,商品商标主要用于识别商品生产者,服务商标主要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大家平时是否注意到商品包装或者门头招牌上的R"标记,那就是注册商标的意思,是英文Registered"的缩写。像我们平常经常在超市看到的“康师傅”“加多宝”“心相印”“六神”等等,这些都是商品商标。我们在选择商品时,会选择自己喜爱的品牌,正是商标识别功能发挥的作用。

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不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一般不直接区分商品、服务来源,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我们涉及的集体商标案件比较少,去年关注度比较高的“潼关肉夹馍”就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西湖龙井”“郫县豆瓣”“景德镇”这些都是证明商标。我们重庆比较知名的证明商标有“永川秀芽”“巫山红叶”。


主持人

安琪

权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哪些权利呢?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是否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贺海艳

法官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包括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两部分。我来说一下商标专用权,待会克坤给大家介绍商标禁用权。

商标专用权即专有使用权,指商标权人只能在商标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样式,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这主要包含了两层意思:

首先,商标权人只能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样式使用商标。也就是说只能按照核准的商标标识的文字、图案等规范使用,不能拆分使用、部分使用等改变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给大家举个例子,重庆法院曾经判决的涉“胖子”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虽然注册了“月半之子”商标,但其在使用的时候将“之”字从颜色和字体大小上进行了弱化使用,一般人难以注意到“之”字存在,很容易误认为是“胖子”,被告这种使用方式就属于改变商标显著性的不规范使用,最终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商标权人只能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商标。超出核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不再是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以使用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可能构成对他人的商标侵权。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公司在第30类调味料上注册了“小天鹅”商标。乙公司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了“小天鹅”商标,但其在生产、销售的火锅底料外包装上使用了“小天鹅”标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乙公司超过核定的类别使用“小天鹅”商标,并非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对于乙公司关于使用的是其注册商标的抗辩不予采信,最终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注册商标的使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需要规范使用,不能跨类别使用,否则将不再认定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还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跨类使用的,则需要在该类商品/服务上注册后才能使用。

吴克坤

法官

商标禁用权主要是排他权,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可以禁止他人的其他妨害行为。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其知名度已经超过了一般商标,达到了驰名程度,商标法对其保护力度更大,给予跨类别的特别保护,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主持人

安琪

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是一回事吗?商标侵权案件中驰名商标如何认定呢?

吴克坤

法官

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不是一回事,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认定驰名商标的可以作为在民事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认为有认定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基层法院一般是没有权力进行认定的。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我举个例子,今年重庆高院发布的重庆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甲公司诉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甲公司在第9类手提电话商品类别核准注册了“小米”商标,乙公司生产“小米可乐”饮品,且在包装和宣传用语上存在攀附行为。大家一看见权利标识就知道是甲公司的商标,而且还知道该商标在手机等领域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虽然乙公司在其他商品类别上使用的是“小米可乐”标识,但人民法院综合甲公司商标的驰名程度、市场显著性力量和多元经营模式、乙公司的攀附行为等因素,认为有跨类保护的必要性,从而认定了甲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了跨类保护。该案很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充分保护。

吴克坤法官


主持人

安琪

注册商标有保护期限吗?

贺海艳

法官

有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可以续展,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主持人

安琪

商标标识怎么使用才能起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贺海艳

法官

这个问题用我们的专业术语来说就是什么叫商标性使用。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商品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的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等使用。服务商标的使用包括在服务场所内外、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服务人员的服饰、商业交易文书等。


主持人

安琪

那怎样判断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呢?

吴克坤

法官

对于商标的实际使用,需要判断商标权人是否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行为。

首先,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也包括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

其次,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再次,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最后,如果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主持人

安琪

前面提到了商标许可,具体请介绍一下商标许可的类型和不同许可的区别。

贺海艳

法官

商标许可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不同许可方式的被许可人是否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存在一定差别。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贺海艳法官


主持人

安琪

如果商标权利人发现他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吴克坤

法官

这个涉及到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前述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主持人

安琪

根据法官们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情况,是否可以介绍一下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贺海艳

法官

我们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经营者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上述标识;更换他人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突出使用。


主持人

安琪

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主要是从哪些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呢?

吴克坤

法官

在确认商标权属以及行为的实施主体后,才会对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权进行认定。一般从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这几个方面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判断均是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判断。

这里有一个专门的概念相关公众",需要给大家介绍一下,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我们商标法上在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产生混淆误认时,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进行判断的,而不是以法官或者专业人员的视角进行判断。一般注意力标准是指对相关商品或服务具有一般知识和经验的公众,按照通常的消费习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


主持人

安琪

对于商标侵权的判断因素听起来比较抽象,可以具体给大家讲解一下吗?

贺海艳

法官

好的,其实侵权认定的逻辑简单来说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是否是商标性使用;二是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三是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四是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商标性使用就是识别商品来源的意思,前面已经介绍过,就不再介绍了。

首先,关于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同,是指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类别。类似商品或服务,是商品或服务虽然不属于同一类别,但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判断,一般是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分类来判断,但不能作为唯一依据,还需要结合相关公众的认知综合判断。

为便于理解,我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甲公司受让取得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的“宗申”文字商标。乙公司生产了瑷迪宗申摩托车冬季用润滑油,其中“宗申摩托车”字体较为突出。甲公司认为该公司生产上述商品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指向的摩托车与涉案摩托车润滑油是否为类似商品,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该两种商品在分类表上属于不同类别,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商品分类表只能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不能作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的判断依据。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摩托车与摩托车润滑油之间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关,是相关联的产品,必须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二者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上具有重合性。原被告均位于重庆市,相关公众会认为宗申摩托车和以宗申为商品名称的摩托车润滑油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摩托车与摩托车润滑油产生混淆。因此二者属于类似商品。

这个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判断,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


主持人

安琪

那么商标相同或近似又如何判断呢?

吴克坤

法官

商标相同比较好理解,指被控侵权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我们审理的假冒茅台、泸州老窖等知名白酒的案件中,假冒白酒的商标跟原告的注册商标基本没什么差别。商标相同包括完全相同和基本相同。将基本相同的商标纳入相同商标的范围,有利于加强注册商标的保护。因为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具有与完全相同商标同样的市场价值和市场后果,将其纳入相同商标的范围,在侵权认定上比较便利,无须考虑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在实践中对于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的把握,仍然有一个“度”的问题,拿文字商标来说,仅字体不同、字母大小写不同或者排列不同,仍然会被认定为相同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商标种类不同,比对的方法也不完全一致。这里举个例子,在涉“六个核桃”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使用的商标为“大个核桃”,原告的权利商标“六个核桃”与“大个核桃”只有一字之差,且“大”和“六”字字形非常近似,相关公众是很容易将“大个核桃”误认为“六个核桃”的,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大个核桃”与“六个核桃”构成近似。类似的案例还有“康师傅”与“康帅傅”商标侵权案,这两个案例与异曲同工之妙。还有在涉乔丹图形商标侵权案件中,中国乔丹的图形商标大家应该比较熟悉,就是篮球运动员手持篮球的运球动作,在我们审理的侵权案件中,出现了“踢足球的梅西”,侵权标识只是将篮球的位置由手部换到了脚尖处,人物动作基本没变化,这种情况整体来看仍然构成近似。


主持人

安琪

如何判断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贺海艳

法官

“容易导致混淆”是指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虽然认为两者所标示的商品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是误认为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简单来说就是来源混淆或者关联关系的混淆。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同侵权认定不需要混淆要件,只要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则推定容易导致混淆。对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近似侵权认定,2013年以后的商标法引入混淆标准,将“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独立构成要素。

“容易导致混淆”是一种混淆可能性,不要求实际已经混淆。首先,法院在混淆可能性认定时需要从相关公众的角度进行判断。其次,混淆可能性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商品的关联程度、标识本身在客观上的近似性、是否有实际混淆的证据、销售渠道以及所涉商品的功能、用途、价格、质量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裁量。


主持人

安琪

那么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行为人有什么合理的不侵权抗辩事由呢?

吴克坤

法官

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可能被认定为正当使用,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就是我们常说的描述性使用。


主持人

安琪

哪些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吴克坤

法官

以下情形都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中,“青花椒”是原告注册在餐饮服务上的商标,被告使用的门头招牌为“青花椒鱼火锅”,人民法院认为“青花椒鱼火锅”中的青花椒系对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属于合理使用。


主持人

安琪

除了正当使用,还有其他不侵权抗辩吗?

贺海艳

法官

有的,比如在先使用抗辩、在先权抗辩等。被告如果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日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涉案标识,并且经过其使用,该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那么其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是应当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被告如果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日前已经取得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证据,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证据,则其使用该标识具有合法性。


主持人

安琪

如果侵权成立,侵权人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吴克坤

法官

根据侵权情况会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进行过相应查处,可能会承担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如果侵权情节符合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罪标准,还会承担刑事责任。侵权人可能同时会承担三种责任。


主持人

安琪

就民事责任而言,被告是不是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贺海艳

法官

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抗辩而言,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看不出来实际使用,则可以提出该抗辩,无需举证,只要提出抗辩,便应当由原告自己来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使用。如果原告举证不能,则被告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为原告没有使用,亦不会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

吴克坤

法官

就合法来源抗辩而言,其仅限于销售侵权行为,不适用于生产行为。合法来源抗辩需要满足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客观上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两个要件。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商品的证据,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例如购销合同、销售单、进货单、付款凭证、收据或发票等证据。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被告虽然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还是应当承担一部分权利人因维权而产生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主持人

安琪

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商标使用和保护有什么建议呢?

贺海艳

法官

我觉得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增强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不能侵犯别人的商标权,我们在培育自己品牌的时候,尤其是在门头招牌、品牌命名的时候,建议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上搜索一下看看拟命名的名称,他人有没有注册为商标,与他人的商标是否可能构成近似,如果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建议重新命名。

吴克坤

法官

在发现别人侵犯我们的商标权的时候,要积极依法维权。先要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等取证方式固定好侵权行为的证据,此后可以通过行政投诉或者诉讼的方式依法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主持人

安琪

谢谢两位嘉宾,谢谢听众朋友们的收听!

左起:贺海艳法官 吴克坤法官 主持人安琪


代表点评



市人大代表   陈虹霖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调解中心副主任、大佛司法所负责人



值此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三周年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身边说法精心策划并推出了《知产普法Time》第四期专题节目,真正做到了“用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本期节目两位法官深入剖析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商标案例,有效提升了公众对商标认知的广度和深度。此举不仅有助于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更体现了法院在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坚定步伐,为此次活动点赞,并期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能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使社会各界更加深入了解和尊重知识产权,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撑。

      


市人大代表   傅静

璧山高新区现代工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携手身边说法,精心策划并推出《知产普法Time》第四期专题节目,聚焦商标保护那些事儿,再次彰显了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切实贯彻了“以创新方法保护创新”的核心理念。此次活动对于加强商标领域的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此次活动,社会各界对商标司法保护的理解、认同、尊重和信任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保护商标的意识得到了有效提升,对此次活动表示高度赞赏,并期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贯彻落实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为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市人大代表   李文菊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岗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本次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精心策划的普法宣传活动中,两位资深法官以其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结合一系列真实且富有代表性的商标保护案例,为听众带来了一场生动而深刻的商标法律知识盛宴。活动中,两位法官以鲜活的案例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商标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它如何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他们通过讲解各种商标侵权案例,揭示了商标侵权行为给消费者、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进一步强调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此次活动不仅让听众对商标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更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温度,这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非常有意义,希望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法院今后能够多组织一些类似的活动,不断探索和创新普法宣传方式,让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更加深入人心。



市人大代表   王雪芹

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智慧健康学院院长


本次《知产普法Time》第四期专题节目以鲜活且直观的方式,将商标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呈现给广大听众,普法效果显著,值得点赞。接下来期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能继续深入探索新媒体普法的新模式,比如积极运用网络直播等前沿传播技术,通过庭审直播、在线法律答疑等互动方式,让公众能够更直观地了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流程与法律适用细节,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兴趣与理解,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普法的力度。同时,期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持续做到“用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以智慧的方式善待智慧”,为重庆市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坚实且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往期回顾

身边说法|第3期 知产普法Time: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


身边说法 | 第2期 知产普法Time :讲述知产故事,传递法治声音


身边说法 | 特别节目《知产普法Time》——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常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来源:身边说法

编辑:王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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