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渝01民初3284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渝民终299号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
一审审判组织 | 审判长 徐 真 审判员 郑 鹏 审判员 姜 蓓 书记员 周 欣 | ||||||
二审审判组织 | |||||||
当事人 |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
被告: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 被告:小米可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秋林格瓦斯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沙坪坝区雍某某烟草副食经营部。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8228211号、第8911270号、第10674562号、第25789474号、第27500965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天津秋林格瓦斯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8228211号、第8911270号、第10674562号、第257894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沙坪坝区雍某某烟草副食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8228211号、第10674562号、第257894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举办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近似的宣传语:“为发酵而生;厚道的人,运气不会差;始终做感动人心的好产品”“前有,小米手机,为发烧而生,今天,小米可乐,为发酵而生,始终做感动人心的好产品”“小米可乐,不负‘小米’之名”“2010年,小米,致敬苹果,2018年,小米致敬可乐”“天生自带流量小米+可乐”;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近似的橙白配色;立即停止使用“米粉”的粉丝称谓; 三、被告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 000 000元,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35 520元;被告天津秋林格瓦斯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数额在3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对前述数额在35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于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腾讯网上连续1个月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本院将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五、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
裁判文书
来源:知产宝
编辑:曾飞洋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官方微信
长按扫码可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