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普法Time: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的理与力

2024-08-26 20:26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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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之声·身边说法

----知产普法time(第五期)


讲述知产故事,传递法治声音。FM96.8重庆之声身边说法特别节目——知产普法Time。本节目由重庆之声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


嘉 宾 介 绍 




 节 目 集 锦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多样化,其隐蔽性更强,辐射性更广,严重阻碍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抑制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什么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哪些行为?FM96.8重庆之声,安琪邀您共同关注身边说法《知产普法Time》专题节目: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的理与力。

左起:主持人安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徐真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许楠



主持人 安琪 

在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多样化。徐法官,您能否为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网络不正当行为具体指什么?


徐真法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被称为一般条款,也就是说,对于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没有做出类型化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予以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则具体规定了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具体行为方式和具有兜底性质的其他行为模式。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徐真



主持人 安琪 

那什么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许楠法官 

主要是对互联网领域内应用技术手段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主要包括流量劫持、不当干扰、恶意不兼容及其他兜底行为。换言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许楠



主持人 安琪 

原来如此,那么为什么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单独设置互联网专条呢?


徐真法官 

1993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我国尚未进入互联网时代,因此,当时的法律文件并没有预见到未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其在经济生活中的深远影响,也更没有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制,这就导致在适用该法处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时,第二章规定的类型化条款无法有效适用,司法实践不得不频繁求助于该法第二条“一般条款”进行调整,但这种过度依赖“一般条款”的做法,并不利于形成明确、稳定的网络竞争规则,也不利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于是,为了应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特点,特别增设了“互联网专条”,以适应技术不断更迭下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持人 安琪 

对互联网专条中“影响用户选择”如何理解?


许楠法官 

网络用户享有客观、自主选择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应当有义务给用户明确提示以用户做出自己的选择。经营者有义务给用户的提示应当明确,即网络经营者事先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通过混淆、诱导、欺骗、强迫等方式引导用户作出不合理的判断,主要是指“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

举例:在“爱奇艺诉搜狗案”中,二审法院便认为,用户在登录搜狗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时,搜狗公司在页面底部的设置栏推荐搜索关键词,用户点击该搜索关键词后即可跳转至被告运营的搜狗搜索网站。但搜狗浏览器所提供的该栏目并未实质影响爱奇艺网站的内容展示,亦不会对其正常经营活动造成过度影响。同时,搜狗公司并未实施强制用户目标跳转、或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关闭爱奇艺网站的措施,未影响用户的选择。同时,该“搜索推荐词”栏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搜索推荐词”栏有适当的设置途径,消费者可根据其需求自主选择关闭或开启,并不会排除消费者的选择权利,消费者通过点击栏内的关键词进入搜狗搜索网,也可轻松返回爱奇艺网站,消费者根据其需求进行选择,并不存在强制劫持、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意愿的情形,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主持人 安琪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哪些行为呢?


徐真法官 

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互联网专条”共列举了三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惯例性设置了兜底条款: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流量劫持)

1、插入链接:在浏览网页时,有时点击相关链接后,会提示跳转至其他链接,用户误以为该链接就是其所要搜索的内容,但用户点击后却跳转至其他运营者所运营的网站的情况,就属于其他经营者在浏览器中插入链接的常见行为。这种做法,往往是其他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网站的流量,或者是基于商业推广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这种行为不仅让用户感到反感不满,也会侵扰他人的正常经营权益。因而有必要加以法律规制。

举例:原告某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在互联网平台上做“电影图解”内容提供的科技公司,被告某传媒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在原告的“图解电影”APP非法插入跳转链接,并使用“全新图解就是有影”提示文字,使得用户误认为相关链接是由原告提供,暗示用户触发目标跳转,将用户引出“图解电影”APP,下载“有影”APP,并提供类似服务,法院认为,被告某传媒公司的行为系利用技术手段,在他人APP非法插入跳转链接,并使用暗示、误导性提示文字,误导用户自行触发进行目标跳转,非法进行流量引导,干扰和替代原告APP的正常服务,影响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据此获取了本不属于其自身的用户流量,系不正当攫取其他经营者客户资源获取利益,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2、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举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系淘宝网与手机淘宝IOS系统的运营者或开发者,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易车APP的运营者,易车APP在客户端设置“URL Scheme”规则,“URL Scheme”用以识别唤醒特定的手机APP或功能模块,易车APP的“URL Scheme”规则中输入了对应淘宝网的协议名称“taobao”,从而使得ios系统在响应跳转至手机淘宝APP的请求时错误地跳转到易车APP,强行劫持淘宝网用户流量,系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竞争利益,不正当攫取原告客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许楠法官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不当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

举例: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等与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将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猎豹浏览器安全中心被默认勾选为加速项、优化项,未尊重用户选择权和知情权,误导用户点击“一键加速”“立即优化”选项,使用户禁止猎豹浏览器安全中心开机启动并关闭猎豹浏览器安全中心服务功能,即属于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误导用户关闭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属于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徐真法官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恶意不兼容)

如何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可以综合考虑以下7点因素:

1.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兼容行为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2.不兼容行为是否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是否影响网络生态开放共享;

3.不兼容行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4.不兼容行为对消费者、使用该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第三方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5.不兼容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等;

6.不兼容行为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

7.是否有正当理由。

举例: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腾讯科技公司等与联络易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联络易公司的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实施的技术与微信软件网页端及PC端相互排斥,严重损害微信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减少了用户对微信软件网页端及PC端软件的使用及下载量,妨碍了软件的正常运行秩序,系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许楠法官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兜底条款,为适应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举例: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某、被告重庆某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济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为《英雄联盟》网络游戏在中国境内的独家代理授权方。被告江某某在其运营的“绽放”网站上提供“绽放”软件的下载、安装、购买、充值、注册等流程,并载明了“绽放”软件使用于英雄联盟网络游戏,具有局外换肤、局内动态换肤、自动接受对局、自动抢英雄、血液补丁、战绩助手等功能,其通过向用户提供“绽放”软件下载及由用户充值购买会员的方式从中获取利益,使得普通游戏用户能够以低成本快速通关,这种寄生于涉案游戏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原告的经济利益,直接影响游戏代码,用户付费后即可使用付费皮肤,并具备“自动秒抢英雄”“无限视距”等作弊功能,严重影响原告游戏皮肤的销售,严重破坏原告游戏的运营秩序,影响游戏用户的游戏体验和网络游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系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原告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本案不适用互联网专条的三种情形,故法院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予以规制。


徐真法官 

举例: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利用网络技术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被告某重庆网络科技公司和谭某通过开设的网站以高价接受客户委托刷量订单,低价将订单转让或转托他人网络营销平台,并借助和利用网络营销平台技术手段,针对原告网站的产品和服务,虚假提高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并予以宣传,获取委托刷量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后法院判决某重庆网络科技公司和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和某科技(深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万元。

 但随着网络技术和数据算法的不断更新,商业活动中还出现了很多其他类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徐真法官 

为了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和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定了几种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持人 安琪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哪些呢?


许楠法官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反向刷单行为、恶意屏蔽行为、数据抓取行为及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反向刷单行为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

举例:某网络店铺的订单数量短时间内突然暴增,还未发货就收到了无理由退货申请,退货金额高达500余万元,不仅使商家损失平台手续费,同时商品链接因多次退货,收到平台提示“违规经营”的处罚,导致“商品禁售”,店铺及产品被大幅降权。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系恶意刷单的“网络水军”团伙,为排挤同行,组织公司员工对同行店铺进行的恶意退款刷单行为,后被判处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罪入刑,同时,上述行为属于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徐真法官 

(二)恶意屏蔽行为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经营者,拦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及页面,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拦截、屏蔽非法信息,频繁弹出干扰用户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行为常见于广告屏蔽技术的运用,例如屏蔽视频开头的贴片广告等。视频网站主要收入来源于网站广告和会员付费,而广告被屏蔽将直接损害视频网站的主要收益。

举例:对视频APP播放广告进行技术屏蔽的行为

北京焱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拦精灵”的软件,使用户能够直接跳过开屏广告进入“芒果TV”。“芒果TV”的经营者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该行为系妨碍、破坏性质的技术手段,影响“芒果TV”的正常运行,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涉案“拦精灵”软件实际上对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合法提供的开屏广告页面实施了屏蔽,破坏了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在依法提供网络服务时开屏广告的投放及跳过设置方式,同时影响到广告投放效果,使得原告通过投放广告获得广告收益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原告的经营利益,减损市场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许楠法官 

(三)数据抓取行为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数据爬取行为涉及利用网络爬虫或类似方式,根据设定的规则自动抓取网络信息,并对抓取结果进行复制。典型的数据抓取行为包括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或通过第三方开放数据共享接口进行抓取。数据爬取行为必须合法,只能抓取网络上的公开或经授权的信息,或者网站允许访问的内容,并且不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举例: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抖音平台短视频抓取案中,创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微播视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创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创锐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创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案适用了一般条款予以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真法官 

(四)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暂行规定》在第二十一条还列举了其他类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下列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

(二)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拖延审查、下架,以及其他干扰下载、安装、运行、更新、传播等行为;

(三)对相关设备运行非必需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不合理障碍;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搜索降权、限制服务内容、调整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序等行为;

(五)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主持人 安琪 

判定“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许楠法官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兜底性规定,并在第二十六条就“判定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综合考虑因素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

(1)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使用;

(2)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下载、安装、更新或者卸载;

(3)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是否不合理增加;

(4)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或者访问量是否不合理减少;

(5)用户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损失,或者用户体验和满意度是否下降;

(6)行为频次、持续时间;

(7)行为影响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

(8)是否利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左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徐真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许楠



主持人 安琪 

构成不正当竞争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徐真法官 

网络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停止侵权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公众对权利人产生的不良影响,使社会公众对其评价恢复至侵害前的状态。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他人的商誉造成影响,可以向法院主张被诉侵权人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持人 安琪 

那么在确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金时,应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许楠法官 

由于互联网环境下对于无形财产的侵害后果没有明确的判定界限,对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获利均不易计算,实践中多使用法定赔偿。

综合来讲,确定判赔金额应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非法获利、原告商誉损失、侵权人主观过错、维权合理费用等一般因素。此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涉及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的竞争,因此,在评估损害时,需考虑技术侵权对原告竞争优势的削弱及其带来的长远影响。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用户数据、市场份额等也应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同时,考虑到互联网企业的成长性和未来发展潜力,赔偿金额还应包括对原告预期利益的保护。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使得侵权后果难以预测,故而赔偿时应当预留一定空间以覆盖潜在损失。

总而言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应全面考量上述因素,确保赔偿金额既能弥补原告损失,又能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主持人 安琪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徐真法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的是集中管辖制度。在全市三级法院中,市高法院、市一中法院、两江新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四家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之上(含本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由市一中法院集中管辖;

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之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由两江新区法院或者渝中区法院集中管辖,不服两江新区法院或者渝中区法院的上诉案件,由市一中法院审理。


主持人 安琪 

平台经营者应当如何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


徐真法官 

首先,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以及管理规则,通过屏蔽第三方经营信息、不正当干扰商品展示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其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制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

(二)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或者销售时间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三)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四)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最后,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中公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违背商业道德、行业惯例,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用。


主持人 安琪 

如何防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许楠法官 

1.互联网企业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内部合规审查以及完善合规体系,提前进行法律风险的内控,有效识别企业自身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风险,同时,通过合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维护企业自身的正当权利;

2.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必要措施:

(1)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将违法违规的产品或服务下架;

(2)屏蔽或断开相关产品或服务等内容的连接;

(3)暂停或中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经营活动;

(4)警示或提醒消费者等。

对于具体采取何种措施, 以实际情况来判断,应该与相关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

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呈现多样化趋势,立法也在不断地趋于完善,力求保障市场主体不受非法干扰的经营自由,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有力监管。作为互联网企业的经营主体应当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左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许楠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徐真 主持人安琪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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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身边说法

编辑:曾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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