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赌场不但能洗钱,而且作为洗钱工具,它还具有较值其他洗钱渠道的优势。
赌场洗钱的优越性
第一,赌场的生意出来进去的全是现金,不但交易手段是现金,而且交易对象本身也是现金。
赌场不但可以接受顾客的现金,而且几乎只接受现金,很少见有赌客拿着支票以及其他金融工具到赌场。
赌场收的钱几乎100%是现金,所以拿现金到赌场去不会引起很大的怀疑。
第二,赌客在赌场赢金的钱是合法收入。
第三,赌客在赌场中的交易活动并无连续性累计记录,与储户在银行的每一笔交易都有案可查、有迹可循不同。
一般情况下,赌客在赌场中并没有账户,他的交易并无记录,赌场很难通过分析一个赌客的交易记录发现其可疑交易。
第四,在赌场下注的钱与一个人之间没有数量关系。
假设当一个人拿着300万元的赌场赢钱现金到银行去存入时,你无法问他赢了300万的本钱是多少,他可能就是一个硬币赢来的。
什么样的博彩行为可以定性为洗钱?
赌场洗钱的这四个优越性同时也成为理解赌场洗钱的概念的一个难题。
赌博活动的进与出,也就是下注与赢钱之间在量上没有逻辑联系,完全是运气使然。
如果某人拿着20万去赌博,结果赢来了200万,这200万可以看是他用那20万洗出来的吗?
如果第二天他再拿20万去赌,结果输的只剩下2万,那这2万也可以看作是他用那20万洗出来的吗?
如果一个毒贩偶尔疑似拿着一笔巨额贩毒收入到赌场去赌博,而他只是去赌博而不是去洗钱。
即使他主观上具有洗钱的动机,确实是想通过上台赌博最终换回一定数额的赌场赢钱支票,以方便存入银行,但他的这一行为也仍然不能被看作是洗钱,而只能看作是赌博。
然而,如果这位毒贩是规律性的、周期性的、重复性的从事这一活动,从而输赢结果的不确定性被大数法则的力量抵消掉了,从概率意义上的输赢结论由一个理论宗旨变为实践中的真实结果。
那么,通过赌博而洗钱的理性概念就产生。
赌场洗钱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洗钱者与赌场勾结所进行的洗钱活动。
第二类,洗钱者在赌场不知情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下从事的洗钱活动。
第一类很简单,例如一个毒贩将100万元的现金卖给赌场,赌场为其开一张90万元或者95万元的赌场赢钱支票,洗钱者将赌场赢钱支票存入银行,洗钱过程完成。
显然,这是一种赌场与洗钱者之间的共谋犯罪,对这类活动的监控可能比较难,但也比较单纯,它就是一种简单的犯罪活动,就像行贿受贿一样。
较为复杂的则是第二类洗钱者亲自上赌枱赌博,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赌场里隐秘的操作
洗钱者在赌场贵宾厅将现金也就是黑钱,换成泥码,然后上赌台赌博,要换来的泥码全部输光,同时赢回一定数额的现金码。
洗钱者就可以将赢来的现金码换成赌场赢钱支票,也就是洗白后的钱。
假定有一位毒贩每周一次有规律的带着100万港币现金来到澳门某赌场的贵宾厅,通过在百家乐赌台上赌博来洗钱。
我们来看从概率意义上将100万港币的黑钱洗成白钱的成本是多少呢?
首先他用100万元现金换成了100万元的泥码,然后上台赌博,由于赌场存在优势和输赢概率, 这位毒贩每次下注都押闲,平均每100元理论上会输掉1.235元。
那么通过计算可以得到要将这100万泥码输进去,但先不管这个过程中会赢进多少现金码的情况下,所需的下注额约为218万元,而赌场在理论上会从这218元左右的下注额中赢去约27000元。
那么这27000元就是这100万黑钱的洗钱成本,用100万减去这27000元所剩下的约97万便是他所赢回来的现金码。
这位毒贩拿着这笔现金码到赌场账户柜台换成一张赌场赢钱支票,然后便可以堂而皇之的将其存入银行。
需要再强调一遍的是,以上是一个概率意义上的理论分析,假定是这位毒贩每周一次的、有规律的拿着一笔贩毒收入到赌场洗钱。
实际上洗钱活动的重复次数越多,总体的结果越是趋近于这里的理论。
然后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从长期上看起来有规律可循,恰恰增加了洗钱活动的可能性。
如果这个毒贩真的每周拿着97万元的赌场赢钱支票到银行来存款,那很可能就会被银行看作是可疑交易。
然而实际发生的情况是,他可能这个礼拜拿300万来存,下个礼拜拿着10万元来存,再下个礼拜拿着80万元来存等等。
100万变97万这个数值是从长期看的平均数,这大会增加欺骗性。
世界上的赌场的经营体制多种多样,罪犯通过赌场而从事洗钱活动的手法当然也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
这是赌场洗钱的大致概念,也说明通过赌场洗钱还真的是一个既便宜又安全的好方法。
也正是因为赌场存在这样低成本洗钱的可能性,所以世界上才有了关于赌场反洗钱的监管措施。
往期故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