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冤枉啊!广西某男子乔迁设宴款待,一朋友酒后出车祸身亡,家属将男子和同席3人告上法庭索赔427984 元,男子:这可咋整?

文摘   2024-10-27 15:14   上海  

乔迁新居之喜,宴请亲朋好友,岂料乐极生悲,摊上了官司。

广西贺州,一男子因乔迁新居,特地设宴款待同村亲朋好友。

谁知,一朋友回家发生车祸身亡,朋友家属一纸诉状,将男子及同席 3 名宾客告上法院,要求索赔 427984 元。

他们真的该承担责任吗?

“法官大人,乔迁之喜,请朋友喝酒祝贺,只是敬酒而已,没有劝酒,这也要我赔,我冤枉啊!”

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刘二宝,在法庭上的陈述,本是乔迁新居之喜,自己却被告上了法庭。

原来,案发当日是刘二宝一家人乔迁之喜的好日子。

说起刘二宝,可是个木匠手艺人,进城多年,因为房地产的发展,他带领一帮兄弟从事装潢生意,成为村里勤劳致富的榜样。

去年年底,他在村里获批老宅重建许可,在原有的宅基地翻建了别墅,房子建得漂亮,装修得更是别具一格。

为了好好庆祝一下,刘二宝特地邀请了负责流水席的经营人员,在自己别墅院子中宴请村里村外的亲朋好友。

中午11点18分,乔迁宴正式开吃,朋友张大鹏与几位村民同坐在一桌,大家开始品尝美味菜肴,聊聊家常,喝着小酒和饮料,宾客们一片欢声笑语,热闹非凡。

期间,刘二宝举杯致敬亲朋好友:“各位邻里乡亲,我现在的生意,多亏了大家的照顾支持,今天设宴就是为了感谢大家,大家多吃菜,喝酒随意不要过量,在此,我敬大家一杯酒!”

随后,刘二宝夫妇在酒席间走了一圈,象征性地一桌一桌地敬酒致谢。

一直到下午一时左右,酒席接近尾声,宾客们纷纷离去,朋友张大鹏在酒足饭饱后,便骑上二轮摩托车与刘二宝告别回家。

万万没想到,张大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而被撞飞出去,经路人拨打幺二零,但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

好友张大鹏家属悲痛欲绝,与机动车快速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在慌乱和悲痛中,没有对张大鹏进行酒精检测和尸体解剖检验。

结果,在办理完张大鹏的后事后,家属冷静之余,突然想到儿子发生交通意外与乔迁设宴的主人刘二宝和当天与张大鹏同席喝酒的何、邓、蒋三人有关。

最后,他们一纸诉状将刘二宝等4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427984元。

第一、原告张大鹏家属认为刘二宝等四人未尽到对酒后张大鹏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原告张大鹏家属认为,张大鹏受刘二宝邀请参加乔迁酒宴,作为东家以及与张大鹏同席喝酒的何、邓、蒋三人,未能及时地劝阻他少喝酒,同时在其酒后骑车回家时未加以劝阻等,被告四人均没有尽到对张大鹏的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原告张大鹏家属认为被告刘二宝等4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刘二宝等四人的反驳依据理由。

本案中,被告刘二宝认为,案发当日是自己宴请亲朋好友的日子,自己在席间已经招呼大家要少喝酒多吃菜,因为酒席上人员众多,所以无法苛求其尽到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与张大鹏同席的何、邓、蒋三人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自己与张大鹏不是熟人,虽然同席喝酒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劝酒、灌酒的举动,同席的他人可以作证。

所以,被告刘二宝等4人对张大鹏的车祸结果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1615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对于被告刘二宝而言,作为酒席的主办方,法律不能苛求其对每一个宾客尽到安全离开的责任,但是要保证那些饮酒后明显精神异常或无家属陪同且过量饮酒的客人的安全回家。

但是,本案中的张大鹏酒后离席之时,没有上述的状况,而且被告刘二宝在酒席期间只是做了礼仪式的敬酒而已,并未有其他劝酒之行为。

所以、被告刘二宝对张大鹏的车祸死亡后果,并不存在过错。

2、对于与张大鹏同席的何、邓、蒋三人而言,他们本来也不认识张大鹏,席间没有劝酒、灌酒的行为,同席的其他人可以证明这一点。

所以、被告何、邓、蒋三人对张大鹏的死亡结果也不具有过错。

3、对于张大鹏而言,他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人,是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其在酒后依旧不负责任驾驶机动车,所以张大鹏对于车祸结果的发生,其理应自负其责。

最终,综上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刘二宝及何、蒋、邓四人对张大鹏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无须担责,驳回张大鹏家属的诉求请求。

总而言之,本案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莫喝酒”,这既是对己也是对人,负责!

对此,期待你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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