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女子存银行49700元,取钱时只有39700元,银行挑战全网:监控坏了,不负责?女子:咱们法庭见!结局太悲惨!
文摘
2024-10-29 00:01
上海
浙江,女子在某银行ATM机存入30000元,柜台存入19700元,转账时发现只有39700元。万元不翼而飞?为了自证清白,女子要求查看银行监控视频,银行称监控坏了无法提供,这也太奇怪了吧!“1万元不翼而飞,为什么不让看监控?我是你们的客户,我明明在你们那里存入了49700元,现在存款数额出了问题,你们就是这种态度吗!”这就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吴清梅,那天她在银行存钱后遇到了这件糟心事。案发当日中午前,吴清梅到银行存钱备用,她到ATM上存钱,由于每次只能存10000元,她将3万元分三次存入,期间退回3张100元,她又补入3张,共计30000元。这时,吴清梅觉得这样存钱不方便,发现临近中午大厅已经无人,所以她在大厅人工服务台存入19700 元。出了银行大门,吴清梅这时想到安徽老家姐姐前天向她借钱之事,于是她又到边上的自动存取款机处,向姐姐转账40000元。谁知,吴清梅转账时被提示余额不足,起初以为自己看错了,经过余额查询,发现自己的存款只有39700元。“完了,怎么1万元不翼而飞,自己刚刚存入了49700元,莫名其妙就少了10000元?”但是,这时工作人员称他们已经下班,客户想要查询相关事宜,等下午开门再来。霸王就是霸王,就这样吴清梅在煎熬中等待了1个半小时,然而,吴清梅等来的只是崩溃而已。上班后,吴清梅经过工作人员系统查询,银行给出答案:她当天只存进去了3.97万元,而并非是4.97万元。“这绝对不可能,我在外面ATM机上存入30000元,在柜台存入19700元,怎么就少了10000元呢?你们得给我个说法!”“吴女士,我们查询的结果就是这样,难道你说自己存入了10万,我们就承认你存了10万?”“你这是什么意思?难道我会讹诈你们银行,那好,口说无凭,咱们就看看ATM取款机那边的监控视频,我看你们怎么说?”吴清梅此时已经感悟到了银行的霸道。岂料,随后银行给出回复才让她崩溃无语,那就是银行称监控坏了,无法查看。吴清梅必经久经商场,知道自己与银行这样理论下去,只是浪费时间而已。接下来,她做了两件事,一是报警后留下相关案件痕迹以待后续证据留存;二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让法律来为她找回这不翼而飞的1万元。
第一、原告吴清梅主张自己存入49700元的依据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中,原告吴清梅举证了如下的证据与事实来其主张的诉求。
一是原告吴清梅案发当日装钱的袋子上有5万元的字样,那么与当天自己存入4.97万元是相互匹配的;二是原告吴清梅以当天的存款单据,就可以证明在案发的银行存过款。三是原告吴清梅的报案记录,可以作为后续案件审理的有利证据,作为自己申请证据调查等依据。
本案中,被告银行提供了原告吴清梅案发时在ATM机上的2万元的存入记录,还有就是柜台的1.97万元记录,所以共计3.97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吴清梅称银行提供的在ATM机上的存款记录仅仅是之前的2万元的存款记录,没有提到后面1万元的记录,并且要求被告银行提供ATM机上的监控视频证据,谁知银行称监控刚好坏掉而拒绝提供。法院经过庭审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案发当日原告吴清梅究竟是存了4.97万还是3.97万?
案中,原告吴清梅只能证明自己存过钱,但是凭借袋上的5万元字样和警方的报警记录,还是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存入了4.97万元。
相反,案中被告银行能够依据相关记录证据,能够清晰明了地证明原告只存入了3.97万元。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明“谁举证谁证明”以及“高度概然性”规则,认为在ATM机上存款事实证据认定上,原告吴清梅存在劣势,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
最终,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清梅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出上诉。本案中,银行胜诉了,但是这监控视频早不坏晚不坏,偏要这个时候坏掉,也实在蹊跷!看来大家在在ATM机上的存款时候有风险,你要拍摄好全程视频,不然对方不承认,同时监控坏了,你就悲惨了,你的几万元瞬间不翼而飞!敬请大家关注、转发和分享!如有法律问题可以留言免费咨询,这里是凡夫情理法,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