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算盘!河南某丈母娘私下给女婿买保险,年交9095元,5年后女婿要求退保:收益人是岳母自己!保险公司拒退引发官司!

文摘   2024-11-03 13:14   上海  

丈母娘偷偷给女婿买保险,受益人却是自己,这到底合理吗?
女婿得知后要求岳母退保,保险公司拒绝被告上法院!

“什么?为我买了保险?受益人还是你自己?谁要你给我买保险,你这不是在咒我吗!“
这就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黄大妈,她好心好意为女婿买了一份保险,却遭到了这样的回怼。
原来,黄大妈一直听姐妹们说起保险的事宜,后来她看中了一个重大疾病保险。
在姐妹的怂恿下,黄大妈想着自己身体硬朗,就为体弱多病的女婿李军买一份吧。
2017年,黄大妈下定决心先瞒着李军,为他买了这份重大疾病保险。
但是,见到出险有100多万的赔偿金时,黄大妈心想是自己为他买了份保障,是投保人,就在受益人一栏中填下了自己的名字。
签下了合同,保险公司按规定对自己进行了回访程序,但是出人意料地没有对李军做回访,所以保险之事李军没有知道。
时光荏苒,岁月变迁,就这样黄大妈连续交了五年,每年的保费是9095元,但是要交20年直到2037年。
正所谓纸终究包不住火,终于有一天,李军意外得知自己成为了被保险人。
这是什么意思?李军第一感觉就是荒唐,这是在诅咒自己,还是重大疾病保险,不仅没有告知自己,而且将受益人写上岳母自己的名字。
这就发生了故事开头的一幕。
所有这一切,李军从头到尾都蒙在鼓里,法律上应要征得自己的同意,案主自决,结果她都擅自做主了。
违背了被保险人的意愿,还口口声声地为他好,所以李军坚决要求丈母娘退保。
黄大妈,自知自己好心办了坏事,见女婿如此的态度坚决,心里一算,这几年自己一共交了54570元,被保险人不知道,这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就应该把自己的这些年的保费退给我。
谁知,当黄大妈要求保险公司退保时,遇到了困难,对方称不能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一头不肯全额退保,一头女婿又要求退保,无奈之下,黄大妈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已经缴纳的54570元费用。

第一、原告黄大妈未经女婿李军同意,将其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保险法》第11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本案中,原告黄大妈出于好心,私下给女婿李军买了重疾险,受益人写了自己名字。
但是,作为被保险人的李军得知后,既不认可同意并继续投保下去,同时原告黄大妈在瞒着李军为其投保后,保险公司也没有开展回访与追认工作。
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自愿原则,合同不是基于李军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原告黄大妈与女婿李军的关系,他们之间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本案中,原告黄大妈作为投保人,而女婿李军是被保险人,两人之间不属于法律上抚养、赡养或者有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或者近亲属。
所以、原告黄大妈与被保险人李军不具有保险利益,同时保险公司也不能提供李军知道或者已经追认此合同的证据,合同也就是无效的。
第三、法院对本案裁决的依据理由。
《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院经过庭审,确认原告黄大妈与其女婿的合同自始无效,同时也没有经过被保险人的事后追认,保险公司也没有尽到核准的义务,保险公司存在过错责任。
最后,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并全额退还原告黄大妈的保险费54570元。

本案的判决,照亮了整个事件的走向,给了当事人一个明确而有力的定论。
对此,期待你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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