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诈有理?北京75岁老太用公园座椅晨练摔骨折,家属向公园养护公司索赔18万!法院判决出人意外!

文摘   2024-10-30 06:49   上海  

北京,75 岁大妈在公园晨练,拉座椅却意外受伤。
家属索赔18万,公园的运动设施养护公司该赔吗?
法院判决又会如何出人意料呢

公园座椅成为隐形杀手?还是万物皆可讹
本案故事发生在北京,主人公就是75岁的张大娘,她是小区内一名锻炼的健身达人。
所谓冬练三九夏练三伏,张大娘几乎每日早餐前必到小区对面的公园打卡锻炼,充分利用公园内的运动设施来健身运动一番,然后回家做早餐吃。
案发当日,张大娘起床后,穿戴好运动衣裤直接到了公园,但是今天来晚了,所有的运动设施旁边聚集了不少的老头老太。
张大娘只好在步道行走起来,放眼看看准备到哪里好好舒展一下筋骨,正好看见路边有一个空座椅
见周围无人,张大娘就停下脚步,拐到座椅后面,双手扶住座椅的靠背,开始拉伸身体。
万万没想到,张大娘刚一用力,那个座椅突然翻倒,她也随之倒在了地上,张大娘顿时感到腰椎处剧烈的疼痛。
“救命啊,帮帮忙啊,我的腰折了!”张大娘坐在地上几乎不能动弹,大声说喊道。
顷刻间,一帮老头老太们聚集过来,有人搀扶的、有人打幺二零的、有人联系家人的,张大娘当时感到了一阵的温暖和安慰。
当救护车到达的前一刻,张大娘儿子李明也到了现场,就这样,在大家的帮忙下张大娘被送往医院。
然而,不幸的是,经过医院诊断,张大娘腰椎骨骨折,需要住院进行治疗,儿子李明心疼不已。
事后,李明感到事发蹊跷,因为自己母亲是个运动达人,身体硬朗不用说,怎么就摔倒了吗?
在向母亲了解了案发时的情景后,李明心中有了八九分的答案,为了掌握证据,李明特地跑到公园的那张座椅处做了现场调查取证。
果然,那张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已经生锈老化损坏,看来这是公园设施养护公司的责任,座椅设施已经损坏,既没有及时修缮,也没有在旁边做个提示,所以自己的母亲因此摔跤导致了伤害。
当李明找到养护公司要求他们赔偿自己母亲的医疗费用时,谁知,公司竟然这样回复:
公园座椅是给人坐的,而张大娘却用来运动抻拉身体,这是她自己造成的后果,他们没有赔偿的义务。
最终,因为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李明一纸诉状将运动设施养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第一、被告运动设施养护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运动设施养护公司作为公园的管理责任主体,对于公园内的设施的安全与完好有保障的义务,案中的座椅存在老化失修,但是被告没能及时维修养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大娘严重摔伤的结果。
所以,被告运动设施养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原告张大娘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大娘是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公园的座椅主要是用于游客休息,而不是用于自己锻炼身体的设施,但是张大娘为了健身疏于自我风险防范,导致摔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原告张大娘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园管理方是否存在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事的公园作为向游客免费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首要的就是为游客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但是公园的座椅因为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这次是张大娘不幸遇到了,而作为园方管理主体的原告运动设施养护公司没能及时维修,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案中原告张大娘由于自我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将提供游客休息的座椅当作健身器材用力拉拽,导致了摔伤的结果,原告张大娘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不合理使用公园座椅的后果,但她却没有予以防范,这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裁决被告运动设施养护公司和原告张大娘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原告赔偿张大娘10万余元。

有人认为运动设施养护公司真是太冤了,平白无故损失了10万元,而张大娘一家是讹诈。
对此,期待你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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