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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讲解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如,小李在结婚前自己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在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这套房产就属于小李的婚前财产,即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该房产仍归小李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如,小张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获得了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这些赔偿是对小张因人身受到损害而给予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仅归小张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遗嘱明确指定的情况:
老王在遗嘱中写明,自己名下的某套房产由儿子小王单独继承。那么在小王婚后,这套因遗嘱继承而来的房产就明确只归小王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合同指定的情况:
小李的父母在小李结婚后,将一套房产赠与小李,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房产只归小李个人所有。那么这套房产就不是小李夫妻的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如,女方的专用化妆品、首饰等,这些物品具有特定的个人使用属性,通常仅归一方所有。再如,男方因工作需要购买的专业书籍、专用工具等,也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比如,某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仅与一方相关的财产,可能会被认定为归一方所有。如一方在婚前获得的具有特殊荣誉的奖章、证书等。
精选题目
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盛老太和老伴生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哥哥霍甲、弟弟霍乙、妹妹霍丙,老伴早些年已过世。对于盛老太的赡养问题,2021年5月,霍甲、霍乙签订了分家赡养协议,决定霍甲放弃未来继承母亲盛老太的三间北房,霍乙将其所有的两间西房转归霍甲,兄弟二人轮流赡养盛老太。协议签订后,霍乙反悔,认为协议中涉及的两间西房是他和妻子共同建设的,应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因此拒不履行协议,导致兄弟二人均未履行赡养义务,盛老太只能跟随外嫁女儿霍丙一起生活。2023年5月,霍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
材料二 王女士与赵先生于2018年初登记结婚,2020年初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先生名下。2022年底,赵先生对外宣称这套商品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套商品房以市场价卖给急需用房的周先生。随后周先生与赵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付清房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2023年8月,王女士和赵先生离婚,分割房产时王女士才得知该套商品房已被卖出,然而钱款却不见踪影。王女士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遂将周先生告上法庭,主张追回该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霍甲的请求。
(2)结合材料二,分析王女士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理由。
题目解析
【参考答案】
(1)法院不会支持霍甲的请求。
①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②本案中霍甲、霍乙以约定未来继承权利为前提达成的分家赡养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2)
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该房屋系王女士与赵先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
②赵先生未经王女士的同意,将该套商品房出售给周先生,该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的财产权。赵先生以市场价售出该房屋,但王女士未得到应得钱款,该行为对王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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