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知识讲解
(1)小额劳动仲裁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这里的“当地”一般指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7。工伤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路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3)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4)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
(5)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应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不属于赔偿金,增加一倍的劳动报酬属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6)标准明确的劳动仲裁案件: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7)工作时间:
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8)休息休假:
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法定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等政策性假日及用人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9)社会保险: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点击图片 关注我们
NEWS TODAY
(扫码添加微信)
【蓝迈留言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