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晓东:心理咨询的基本设置(全攻略)

文摘   2024-12-16 07:36   山东  

PART.
01


心理咨询的界限概念


界限是心理咨询关系的核心问题之一,其处理不好,会严重损害咨询关系的发展。由此,美国心理学会咨询心理学分会早在1970年代就对咨询师的行为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美国心理咨询专家约翰·迈克里奥德提出,在心理咨询情境下,咨询师可以根据不同的关系来确定不同的界限

例如,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内容来确定界限:

1.时间长短
一个心理治疗的周期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

2.物理空间
来访者与心理咨询师之间应坐得有多远(或多近);每个参与者的“个人空间”有多大?

3.信息了解
来访者应对心理咨询师本人应有多少了解?

4.亲密程度
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在情感上应当有多亲密?可以扩大什么地步?

5.社会角色
如果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在其他场合碰面,心理咨询师如何对待来访者呢?如来访者要求在心理治疗之外与心理咨询师建立一种关系,那么心理咨询师应当怎样回应来访者的这种要求呢?


英国咨询心理专家约翰·迈克里奥德指出,“心理咨询师的个人风格不同,他们对于界限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有些人会喜欢较为严格的界限,而有些人会喜欢较为灵活的界限”。

但无论怎样,咨询师都需要一开始就与来访者就界限问题有明确的交流。有些心理咨询师会在心理治疗的最后阶段放松其与来访者的界限(如,触摸来访者,与来访者约会,借钱等),这种情况的发生会给咨询关系及其成效带来负面的影响,咨询师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并妥善地加以处理。




按照2001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心理咨询师在处理咨询关系上,应该注意下列事宜:

1.咨询师应该对自己对来访者所产生的影响有清楚的认识,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咨询师应保持与来访者之间的中立关系,避免在咨询关系中出现双重关系(如,避免与熟人、亲友、同事等建立咨询关系);

3.当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于为某来访者咨询时,应对他/她做出明确的解释,并以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

4.咨询师不得与来访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转介等);

5.咨询师在与某来访者结束心理咨询关系之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来访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给来访者造成伤害的可能,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6.咨询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来访者的咨询服务水平。

总之,咨询师应与来访者保持健康的心理距离,以确保咨询服务的中立性和纯洁性。对此,大家还可以参考美国心理学会咨询心理学分会(Division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 of American Psychology Association)对咨询学员在伦理上的要求。

PART.
02


咨询关系中的伦理问题

1. 明确来访者权益

所谓咨询关系的伦理问题,主要是讲尊重来访者的个人权益。这当中既有法律赋予的权益,也有行业赋予的权益。

主要包括隐私保密的权益,了解咨询程序的权益,同意或反对咨询的权益,及法律监护的权益等。例如,来访者在咨询开始填写个人资料时,要签署同意书,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如有自杀、他杀意图),容许咨询师通知相关人士等条款。

对此,咨询师也要向来访者解释心理咨询保密的程度和限制。这就如同患者求医时,都不希望医师把病情向别人透露,就是透露病情,也需要经过患者本人或家属的认可。

2. 遵守保密原则

一般说来,除非征得本人的同意,咨询师不得将其来访者身份、个人资料及咨询内容向外泄露。隐私保密是为了为来访者提供安全感,令其信任咨询师,放心吐露心事。

当然,保密原则不是无限制的。如果来访者触犯法律,或是年龄低于18岁,法院可通过法令来索取当事人的个人与咨询资料,咨询师须全力配合。

在公平原则下,来访者可同意,也可以撤回其同意书。在特殊情况下,如来访者有自杀或他杀的冲动时,咨询师应请教有经验的同行或是在督导的指引下,决定是否向相关人士透露信息。

3.保存咨询记录

心理咨询的记录、保存与销毁,是来访者的基本权益。一般说来,所有的咨询都应留有记录,这就好比医生看病,需要在病历上做记录,以便复诊时参考之用。

由此,心理咨询保存文本记录是必须的当然,记录应只记重要资料,那样既省时间,又便于阅读。

香港近年来通过法例,保障个人私隐,当事人是有权利寻求其资料的。记录也不限于纸笔的卷宗,还可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资料,如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文件。

在保存方面,咨询者要养成审慎的习惯。记录要放在可上锁之抽屉、文件柜和房间内。传送和摆放记录都要很小心。非必要时,不宜将记录携带至公众场合,以免遗失。咨询者也要在任职机构制定处理记录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最后,在学术交流和资料统计时,都不能显露当事人的姓名。

PART.
03


心理咨询的收费问题

收费是咨询关系的重要内容,处理不当则会严重影响理咨询关系的确立。

弗洛伊德认为,酬金具有“牺牲”性质其意义在于“酬金是一种可以让病人最大限度提高治疗动机的手段,它表现了病人对于心理治疗承诺的重要性,而酬金的设定应依据病人可以负担的最大程度而定。

由此,付费也是为了使来访者重视心理咨询,因为免费的咨询则会令来访者对心理咨询感觉无所谓。

从精神分析的角度来讲,收费也是心理治疗的一部分,因为无论任何事情发生,来访者都必须缴费。美国心理咨询专家约翰·迈克里奥德指出:“收费在心理治疗与真实世界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提供来访者完成心理治疗的动力,并不让他们依赖心理咨询师。”

也有人担心收费会对心理咨询关系产生副作用,这其实是不必要的,因为心理咨询也是一种消费,付费是理所当然的。

有研究表明,收费的心理咨询比免费的心理咨询更为有效(Herron and Sitkowski 1986)。由此,心理咨询师要走出“酬金内疚”(Herron and Sitkowski 1986)的误区,在咨询一开始就与来访者明确沟通或商议费用的问题,并及时发送催缴单。


简单说来,心理咨询有必要从一开始就谈论收费标准,其理由如下:

1.付费有利于建立咨询关系

付费是承诺的表现,也是投入的保障。按照弗洛伊德所说,付费是牺牲自我的一部分,那样才能促使患者接受新的思想和观念。反之,咨询不收费,咨询师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咨询也难以奏效。

2.付费有利于建立平等关系

付费会使服务双方建立平等的关系。只有当来访者付了费,咨询双方才不会感觉亏欠对方;而收了钱,咨询师也由神变成了人,才能更专注地提供帮助。同时,付费还会使来访者更加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自由,因为他/她一旦对咨询效果不满意,就可以随时选择退出咨询关系。

3.付费有利于选择咨询师

付费会使来访者自由选择咨询师,并可以对咨询师的服务提出直接的疑问和批评。而当来访者摆脱了对咨询师的权威崇拜,他/她就不会把咨询师看成父母的角色替代。

4 .付费有利于监督来访者

付费会使咨询师监督来访者,并可以对来访者的配合提出直接的要求和批评。而咨询师当来访者摆脱了义工的形象,他/她就不会把咨询当成是可有可无、可长可短的服务。更重要的是,咨询收费,会引起来访者更多的投入和配合

5.付费有利于咨询的进展

付费也是对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的约束来访者的隐私不仅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可以得到心理咨询业职业道德的约束。这样才能促进来访者在咨询师面前毫无保留地探讨自己面临的问题。

事实上,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约束要比法律的约束力更大,缴费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来访者上了保险。

PART.
04


咨询关系中的保密问题

按照2001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咨询师应对来访者咨询的内容予以保密,其具体要求如下: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师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由此,咨询师执行好咨询的保密原则是咨询成功的基本保障。咨询师需要一开始就与来访者充分沟通,以让对方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

那么,咨询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不受保密原则的约束呢?一般来讲,咨询师如果取得了来访者本人的书面许可,是可以不受保密原则约束的。


除此之外,美国著名心理咨询专家科利(Corey)等人和瓦斯克(Vasques)提出,在下列情况下,咨询师可以不受保密原则的约束,供大家参考:


1. 如果来访者对其本人或他人构成生命危险;

2. 如果来访者声明放弃其保密的特权;

3. 如果咨询师怀疑来访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或精神病住院患者存在虐待的问题;

4. 如果法院指令咨询师提供记录;

5. 如果来访者提起诉讼,主动放弃保密权;

6. 如果来访者涉及法律纠纷,并且来访者自己公开了记录;

7. 如果发生紧急的情况。


此外,当咨询师接受同行咨询或督导时等,咨询的内容也会有所披露。

无论怎样,咨询师有义务为来访者保守秘密,至于在什么情况下会突破其约束,咨询师要与相关人士认真协商,以确保其所作所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来访者的权益。

PART.
05


咨询关系的处理注意事项


自心理咨询这个行业诞生以来,咨询关系就必须有一定的伦理准则为保证。这主要是确保咨询关系不会给来访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由此,咨询师要熟知其职业操守,以避免自己在执业中犯无心之过。

简单说来,咨询关系中伦理问题的处理要注意以下方面:

1.不可与来访者保持双重关系

即,咨询关系不可能既是咨询师又是朋友,那样会令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丧失其必要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也无法维护其在来访者心目中的地位。

2.不可与来访者身体接触

即,咨询师要与来访者保持适当的身体距离,避免身体的接触。除了握手外,应避免近身的身体接触,或过分表示亲昵或关爱行为,或是刻意讨好来访者。

3.不可随意谈论来访者

即,咨询师不能在咨询之外的场合随意谈论自己的个案,那样不仅会破坏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损害到来访者的利益,也会令其他同行怀疑咨询师的品行。此外,非经本人同意,咨询师不能与其家人或他人有专业接触。

4.不可随意破规破例

即,咨询师要遵守规矩,不能轻易就破规破例。例如,随意延长谈话,把家里电话号码留给来访者,让来访者来家中做客等。这样会被来访者操纵或控制,或过多卷入来访者的心理困境。

5.不可表现过分热情

即,咨询师不能为了显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对来访者主述问题之外的事情过分关注或谈论,那样会令来访者产生不必要的阻抗。

6.不可接受来访者的礼物

即,咨询师不能在咨询期间,接受来访者的礼物或是财物,或托其办事,或是收转介费、与来访者做生意、向来访者借钱、利用来访者的专业知识为自己牟利等。这些都被视作是剥削来访者的表现,会严重损害咨询关系。

总之,咨询关系存在一定的亲密性,咨询师要洁身自好,不能对与来访者发生肢体接触或经济关系等。而据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的资料显示,有近80%的心理咨询师和咨询人员涉及性、生意、不当泄密和自杀危机干预失误。由此,确保咨询关系的纯洁性一直是心理咨询行业的挑战。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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