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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完善相关基础性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近年来,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已成为完善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央和地方政府也不断出台相关支持类政策予以推进,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我们通过对中央和地方保障类住房相关政策进行跟踪,了解行业重要动态,从而系统地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为行业相关参与主体提供专业参考。本报告所指保障类住房涵盖配租型和配售型两种保障性住房,其中配租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保本微利原则配售。
一
中央政策
前三季度住建部已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148万套(间)
10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介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关于保障性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表示,关于解决群众住房问题,国家大的政策是一手抓保障,一手抓市场。以政府为主,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通过市场来满足群众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2024年1-9月份,住建部已经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148万套(间),到年底可以让450万新市民、青年人住进保障性住房。
二
地方政策
(一)住房供应:上海、广州均发文明确保障房配建比例,哈尔滨、杭州拟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用保障房
1、上海发布关于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实施意见
10月8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7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除外),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及相应产权车位;鼓励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配建的保障房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对旧改地块及其资源地块商品住房项目,可调整保障房配建实施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凡不配建或者少配建保障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市、区规划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深圳发文明确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可用作保租房
10月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按照《通知》,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应当是已建成使用、房屋用途为商务公寓、公寓等用途的房屋,并满足《认定办法》关于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的条件:一是房源原则上须具有权属证明文件。二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三是房源规模不少于10套。四是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此外,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强产品创新、优化信贷管理,为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提供金融支持。
3、北京2024年第二批保障房建设筹集计划公布
10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2024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根据通知,2024年第二批保障房新建计划共涉及23个项目,房源总数达28165套。其中,今年计划开工的项目有13个,房源17224套;计划明年开工的储备项目10个,房源10941套。年内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8个,房源9942套;安置房项目3个,房源5974套;共有产权房项目2个,房源1308套。
4、广州要求住宅规划建面应建设不低于10%比例保障房
10月16日,广州市发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要求,对于拆除新建和拆整结合类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需按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房。若单个项目因资金或规划限制难以达到10%,则需确保至少5%(其中至少3%应集中建设),剩余部分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足,如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移至其他项目等。对于超过10%的部分,可结转抵扣同一行政区内的其他项目。保障房建设需遵循“相对分离、集中布置”等原则,并在征求村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后,尽可能集中建设。此外,鼓励将租赁住房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租赁机构运营,或通过实物出资方式成立公司自主经营。
5、哈尔滨将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房
10月28日,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集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公告》。根据公告,从即日起至11月5日,哈尔滨市住建部门将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自愿参与原则,在市区范围内征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房源。此次征集的对象为在市区范围内拥有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且自愿参与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集存量商品房的要求为:房源性质为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房源已取得竣工备案手续;房源权属清晰,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源企业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房源所属项目周边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满足一定车位配比;优先选取整栋或整单元未售的楼栋项目。另据介绍,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以及不超过5%的利润。
6、杭州安居集团启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房
10月31日,杭州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征集通告》,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征集范围为杭州市上城、拱墅、西湖、滨江、萧山、余杭、临平、钱塘八个城区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含自持商品住房)项目。房源条件方面,收购的房源应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优先考虑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周边项目,满足一定车位配比。收购后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租赁住房)的,房源以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户型面积大的房源按间出租或依法依规改造为小户型的,可放宽面积标准;收购后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性质应为住宅,面积以不超过12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收购房源原则上要独立成栋(幢)成单元,其中收购非住宅房源的,要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收购价格方面,以同地段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
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杭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对配售型保障房的申购资格、销售价格、回购价格等进行了明确。《办法》明确了杭州配售型保障房今后面向的人群:城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各类引进人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中,住房困难家庭须是杭州户籍,且满足一定年限内在杭州市区无房等基本条件;人才包括杭州各类高层次人才以及区级人才,申购时须在杭州市区无房。配售型保障房的户型面积为:住房困难家庭中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家庭的户型面积标准分别为70m²、90m²、120m²。市级高层次人才户型面积标准为120m²,区级人才为90m²(4人及以上家庭120m²)。至于房价,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基准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单套销售价格由项目建设实施主体按配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在售房阶段向社会公布。
(三)住房支持:南宁、合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天津公积金政策支持购买配售型保障房
1、南宁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并加大租房需求支持力度
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缴存人租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文件提出,将支持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以及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
2、合肥调整公积金政策以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10月23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旨在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推进租房提取按月划转。缴存人在与中心签约的住房租赁机构租房后,可申请按实际已支付房租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
3、天津出台公积金政策支持购买配售型保障房
10月28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知》明确,职工及配偶购买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我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我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我市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职工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