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关注|小区免费停车变收费,能否要求撤销业委会决定?

文摘   2024-11-17 07:5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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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难”是老旧小区的通病,某小区为解决停车难问题,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小区车辆及车位管理办法》,不过这一决议却引发了业主的不满,要求撤销业委会决定。最终结果如何?

车辆登记才能进?“有家难回”引愤怒


一个普通的工作日,李某像往常一样下班开车回家,开到小区进大门时抬杆却迟迟不动,他正纳闷车辆怎么一直识别不上时,只见保安从岗亭走出,要求李某登记。业主回家登记才能放行?李某带着疑惑经寻问得知,前不久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会上表决通过了《小区车辆及车位管理办法》,现在小区实行的是固定车位租赁制度,只有通过摇号租到车位的业主才能正常通行,像他这样既没买车位又没租到车位,只能按照临时车辆的情况进入小区。

业主大会什么时候召开的?我怎么没收到通知,也没收到表决票?新的车辆管理办法又是什么?以后小区停车还要收取车位费?带着一肚子的问号,李某去找业主委员会“理论”。沟通无果后,李某认为此次业主大会程序违法、实体侵权,想要撤销此次业主大会的决定,于是一纸诉状将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车辆管理频遭吐槽 “有苦难言”道心酸


“这谁的车啊,把路都堵死了,早上着急上班呢!”“把车停这,多危险啊!”

这不是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第一次听到业主们的抱怨。目前小区现有车辆多、车位少,停放秩序混乱,不仅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还影响小区内的交通安全。多方考虑,业主委员会决定要规范小区内的车辆管理,解决停车矛盾。

于是,业主委员会商讨制定了《小区车辆及车位管理办法》,重新规划增加了小区车位数量,尽可能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同时确定采用租车位式管理办法,对每辆车每月收取50元租金,物业公司也将通过增加车辆秩序员、设门岗、24小时值班等方式,加强对小区的服务管理。

方案拟定后,业主委员会提前20天在公告栏张贴会议公告和小区车位管理办法,告知业主会议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信息,并对全体业主进行了一次上门入户送达表决票,对未在家的业主,通过张贴告知、打电话、公告栏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最终根据回收到的表决票情况,表决通过了该办法。经过业主报名、随机摇号,现小区车位已全部出租。

“这么大一个小区,受人力、财力限制,想要真正实现全员送达,确实存在很大困难。而车多位少的现状,也无法让每户业主都满意,我们也是尽力平衡了。”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表示。

“置身事内” 法官释法说理止纷争


通过听取业主的困惑、业主委员会的答复,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承办法官将案件的争议焦点总结为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议事规则以及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真正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上述焦点问题向当事人逐一释法明理。

关于业主对程序是否合法的质疑,经查实,业主委员会通过上门入户、张贴告知、电话告知、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全体业主进行了送达,符合程序规定;业主委员会也提前20天公告了会议的主要事项,公告发布形式符合小区议事规则和法律的规定;因涉案业主大会投票采取异议投票法,回收反对票的票数比例和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总面积的比例均未超过法律所规定的25%,故此次业主大会程序合法。

关于业主对车位收租金的质疑,经查实,因客观条件限制,小区不能满足所有业主停车需求,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了《小区车辆及车位管理办法》,发挥了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制度的功能,合理解决了小区停车矛盾。李某作为小区业主,亦可按照上述管理办法,与其他业主享有同等的承租使用车位的权利,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未剥夺或限制李某的车位承租权,因此,无法认定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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