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4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4月16日,3部门联合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共11个部门联合出台配套管理办法。
为与新政策衔接,4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号),决定废止: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7月6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30 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专门就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中涉及“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予以明确。
“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包括:
科研院所
国家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10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2022年 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第28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158号)。
延伸:
发改委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21年评价结果,128家将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4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22〕7号),将按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规定应由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部分研发机构,调整为由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认定,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对有关研发机构享受政策资格的认定工作,认定的第一批研发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出《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2〕751号),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发布《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公示》,拟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13家,分中心8家。
2023年 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第29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139号)。
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发布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公示,拟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23家,分中心6家。
2024年9月5日,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关税收服务 助力外贸质升量稳有关措施的通知》,其中,“优化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部分包含的3项具体措施中有2项与科技创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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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免税政策分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类,对应商品不同。
2.不同于其他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免税进口商品移作他用。具体规定: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3.在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再次强调了违反规定的后果:
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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