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了几份减刑假释公示,其中一份公示资料显示,安徽省青山监狱建议对芜湖籍罪犯汪智减去剩余刑期。
来自青山监狱的减刑建议书显示,罪犯汪智,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原户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2020年8月25日因受贿罪被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1462998元。刑期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止。
据笔者了解,减刑建议书中提到的汪智,曾经是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其家境良好、年轻有为,本来前途远大,颇受组织上的器重,先后担任过芜湖中院民四庭和民三庭的副庭长。
遗憾的是,汪智因沉迷网络游戏和网络赌球不能自拔,债台高筑,以致靠其合法收入难以弥补亏空,于是铤而走险、知法犯法。
从2013年开始,到2019年案发前,汪智利用职务之便与其主办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权钱交易,涉及行贿人达20人。
在汪智的受贿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索贿,其索贿的理由五花八门,“资金紧张”“经济困难”“炒股亏损”“买房投资”“购买手机”“亲戚生病”“办案需要感谢领导”“作出有利判决需要花钱”等等都是他编造过的索贿理由;也有一次直接以“赌球急需钱”这一“大实话”向当事人索贿。
此外也有一些当事人、律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得到汪智的关照,主动给他送钱,他都来者不拒。
行贿人有的是将钱转账给汪智,更多的则是将现金送到他所住小区门口当面交给他。有几次,汪智在法院门口、法院附近的超市、甚至法院内的调解室里,都收受过他人送来的现金。
在汪智被纪委“请去“喝茶”前一个多月,他还以借为名向某个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索贿2万元。按照芜湖的当地话说:“他真是得了急!”
“天欲其亡,必令其狂。”
2019年11月8日,芜湖市南陵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汪智从法院带走,终于帮他踩住了往罪恶深渊下滑的刹车键。
被南陵县监委留置的时候,汪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赃120万元。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上级指定管辖,由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期间,汪智又向含山县检察院退赃26万多元。
至此,法院后来认定汪智受贿146万多元的赃款全部追缴。
在被羁押9个月后,含山县人民法院对汪智受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汪智没有上诉,于一审判决生效后的2020年11月6日,从南陵县看守所被押解到位于合肥市巢湖之滨的青山监狱服刑。此时距离汪智被留置,正好过去了一整年。
据青山监狱报请合肥中院审理的减刑建议书透露,汪智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表现如下:
1、认罪服法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正如该犯在悔罪书中写到:“本犯自入监以来,经过政府警官的教育,我深深明白了自己犯的罪行,给被害人带来的无法挽回的损失,给稳定的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2、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关心集体,讲究个人和环境卫生。
3、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员,自觉完成学习任务,成绩优秀。“三课”测试均分在90分以上。
4、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在从事洗菜岗位的劳动中,劳动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和维护劳动纪律。
根据监狱的考核,汪智入监以来,共获得5次表扬。
减刑建议书中所指的表扬,可不是那么容易获得的,有一套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实施的计分考核办法和评审程序,并与减刑直接挂钩。
汪智在青山监狱蹲了三年,获得5次表扬,这是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的证明。
据此,青山监狱建议对汪智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由于汪智的刑期是从他2019年11月8日在法院被带走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迄今已经超过4年,他的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这样监狱建议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后面,加了一个“减去剩余刑期”的补充说明。
按照法定程序,青山监狱报请合肥中院的减刑建议的公示期是从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2日。
目前公示期已经结束,合肥中院将对该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法院完全采纳了青山监狱的减刑建议,便会对汪智作出减去剩余刑期的裁定。
三年前汪智案件在含山县公开审理的时候,汪智的辩护人曾在法庭上透露,汪智父母年事已高,母亲体弱多病,妻子一人持家,女儿年仅9岁。希望法庭从轻发落,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有人说:“监狱是一所最好的大学。”此话不无道理,正如一句老话所言:“不受苦,咋享福?”
不开玩笑地说,过去四年的铁窗生涯,让汪智受到教育的深度,也许不亚于四年的法学本科。
古人云:“天欲祸人,先以微福骄之;天欲福人,先以微祸儆之。”
汪智是在其“不惑之年”身陷囹圄,如今他已经44岁了。44岁差不多正好走过人生的前半程,如果汪智近期能够顺利“毕业”,笔者作为他的芜湖老乡,由衷期望他能够告别过去、珍惜当下、正视自己、低谷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