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家校协同共建“平安校园”普法宣传
致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学生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生家长应当履行监护子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携手共创“平安校园”。请家长认真阅读知晓以下与校园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学法、懂法、守法,共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安全教育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二)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摘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八条)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四)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二、监护管理
(一)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2.书面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
3.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4.教育学生改正不良行为;
5.其他需要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履行的责任。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将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摘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十三条)
(二)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摘自《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三)学生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放学前将学生、幼儿带离学校的,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摘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十条)
(四)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安全保卫人员验证身份和所携带的物品。不遵守规定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开校园。有危害校园安全行为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校园。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进入校园的人员携带非教学用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动物时,应当制止;难以制止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摘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十七条)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六)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2条)
三、学生欺凌
(一)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7 条)
(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7 条)
四、风险转移
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每年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保险。(摘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
五、志愿服务
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配合学校建立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摘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十四条)
六、危机处置
(一)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学生在学校的心理危机评估干预等活动情况。(摘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要求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到校处理的,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及时到达学校。四十八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到校履行监护职责。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行为,或者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摘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
(三)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1.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挠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相关人员、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3.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物;4.在学校或者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5.制造、散布与学校安全事故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6.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以上规定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摘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
七、责任承担
(一)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摘自《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
八、矛盾化解方式
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
1.自行协商;
2.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3.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5.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摘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64条)
供稿:安全办
编辑:张棋波
一审:沈涛波
二审:杨丽娴
三审:张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