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军(化名)与案外人李某签订合同,约定阿军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李某名下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产。阿军支付首付后,李某将房产交付阿军,阿军与家人对该房产进行装修。
某日,阿军与女友阿霞(化名)一起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上述房产转让价、房款转让方式等。随后阿霞、阿军正式取得该房屋产权,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但未载明双方共有份额,阿军办理了购房贷款并按月支付按揭贷款,阿霞也搬入该房产与阿军共同居住。不久,阿霞与阿军结束恋爱关系,房屋由阿军及其家人居住使用。
因对上述涉案房产的分割产生纠纷,阿霞将阿军诉至法院,要求阿军补偿4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霞与阿军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阿霞虽未出资,但房屋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涉案房产应确定为阿霞、阿军共有。阿霞、阿军对共有房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且房产的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阿军一方出资,涉案房产目前由阿军及其家人实际居住使用,故法院确认涉案房产归阿军所有,购房贷款余额继续由阿军偿还。结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涉案房产现有价值等因素,
法官提醒
情侣在婚前共同购买房产是为了结婚做准备,一旦双方最终未能一起步入婚礼的殿堂,房产分割便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恋爱关系终止即共有基础丧失,可以分割共有的不动产。分割时应结合购房出资、房产登记、双方协议等情况确认份额,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确认分割份额,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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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泽斯
审校:邱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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