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的地里有矿,能挖吗?

政务   2024-10-18 17:12   广东  

借用场地盖厂出租

本是好事

但借用的场地里发现有矿

能不能挖呢?

老吕(化名)向阿东(化名)提出其在汕头市某地区有块荒废的地,可以出借给阿东使用。阿东便向老吕借用该地,准备清理后盖厂房出租赚钱。

在接下来的一年半中,阿东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在该地非法开采填土用风化花岗岩矿产资源。经检测,阿东非法开采面积 1.9万㎡,非法开采填土用风化花岗岩数量约 8.9万m³,折算经济价值为79.72万元。

后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庭审期间阿东主动预交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东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阿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对阿东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三万元。

非法采矿的危害深远而广泛,采矿过程中大面积植被被清除,直接破坏许多动植物的生存环境,进而影响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还会引发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增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威胁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采,情况严重可能触犯刑法。我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意识,坚决抵制非法采矿行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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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编辑:刘泽斯

审校:邱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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