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发布涉侨审判工作白皮书

政务   2024-10-08 17:32   广东  

10月8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汕头法院涉侨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4)》,并发布了典型案例,全面展现汕头法院各项涉侨司法举措,全面总结涉侨审判工作成效。这是汕头中院自2021年提出全力打造“涉侨审判”司法品牌以来首次发布涉侨审判工作白皮书。阶段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跨境民商事案件1056件,其中涉侨(包括涉港澳)民商事案件552件,约41%的案件通过调解、撤诉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涉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效明显,依法维护了广大海外侨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的合法权益,为汕头做好新时代“侨”的文章增添法治亮色。


白皮书显示,2021年以来,汕头法院新收涉侨民商事案件639件,标的额超过50亿元,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类型方面,借款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与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家事纠纷等传统纠纷案件仍占较大比重,知识产权纠纷占比持续增长。此外,涉港澳区际司法协助在国际、区际司法协助中占比超过六成。


汕头是全国著名侨乡,“侨”是汕头最大的资源和优势。汕头经济特区因侨而立,因侨而兴。做好新时代“侨”的文章,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汕头的时代考题,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对汕头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厚望重托。白皮书显示,汕头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总书记视察广东、视察汕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将涉外法治建设与我市侨乡优势紧密结合,全力打造汕头法院涉侨审判司法品牌,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服务聚侨惠民和美侨乡,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架起海内外华侨华人与国家、家乡双向奔赴的“连心桥”。


阶段来,汕头中院在全省率先设立涉侨审判专业合议庭,实现全市“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全覆盖,分别在市侨商会、华侨试验区设立“涉侨权益保护法官工作室”,高起点规划建设并启用“涉侨权益司法保护中心”,推动涉侨诉讼服务入驻“潮汕家园”网络平台,先后组织开展2023年侨胞专场和2024年港澳台侨大学生专场“法院开放日”活动,在全市启动“厝边法官暖侨行”主题普法宣传活动以及“护航侨企”走访调研活动,努力为2024年两大国际潮人盛会的召开营造“护侨益、暖侨心、聚侨力”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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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法院涉侨审判工作白皮书

(2021-2024)全文

01

钟某某诉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商事纠纷、诉中调撤)

基本案情

钟某某与周某某两家自父辈开始交往密切,双方是多年好友。后周某某虽定居澳门,但仍经常往返内地投资兴业。钟某某了解到周某某正与他人合作经营快递物流生意,想投资加入。双方经协商,周某某同意以人民币320万元的价格,向钟某某转让其在两个物流公司的部分股权。在签订协议后,钟某某如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周某某却迟迟未能协助办理两家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钟某某遂以周某某未能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其未能取得两家公司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周某某返还投资款。


诉讼过程中,周某某称合同对股权变更登记并没有明确约定,很多股东包括周某某本人的股权都是由他人代持,钟某某也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既有参加股东会,也会参与公司分红。对于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是否收取公司分红等基本事实,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裁判结果

基于双方家庭有世交背景,且双方都有消除矛盾的意愿,法院便积极主动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承办法官向周某某释明,其所主张的股权代持缺乏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钟某某在公司工商登记上未显名,其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也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确实难以保障也无法正常行使其股东权利义务。同时也向钟某某阐明,如果确实有拿到公司分红,这部分款项还是要剔除。承办法官建议在扣减分红款项后,周某某将剩余款项人民币230万元返还钟某某。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承诺一周内还款,钟某某承诺在收到款项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侨胞在内地投资创业,由此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本案承办法官在处理投资纠纷时,充分了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纠纷产生的背景和各方利益诉求,积极采取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涉侨投资纠纷,依法维护了港澳同胞和内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平等保护、案结事了。


02

许某某诉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商事纠纷、诉中调解)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许某某经常往返香港和内地,与内地居民姚某某系相识多年的朋友,2013年12月,许某某得知姚某某在深圳新开设一家餐馆,初期经营困难,许某某出于对姚某某的信任和支持,承诺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帮助姚某某渡过难关,并分两笔转账至姚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但姚某某的餐馆维系一年多时间仍然亏损,最终停止经营并办理注销手续。后许某某因自身原因急需资金,向姚某某追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某付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多年建立的朋友关系和兄弟感情,是妥善化解纠纷的基础,也是做好和解工作的切入点。于是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头做许某某和姚某某的思想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考虑许某某目前不在汕头,承办法官召集双方通过在线方式“面对面”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向许某某介绍了姚某某近年来的健康状况,加上生意经营失败导致生活窘迫,希望许某某能体谅姚某某的难处,减免部分款项,既减轻姚某某的负担,也能及时兑现自己的债权。对于姚某某,承办法官首先肯定了许某某是重情义的朋友,但即使是好朋友好兄弟,这些钱也不是无偿的资助,且许某某现在也急需资金渡过难关。最终,双方就还款方式与履行期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当天,姚某某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汕头和香港地缘相近、人缘相亲,两地关系源远流长,居民交流交往密切。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亲朋好友出于感情借款属于“雪中送炭”,作为债务人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还款。本案中,承办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和存在的困难,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


03

黄某某诉纪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民事纠纷、审判程序)

基本案情

2020年,黄某某购买了一座位于乡村侨房隔壁的房屋,并对该房屋进行改建。黄某某自行拆除旧房屋后开始建新房,但改变了大门的位置和朝向。侨房的继承人纪某某等人认为黄某某此行为会影响侨房的出入并占用侨房的地界,要求黄某某调整大门位置。但遭到了黄某某的拒绝,双方因此矛盾加剧,导致新房无法顺利施工。2023年,黄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纪某某等四人停止对其建设住房的妨害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邻里矛盾纠纷,一判了之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于是,承办法官便多次到村里进行现场勘查,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沟通交流,并耐心做黄某某的思想工作,阐明利用农村宅基地进行房屋改建,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还要遵守村规民约,不仅要满足现实生活需要,也要尊重历史和现状。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同意共同推动问题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邻里纠纷无小事,一桩一件系民生。本案关乎邻里关系,承办法官通过现场勘查和耐心沟通,定纷止争,解决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长期纠纷,既彰显了司法对侨房的权利保护,进一步加强依法平等保护侨属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践行了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04

陈某某诉汕头市某石油气有限公司等

返还原物纠纷案

(民事纠纷、审判监督程序)

基本案情

2019年,陈某某购买了位于汕头市某地段的一处侨房,并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收房时,陈某某发现房子被原来的承租人林某某转租给一家石油气公司使用,而且房子除产权面积外,还连着林某某的家公几十年前在门口自行搭建的一部分“房外房”。双方就如何返还房子及“房外房”的归属问题各执一词,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某和某石油气公司腾退房产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所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产权面积是17.02㎡,但经过侨房代管、出租、撤管等多次变动,房子被相关部门移交原业主时,通知上所载使用面积却是42.22㎡。房子外临时搭建的部分不能确认产权,而这栋侨房因年久失修早已成了危房,无法单独拆除,临时搭建部分便成为进入房子的必经之路。承办法官考虑到案情特殊,决定以调解方式化开矛盾。多次与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从人情法理等多角度深入分析利弊、释法说理。最终,经过多次调解,陈某某放下心结松了口,表示只要对方愿意搬走,自己可以再做一些补偿。林某某和某石油气公司也同意完全搬出房子,将房子归还给陈某某。

典型意义

在汕头,很多侨房侨产因长期被代管或亲邻借用,在继承、租赁、买卖等方面时有纠纷。面对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法官的调和,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平和的方式,实质性解决了纠纷,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又防止了矛盾进一步激化,节省了司法资源,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汕头市某贸易公司诉

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商事纠纷、诉前调解)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由香港侨资在汕头市华侨试验区投资成立的企业。2021年,某科技公司共向某贸易公司发出产品采购合同九份,采购聚丙烯、聚丙烯树脂等货物。某贸易公司依约供货后,某科技公司仅付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317多万元。2022年2月,某贸易公司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货款。

裁判结果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发现某科技公司曾多次与某贸易公司确认拖欠货款,有积极还款的意愿。某科技公司表示,拖欠货款主要是因疫情导致运费上涨、周期过长和货款回收慢,且某科技公司也一直在想办法筹集资金。为了帮助侨资企业挺过难关,承办法官联合涉侨纠纷专职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和专职调解员通过多次耐心释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贸易公司同意某科技公司分三期返还货款。之后,某科技公司积极调整生产活动、回笼资金,提前返还全部欠款。

典型意义

高效的诉前调解既能减少企业的诉累,又能解决实质问题。选聘熟悉侨情侨意的专职调解员参与涉侨纠纷调解工作,也有助于涉侨纠纷的化解工作。本案通过调解,帮助侨企解决了一时之难,促成双方共赢,也增强了侨胞回到汕头发展的信心,为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回到家乡投资兴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06

张某甲诉W*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民事纠纷、审判程序)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张某甲与W*等五名印度尼西亚公民均为印度尼西亚公民张某乙的子女,张某乙于1995年11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出具赠与书,将其位于汕头市某房产赠予其儿子张某甲。张某甲多次赴汕头办理产权过户,后因往来不便及手续繁琐,该事宜被搁置。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张某乙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涉案房产相关补办房产证及过户手续。2021年6月,张某乙去世,过户事宜仍未办理完成且授权过期。张某乙去世后,W*等五人均声明放弃继承该房产。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赠与书有效,该房产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父子间赠与房产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因当事人均未明示选择适用法律,故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因案涉赠与合同的履行涉及房产的交付与过户登记,该不动产位于我国内地,与我国内地有最密切联系,故确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向张某甲出具了赠与书,且受赠人张某甲也表示接受,该赠与书系张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案涉赠与书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公证,属不可撤销的赠与。虽然张某甲在接受赠与后未在张某乙生前完成房产的过户登记,但并不影响案涉赠与书的合同效力,且张某乙生前也已将案涉房产的产权证明移交给张某甲,在张某乙去世后,其它法定继承人即五名印度尼西亚籍子女亦未持异议或行使撤销权,故案涉赠与书仍合法有效,张某甲可以向该五人主张权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虽然案涉房产现权利人仍登记在张某甲名下,但张某乙已去世,其生前未针对案涉房产重新立遗嘱进行分配,张某乙在香港的配偶陈某某和张某乙在印度尼西亚的配偶N*也均先于张某乙去世,现张某甲与W*等五人均作为张某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鉴于W*等五人已书面作出放弃继承案涉房产的表示,故张某甲亦有权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最终作出被继承人张某乙名下的案涉房产由张某甲继承其所有权的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

汕头既是“百载商埠”,也是著名侨乡。一些侨胞在移居海外之前,在国内留有未能及时处置的房产,而他们离世后,子女继承中国内地遗产面临地理距离遥远、境内停留时间有限、对相关流程不熟悉等困难。本案属于“司法护侨”的典型案例,通过依法确认海外侨胞在内地房产的权属、依法保护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海外侨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07

汕头市某运输公司诉廖某某、郑某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商事纠纷、执行程序)

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向廖某某和郑某某出租位于汕头市某房产的西房屋和东房屋。租期结束后又同意租赁期延期,并约定:租赁期间如房屋需拆迁,承租人应按期无条件配合退迁出租赁场所,并将其交还某运输公司处理,同时中止合同,某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补偿(包括拆迁单位给某运输公司的所有补偿)。之后,因旧址修缮保护工程涉及征收工作,出租房屋需要尽快腾退,某运输公司多次要求廖某某和郑某某按合同约定腾退租赁的房屋并交还,二人拒不履行腾退房屋的义务并要求补偿。某运输公司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廖某某、郑某某与某运输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归还房屋等。随后某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涉及旧址修缮保护工程,执行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经过实地勘验后,执行法官多次约谈廖某某和郑某某,耐心细致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告知旧址保护的重要意义,并阐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两人同意搬离,房屋正式移交拆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汕头,涉侨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修复和保护侨文化,能够更有力吸引新一代华侨华人加深对家乡、祖国和祖籍国的感情。本案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讲究执行策略,注重释法说理的方法,最终让占用人主动快速搬离所占房产,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保护旧址等古物古建筑,以司法之力守住侨乡“根”、留住侨胞“情”。


08

徐某某诉张某某合同纠纷案

(商事纠纷、诉中调撤)

基本案情

1994年11月,内地居民徐某某向香港居民张某某的父亲出借30万元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某之父将位于汕头市某地段的地块提供给徐某某进行合建,徐某某应分期再付给张某某之父480万元,张某某之父向徐某某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又约定将前期30万元借款转为购地款。1995年3月至5月,徐某某分多次向张某某支付50万元,但张某某之父却一直没有交付土地进行合建,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张某某之父去世。2022年,徐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当年所签的《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张某某返还相应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协议书》是张某某之父与徐某某之间的约定,签订时张某某并不在场,而张某某之父现已过世,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的很多细节无法对质,且张某某并不认可《协议书》的有效性。针对双方当事人彼此间怨气大、互不退让的情况,承办法官以“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反复与双方当事人逐一商洽,以证据及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鉴定结论、现场走访、案涉土地使用权目前的登记状态等实际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张某某给予徐某某部分经济补偿,徐某某也同意撤诉。

典型意义

“陈年旧账”大都因年代久远,个中细节难以确认。本案中,因一方当事人已经去世,对于相关约定双方更是各执一词、互不退让。承办法官积极调解,经过反复协调、沟通,促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最终让这个“怨结”顺利解开。


09

汕头保税区某动力设备公司

诉湖南某电气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商事纠纷、保全环节)

基本案情

2021年底,某电气公司向某动力设备公司采购2台柴油发电机组,货款总金额312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某动力设备公司按约定发货,但某电气设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足额货款。经多次催收,某电气设备公司仍未能清偿全部欠款。某动力设备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为防止某电气设备公司转移财产,某动力设备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及时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某电气设备公司名下财产。某电气设备公司得知后,请求尽快解除保全措施,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某动力设备公司同意与某电气设备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困难,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某动力设备公司同意撤诉。

典型意义

这是汕头综保区妥善处理涉侨矛盾纠纷的一幕,也是法院维护侨胞、侨企、侨商合法权益的行动缩影,凸显出财产保全和庭前调解这两大举措在处理复杂经济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调解不仅迅速平息纠纷,还能最大程度地减少诉讼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另一方面,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向社会传递积极的信号,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投资兴业。


10

张某甲诉张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民事纠纷、诉中调解)

基本案情

张某甲因子女均旅居国外无法对其尽赡养义务,退休后无人照顾。2019年,为解决养老问题,张某甲与张某乙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张某乙对张某甲履行扶养义务,履行扶养义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张某乙承担;在张某甲去世后,其名下位于汕头市潮南区的一处侨房归张某乙所有。协议签订后,张某甲将其获得该侨房的所有凭证及房产交付给张某乙管理。之后,张某乙仅向张某甲支付了部分扶养费用后,未再履行扶养义务。张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乙系因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扶养张某甲。但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几年,张某乙已陆续向张某甲支付了扶养费共计20余万元。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在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和意愿的前提下,一方面,向张某甲介绍了张某乙目前的经济情况,并向张某甲告知张某乙要求协议解除后能要回扶养费。另一方面,向张某乙介绍了张某甲目前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情况,解释张某甲当时与其签订协议,也是出于对张某乙的信任和对养老生活的美好期待,如今张某甲生病无人照料,医疗费用也成了问题,让他一下返还那么多费用也不现实。最终,双方得以互相理解,均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张某乙同意张某甲分期返还已支付的20万扶养费。

典型意义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对于缓解养老矛盾,让更多孤寡老人自主选择扶养人,安享晚年具有深远意义。本案通过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了一宗涉及侨房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公平公正处理扶养人丧失受遗赠权利的情况,也切实保障了侨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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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编辑:刘泽斯

审校:邱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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