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每月有3000多元退休金的父亲
一边是已成年但失业许久的女儿
这样的情况下
女儿要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吗?
李伯(化名)有五名子女,每月退休金3000多元,李女士(化名)是其子女之一。李伯认为李女士自结婚后甚少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按每月1000元向其支付赡养费。
李女士辩称
我自小生活在父亲好赌的生活环境中,大学时便辍学工作,承担家庭开支,尽己所能照顾父母,但父亲多次对我实施精神胁迫和恐吓,导致我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我实在无力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伯与李女士虽因家庭原因存在矛盾,但李伯作为父亲,应爱惜、照顾、体谅子女,不应有过激行为,伤害子女身心健康,李女士作为成年子女亦应对李伯承担其应尽的赡养义务。李伯退休金超3000元,共育有五名成年子女,未存在紧迫性资金需求的情况,而李女士不具备稳定的生活来源,李伯要求其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的要求,显然超过李女士当下的经济能力,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不宜绝对、不设边界地无限扩大,应综合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实际生活需要及赡养人人数、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并考量。
在子女具备完全赡养能力的情况下,父母自然有权要求子女承担合理的赡养费用;但在父母具有稳定且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退休金来源、又育有多名成年子女、不存在现实紧迫的经济需求的前提下,要求其中一名不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子女承担不合理的赡养费用,以此加重该子女的生存压力,则有违公平原则,有悖赡养义务的立法初衷,更不符合中华传统道德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要求。
推荐阅读
END
编辑:刘泽斯
审校:邱梓喆
如果不想错过我们的最新内容
您可以一键三连
将【汕头中院】“设为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