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为批发,在某平台擅自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提示:软性亲水接触镜,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时要注意向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商家购买,也提醒医疗器械行业从业人员,请规范经营行为,严禁擅自变更经营方式。
来源:药械科
责编:童金琳
审核:陈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