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不得销售!

文摘   2024-12-30 18:22   浙江  





2024年4月,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理发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查,当事人从不同渠道购进海外无中文标签的普通化妆品,供理发店日常经营使用。


该理发店属于美容美发机构,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本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进口化妆品价格较高,货源渠道复杂。选购进口化妆品时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或“化妆品监管”APP(手机应用市场,输入“化妆品监管”,下载安装),通过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注册、备案编号,查询登记信息与实物产品标签信息是否一致。


区市场监管局在此郑重提醒美容行业从业人员,请规范经营行为,不得经营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来源:药械科

责编:童金琳

审核:陈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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