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美容美发行业良好经营秩序,规范美容美发机构服务行为,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美容美发行业集中整治,着力优化辖区消费环境。现将2024年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在某医疗美容诊所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美容经营,服务价格从200元到3000元之间,现场并未找到价格公示屏幕,也未找到价格公示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在经营场所擅自发布药品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在旗下的美容诊所二楼过道中张贴了五张招贴画,内容都宣传其经营的美容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中A型肉毒毒素属于毒性药品,不得擅自发布广告,两款医疗器械的广告亦未经审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5380元的行政处罚。
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发艺工作室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查,当事人从事理发服务,自2023年4月起,将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与尚在使用期限内的染发膏一同放置在正常使用的货架上,用于染发经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全部染发膏,并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理发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查,当事人从不同渠道购进海外无中文标签的普通化妆品,供理发店日常经营使用而并未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并作出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理发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理发店内随机抽取化妆品,而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化妆品的进货验收记录,未能出示供货商营业执照信息、产品备案情况、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购进验收记录》显示2022年4月1日后购进的化妆品未进行进货查验及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直属中队
责编:童金琳
审核:陈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