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案例 | 2024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职场   2025-01-16 18:08   宁夏  

2024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CONGRATULATIONS



参与地方性法规修订全过程


办案律师:王璐、赵东伟

一、基本案情

按照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本所合伙人律师王璐、赵东伟与银川市城市管理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为《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修正全过程提供法律服务。


二、代理成果

接受委托后按照立法要求,服务律师梳理与《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照修改调整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形成修正草案初稿向市城管局提交。充分听取各管理部门意见建议后,修改形成二稿。在公开征求意见、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后,采纳部分意见。参加市城管局、市人大法工委讨论会议,最终形成《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和《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服务期间,陪同参加各项会议,听取各级政府、人大意见,形成终稿。


2024年9月26日,《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修正草案《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修正草案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典型意义

我所设立政府法律服务事务部以来,首次参与地方性法规修订,为我所政府法律服务积累宝贵服务经验。



宁夏某光伏发电公司破产重整案


办案律师:徐宝、李志伟

孙海萍、黄姝锦、田欢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主营业务为光伏发电,因受担保债务影响被法院执行,公司陷入严重危机。案件办理时面临跨区域刑民破交叉、债权人利益平衡难度大、债务人配合程度低、资金匮乏、国家政策调整等重重困难。


二、服务成果

管理人联动主要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属地政府部门攻坚克难,在重整受理后2个月确定重整投资人、4个月内重整计划获得批准、10个月内完成30亿核心资产重整,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管理人积极挽救破产企业、保证企业破产不停产、全力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破产重整的司法拯救功能。本案多方联动、高效推进,化解超百亿元金融债权,“重整资产整体出售+非重整资产引入信托”的偿债方式使普通债权清偿从无到有,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某公司重整不仅实现了经济效益,更实现了区域绿色发展和能源安全,全面体现了司法重整的本义和担当。



合同诈骗被立案,有效辩护不起诉


办案律师:郝瑞波

一、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2020年12月4日,某国有控股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林为满足公司的日常支出需要,在明知案涉房屋产权不属于某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以某公司名义将案涉房屋作价11万出售给了金某龙,致使金某龙产生经济损失11万元。2023年6月7日,王某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委托我所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为其辩护。


二、服务成果

检察机关认为:“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林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林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林不起诉。”


三、典型意义

王某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的九个多月之后获不起诉,此情形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认为王某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但均未被采纳,公安机关始终坚持认为王某林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通过仔细阅卷,提出王某林在出售案涉房屋时不知道案涉房屋已不在其单位名下,以王某林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务的行为,并提出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王某林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有力的辩护观点,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林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A公司与B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办案律师:黄圣凯、姜岩、朱琦娜、王琼 

一、基本案情

2018年A公司将两项工程分包给B公司,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以建设单位最终审定价下浮比例作为最终结算价”,后因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及时结算,A公司也暂未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后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因涉案工程未进行结算,B公司申请造价鉴定,鉴定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涉案工程又出具了结算审定报告。鉴定报告认定的金额与建设单位审定金额差额巨大,一审法院以鉴定报告认定的金额作为涉案工程的应付工程款,导致同一工程项目出现了不同的计价方。


二、案件结果

A公司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鉴定机构另行组成单价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存在两个不同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且未对案涉鉴定材料中不确定性造价和争议项价款予以评判,导致案涉工程造价等基本事实不清,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典型意义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但司法鉴定不能突破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否则容易形成以鉴代审的情况,给企业造成损失。              



某餐饮连锁公司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防范化解专项法律服务


办案律师:胡德、姬维丽

一、基本案情

某餐饮连锁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用工体系不健全,入职流程不规范,多数员工未签书面合同,规章制度不完善,薪酬福利、绩效评估等制度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劳动纠纷频发,离职管理混乱。该公司委托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胡德、姬维丽律师为其提供关于企业招聘录用法律风险化解防范专项法律服务。


二、服务成果

两位律师对该公司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诊断,重新构建企业招聘录用流程,并交付定制的全套法律文书成果,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店总、服务员、人事行政总监、线上运营总监、服务人员七个工作岗位的8份合同类文书及19份入职表单,协助公司与员工签订补签了相关文书,并提供为期一年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期间免费为企业提供劳动事务咨询及法律文件升级。


四、典型意义

通过该专项法律服务的提供,全面修补了该企业存在的劳动用工风险漏洞,为企业构建起专业化风险管理体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的形势下,为企业持续稳定运营筑牢根基,防止成本上升与声誉受损,同时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凸显了宁夏方和圆律师的劳动专项法律服务在规范用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方面的重要意义,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用工环境的构建。



苏某与时某、宁夏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案

办案律师:何文涛、马麒麟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4日,苏某为其所有的房屋在某装修公司定制了厨房和卫生间的吊顶,双方约定由装修公司负责安装。装修公司指派时某前往苏某家中安装吊顶。时某进入案涉房屋安装吊顶时,因安装需要去客厅插插座,行走至客厅一层与负一层楼梯通道口时不慎踩塌通道口上覆盖的松木板坠落至负一层受伤。该通道口为一层与负一层的楼梯接口,事发时未安装固定楼梯,通道口上盖有松木板和纸板,墙边立有供人上下的木梯。当日,时某被送往医院,后续治疗发生一系列费用。时某先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即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经历两次审判程序后达成调解,给苏某确定了较高的责任承担比例。随后时某又起诉苏某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该案件又经历一审、二审、发回一审、发回二审、再审五次审判程序,最终以重新划分各方责任比例的判决结果告终。


二、案件结果

我方代理再审申请人苏某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审判监督程序,高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代理律师关于原判决对本案各方责任比例划分错误的再审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赔偿责任比例划分不当。最终作出(2024)宁民再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生效终审判决及一审判决,将苏某向时某承担其损失的赔偿责任比例从60%调减为30%。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发回一审、发回二审、再审等七次审判程序,漫长的审判过程中,当事人苏某的赔偿责任比例从90%到70%到25%再到60%,最终在再审阶段确定为30%,案件的程序与结果均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责任划分的合理性、审判程序的严谨性以及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未成年人无人监护,处于危险境地,

经诉讼法院指定监护人


办案律师:袁浪

一、基本案情

2024年,某村村民马某有精神疾病,病情反复,无法有效照顾和抚养孩子,而且经常殴打马二宝。后马某被送精神病院就医,导致其独自抚养的三个孩子(大宝16岁,二宝5岁,三宝2岁)无人照顾。大宝的父亲已经去世,现由其姨妈暂时照顾上学,二宝的父亲联系不上,三宝的父亲不详,所以二宝和三宝暂时由民政局代为照顾。


二、裁判结果

1、撤销马某为大宝的监护人资格;

2、撤销马某、二宝父亲为二宝的监护人资格;

3、撤销马某、三宝父亲为三宝的监护人资格;

4、指定民政局为三个孩子的监护人。


四、典型意义

本案由多个部门联合督办,检察院支持起诉,引起了当地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孩子们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通过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明确了政府在社会救助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陈某与郑某甲、郑某乙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诉讼案


办案律师:吴翔、张艳

一、基本案情

郑某甲与郑某乙系姐妹关系,郑某甲因做生意亏损,2019年,与其姐姐郑某乙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抵押还款协议书》,共同约定郑某甲向郑某乙借款300万元,并提供其名下位于天鹅湖小镇某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协议签订后,郑某乙未一次性支付300万元借款,双方称该300万元系双方前期借款本息的结算以及后续用于代发工资的借款。


陈某为郑某甲债权人,因其债权未能全部得到履行。陈某认为郑某甲与郑某乙的上述行为系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而签订。2023年,陈某起诉郑某甲、郑某乙,请求确认郑某甲与郑某乙签订《借款协议》及抵押行为无效。


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提出的原告应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及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属于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应当允许债务人自主意定选择清偿顺序及范围,债权人不得以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过度干涉债务人的意思自治等代理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案涉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较少发生,对恶意串通的识别也颇为疑难复杂,极其考验代理人的分析判断能力。本案从梳理案件细节、层层推理,依据客观事实、社会常理、经验法则做出准确认定,对司法裁判中明确个人之间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主客观标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规范经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的典型示范效果。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的唯一依据


办案律师:冯冰、罗秀兰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3日8时30分,杨某驾驶机动车沿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受害人家门口处路段,与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行人周某相撞,造成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复核结果仍维持原认定。初步协商阶段因赔偿金额太低,故二原告委托主办律师诉至法院,请求:1.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23952.53元;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判决结果

本案为两审终审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39243.82元,并判决由保险公司给付被告杨某垫付的款项。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代理要点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与事实严重不符,且遗漏重要事实。事故发生地道路两侧有生活区,驾驶员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且该区域多处设有“学校区域,减速慢行”“限速30千米/小时”“十字路口”等警示标志,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路段限速70千米/小时,明显与事实不符。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车辆速度为56千米/小时,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超速近100%既没有事实认定,也没有进行法律评价。

(二)从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的行政法规归则原则来看,被告杨某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的归则原则认定责任分配。

(四)被告杨某自身制造的危险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按照主要责任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按9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案亮点及典型意义

机动车与行人碰撞致行人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无相反证据推翻,人民法院会依法审查并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应的证明力,也就是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不能等同于“违章”,因此在办理交通肇事类案件时,代理人应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对包括交通事故认定在内的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再对被告方的过错和责任进行评估。


本案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多次实地收集证据,精细计算车速并反复研讨代理方案,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对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内的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最终成功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双方同等责任比例和部分事实,民事责任变为主次责任,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民事赔偿80%的比例,多争取到赔偿50多万元。




毛某商铺执行异议胜诉案


办案律师:汪滨

一、基本案情

B公司将开发的某小区的临街商铺抵顶给A公司,并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后李四向A公司购买案涉商铺,因B公司未与A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李四便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将购房款全部付给A公司。李四收房后将案涉商铺进行装修后入住,并将一部分房间出租给亲家用于经营养生会所。但因B公司早期将案涉商铺所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且未按时还款,导致案涉商铺被查封,李四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委托律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代理成果

法院一审判决不得执行案涉商铺。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法律实践领域极具突破价值,以往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中,因商铺等商业房产投资属性强,消费者购房人认定困难,导致案外人多被排除在消费者生存权保护之外。此案在此前无类似成功案例支撑的背景下,为商铺类房产执行异议案件中消费者购房人认定提供全新思路与范例,拓宽生存权保护在房产领域适用边界,既彰显了律师专业能力与诉讼策略有效性,又能引导法律从业者重新审视商业房产在特定情形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尺度与标准,对类似复杂房产执行纠纷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排名不分先后)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3月,是宁夏最早的国办所之一。1999年10月,改制为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8年8月,改制为宁夏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20年12月,成立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现共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工作人员170余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140名,党员50余名。 


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方和圆始终坚持“打造宁夏一流示范所,争创全国优秀品牌所”的建所目标和“党建立所,文化固所、专业兴所、人才强所”的战略方针,在政府法律服务、破产与重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与证券等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已成为业内知名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在西北地区享有盛誉。


2021年9月,方和圆荣获中国律所最高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同时具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资格,是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是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银川市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优秀配合单位,曾四次获评“自治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连续8年获评“银川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德行皆优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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