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众多家庭和法律人士关注的焦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不仅直接影响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经济生活,还可能对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产生深远的影响。
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只是夫妻一方,但款项实际转入了另一方的账户,债权人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相关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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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1064条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同时,与第1060条相对应,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个条件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条件是共同意思表示。这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规定主要考虑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
2、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使只有一方签字,也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债务外,还会与第三方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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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
另一方账户收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某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债权人对部分债务系债务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举证责任,该部分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刘某与张某系夫妻,胡某向张某及刘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后刘某未还款胡某诉至法院,张某抗辩刘某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张某对此并不知情,不应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案的判决结果:涉案19万元是在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汇入张某账户,胡某已就涉案19万元系用于张某和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虽然张某主张其对胡某向其账户转款19万元并不知情,但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在汇入其个人账户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张某对其所主张的汇入其账户的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未尽到相应举证责任。因此应当认定胡某汇入张某账户的19万元为张某及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未能举证证明汇入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76万元系用于刘某与张某的共同生活,故不宜认定该部分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
经查询相关案例,大部分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另一方账户收款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银行账户或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等具有强身份属性,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人身依附性”。随意出借或授权他人使用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或微信账户,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同时以配偶名下账户收取借款的情况较为普遍。此时,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转账的凭证,不仅证明了借款的交付,还可能构成债务人配偶与债务人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初步证据。在该种情形中夫妻一方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给配偶使用,因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银行卡带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应当知晓配偶管理并使用该银行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视为对配偶管理并使用该银行卡的完全授权,在双方具有夫妻关系的情况下该授权行为应当认定账户中款项的共有性质及二人均具有使用支配的权利。债务人配偶若无法举证证明其名下账户实际由债务人支配使用并证明借款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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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在现实中,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夫妻中未举债一方,均应当提高警惕和证据意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一、对于债权人的建议
1、在出借款项时,要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款项用途,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载入借据;
2、债权人应当坚持“共债共签”的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协议、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确认;
3、如客观原因借款的夫妻一方无法到场签字,则需取得其事后追认。事后追认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录制视频等方式固定其关于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4、出借款项时须取得夫妻双方明确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住址等),以免后期主张权利受到阻碍。
二、对于夫妻双方未举债一方的建议
1、即使是夫妻,也要避免混用个人银行账户或实名注册的微信账户,不要使用本人账户接收配偶个人借款;
2、对于配偶的对外借贷,不在债权人的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不参与收款、还款等任何一个环节;
3、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个人借贷,坚决不以任何形式进行事后追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有借贷款项直接转入夫妻另一方账户的,可以作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据,非举债方的银行卡收到了借款,法院一般会认定非举债方对借款是知情且同意的,如其主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故,借贷有风险,操作需谨慎。
文稿/纳娟 审核/宋婧
作者介绍
纳 娟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侵权、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婚姻家事
2015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办理民商事及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案件若干起;起草、审核企业各类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为宁夏瑞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社会服务项目、灵武临港经济区基础建设PPP项目执行阶段风险处置工作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名麓(银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酒庄股权项目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银川市兴庆区法治政府建设专项法律服务等众多项目。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3月,是宁夏最早的国办所之一。1999年10月,改制为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8年8月,改制为宁夏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20年12月,成立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现共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工作人员170余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140名,党员50余名。
2021年9月,方和圆荣获中国律所最高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同时具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资格,是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是自治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银川市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优秀配合单位,曾4次获评“自治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连续8年获评“银川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方和圆始终坚持“打造宁夏一流示范所,争创全国优秀品牌所”的建所目标和“党建立所,文化固所、专业兴所、人才强所”的战略方针,在政府法律服务、破产与重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与证券等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已成为业内知名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在西部地区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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